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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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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组织化程度,增强专业合作社的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省供销社专业合作社示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业领办、参与的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凡纳入各级供销社管理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各级供销社及其归口管理企业组织、参与和领办的,并报经市县级供销社审核同意。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四条专业合作社依托供销社建立,隶属于供销社领导,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机制。

第五条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一、悬挂统一标识。

二、有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章程。

三、有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规章制度。

四、有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

五、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凡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必需交纳一定股金,最低不能少于一股,每股不低于100元,多入不限。

六、示范专业合作社项目或产品要在本地区形成一定规模。

(一)种植业播种面积达到200亩以上,入社农户达到100户以上。

(二)养殖业入社达到30户以上。

第六条建立健全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七条推进民主管理,明确并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决策方式,社员(代表)大会每年不少于2次,重大事项应由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建立健全专业合作社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要独立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九条自觉接受市县供销社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市县供销社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及时、真实、准确上报由各级供销社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财务、统计、调查等报表,完成市县供销社或上级社委托的特别事项或任务。

第十条专业合作社接受市县供销社的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凡纳入市县供销社管理的各类专业合作社,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各级供销社为其提供的各项业务指导、工作服务的权利。

二、享有参加供销社系统组织的与本专业合作社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评比奖励的权利。

三、享有为发展生产获得供销社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的权利。

第十二条对当年由各级财政扶持的专业合作社要根据项目责任按实施方案,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社员对专业合作社的满意达到80%以上。

第十四条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或者被依法解散的,专业合作社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对其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专业合作社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的,应当在二十日内报市县供销社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供销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