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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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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过十余年的实施历程,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有效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客观地讲,这一制度的实施还没有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本文针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现状及其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现状;问题;完善

一、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制度构建价值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由来

1.独立董事

其概念最早出现在1992年的“凯得伯瑞报告”中,作为外部董事的一种,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任何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

2.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发展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二十世纪30年代,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是在股份公司处于发展困境时诞生的。美国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英国也在早期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真正兴起是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英美国家在单层董事会制度下设立独立董事主要是克服董事会被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所控制从而违背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弊端,从而达到改善公司治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独立董事在英美国家得到普遍认同,独立董事在市场高度自由化、法治化的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我国最早设立独立董事的是青岛啤酒,其于1993年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并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了两名独立董事。1997年,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专门列出了关于设立独立董事的条款。1999年,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至少设立2名以上独立董事,之后,我国各上市公司逐渐涉足独立董事的改革。2000年,国家经贸委提出大型公司制企业应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正式提出了董事会中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证监会2001年8月21日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需要设立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不得少于1/3。2004年12月7日,证监会又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

为了对董事会和高管层的权力进行制衡,避免“内部人”控制现象,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可行方案。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具体体现在:

1.控制“内部人控制”,监督高管层的经营决策

独立董事的建立,就是为了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促使管理层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的利益;并且独立董事依靠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也能很大程度上避免高管层的决策失误。

2.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目前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大股东通过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办法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董事会缺乏有效监督的双层型公司治理结构已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发展。

3.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公司中“一股独大”及“内部人控制”的前提下,持有公司债券的自然人、法人、公司雇员及消费者等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这些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确认、保护和实现需要设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缺乏独立性

一是独立董事的产生缺乏不独立。目前独立董事多由大股东向股东会推荐,并由其操纵下的董事会通过,然后再经由“一股独大”的股东大会投票表决产生。使得独立董事对绝对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没有影响,独立董事实质上缺乏独立性。二是独立董事的薪酬不独立。独立董事的薪酬高低决定于大股东,却要执行监督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职责,很难起到监督作用。三是独立董事本身不独立。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都是兼职的,难以保证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日常业务的监督到位。

2.“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极易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且是绝对控股导致了“一股独大”的局面,极易造成“内部人控制”公司问题。从而导致独立董事很难以董事身份参与公司管理和监督,独立董事制度形同虚设。

3.独立董事薪酬和激励机制不完

上市公司所聘用的独立董事的薪酬大多数与公司效益不挂钩,实行的是固定津贴制度,使独立董事认为其薪酬与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不对称,薪酬过低难以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

4.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关系不清、职能交叉

独立董事是美国一元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物,引入我国后与我国“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下的监事会并存,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之间存在着关系不清、职能重叠双重监管的现象。

5.职业市场上独立董事的人才供给稀缺

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是由某一方面的专家、教授和学者尤其是经济学家、法学家和证券从业人员。这些人员虽具有一定的见解和专业素质,但在企业管理、公司治理经验及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实践能力和水平上明显显得不足。在市场上,能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才处于稀缺状态。

(二)原因分析

1.在股权结构上,国内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

英美上市公司处于市场主导型的证券市场,股票供求完全由市场来配置,其控股股东一般也是相对控股,持股比例通常最高也不超过五分之一或四分之一,股权结构相当分散,在公司中只是有限发言权。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流动性差,往往一个股东绝对控股,其他的股东很少有发言权。

2.在董事会结构上,董事会行使职权通常受到控股股东的控制

英美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结构比较合理,执行董事只占董事会少数席位,独立董事则占据足够抗衡执行董事的多数,执行董事难以操控董事会大权。而我国,董事会依法由股东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股东大会又是“一股独大”的情形,难免造成董事会的运作通常是被控股股东所控制。

3.在治理结构上,国内“二元治理结构”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

英美实行的是单一型模式,公司结构只有股东会与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及监督机关。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采大陆法系“二元模式”,即在公司内部存在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这就要求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分权及职能上科学设计。

4.有关独立董事的法律规定的缺陷

目前法律制度对于独立董事的规定不健全,不统一,外部市场不够完善,公司内部架构的缺陷和功能的不健全,最终都会影响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方面的相关法律

现有法规对独立董事没有专门规定,且已颁布的法规大多为行政性的,如1997年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只规定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并限定了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范围;1999年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提出“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中国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进行了强制规定,但其中的某些条款还比较模糊,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必须提高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层级,将其明确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畴,使独立董事制度成为明确的法定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权利和义务等应做出明确规定。

(二)完善选聘机制,确立独立董事“独立性”地位

建立科学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独立董事作为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人和代言人,对控股股东控制的董事、经理进行监督,就不应该由控股股东所控制的董事会进行提名,而应该由中小股东提名,从根源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且要适当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建立全国性的独立董事人才库,建立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选拔任用及考核制度。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股权结构,改变“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三)改革薪酬制度、完善对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

改变上市公司固定薪酬制度,独立董事的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激励独立董事真正专注于公司的管理与发展。同时,建议设立专门机构管理独立董事的薪酬,公司只需交纳一定费用,由该组织统一管理和发放薪酬,促进薪酬发放公开化透明化。完善对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并区分外部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健全独立董事信誉机制等制度。

(四)保障独立董事的权利及权利行使的程序

一是随时获悉公司信息的权利。法律应当赋予独立董事随时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上市公司必须全面及时地将公司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向独立董事提供。二是定期举行独立董事会议。通过会议为董事会提供一个不受任何约束的情况下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的机会,也促进了独立董事之间配合与协调。三是赋予独立董事独立调查的权利。在独立董事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其它重大事件有异议时,法律应赋予独立董事独立调查权(包括独立聘请外部中介进行调查的权利),此权利的行使无须经过董事会批准,只需通知公司董事会即可。

(五)科学界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间的职能关系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的职能存在着一定的交叉,这就需要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是要弄清两者职能上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独立董事是外部人,是外部人监督内部人;监事会是内部人,是内部人自己监督。二是适当修改现行法律中有关二者职能的条款。三是建立相关的冲突协调机制,有利于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实现职能互补,共同对公司进行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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