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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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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扩大民主,完善考核,加强监督,避免用人失察失误,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特建立市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任前公示制,是指将市委或市委组织部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公布,广泛听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和意见后,再正式实施对干部任用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任前公示的对象,是市委及市委组织部拟提拔任用的二级局副职以上的干部人选(特殊岗位除外)。

第五条任前公示的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情况。

第六条任前公示的范围分别为:拟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人选,原则上应面向社会公示;拟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选,一般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公示,根据岗位情况也可在更大范围内征求群众意见。

第七条公示方式主要有:

(一)以文件形式发出公示通知并通过有关会议公开传达;

(二)在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工作部门、工作单位所在地张贴公告;

(三)通过新闻媒介(包括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公告。

以上公示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

第八条任前公示的期限一般为7天左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公示时间。

第九条公示程序由四个步骤组成:

(一)市委或市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拟提拔任用人选;

(二)市委组织部以一定方式实施公示;

(三)以市委组织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有关情况;

(四)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由市委或市委组织部按管理权限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

第十条任前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但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群众反映情况,更不准打击报复。

市委组织部在实施任前公示过程中,要注意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保护好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好建档保密工作。调查核实要切实做到重事实、重证据,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在做出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信息扩散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组织上已经掌握的或作过结论的问题,如果没有新的实质性内容,不再重复调查;

(二)对组织上没有掌握的一般问题,由市委组织部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比较清楚的重大问题,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后,对公示的拟用人选区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所反映的问题失实的,或属于一般性缺点、错误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办理任用手续;

(二)对在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管理权限经市委或市委组织部复议后不予任用,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写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办理任职手续,并将有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备查。以后如经查实反映的问题确属存在并影响任职的,解除所任职务并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任前公示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必须全面地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认真做好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等工作,不能因实施任前公示而简化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方法,也不能用任前公示代替对干部的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

第十四条市镇两级机关、群团部门和市直属事业单位的中层股级领导职务的任前公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