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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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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儿童玩具召回工作,保证儿童玩具的信息收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召回等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依据《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儿童玩具召回信息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国质检质[2008]6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儿童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缺陷产品召回中心(以下简称召回中心)设在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开展儿童玩具召回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管理和维护好召回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缺陷信息收集整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儿童玩具召回制度的宣传工作。根据我省儿童玩具生产情况,尽量减少因玩具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失,参与玩具标准化研究工作,完善儿童玩具标准。

第三条省局对非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有投诉举报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同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章信息收集及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儿童玩具生产者的基本信息、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信息、产品伤害纠纷信息、产品在国外召回信息的备案。

生产者基本信息应每年备案一次,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1。

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应在7个工作日内备案;消费者投诉信息应在1个月内备案。备案的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2。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对备案信息及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召回中心,如有必要召回中心应启动缺陷调查。对于影响较大的儿童玩具伤害事件信息,应在当日上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条省局12365指挥中心受理的儿童玩具类举报申诉信息应及时通报召回中心。召回中心应当开通投诉电话、网站等信息渠道,搜集和接收有关儿童玩具缺陷、伤害、召回和消费预警等有关信息,并对来自不同渠道的儿童玩具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析,一旦发现可能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应当及时向省局报告,必要时,可向省局提出启动缺陷调查的建议。经省局核准,召回中心可组织专家和专家委员会启动缺陷调查。

第七条生产者获知其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启动缺陷调查,确认是否存在缺陷,对存在缺陷的产品,生产者应主动召回其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省局备案召回计划,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交召回工作总结,省局对其审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缺陷调查

第八条儿童玩具的缺陷判断可参考下列原则:

(一)儿童玩具具有危及儿童健康与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

1.经检验,儿童玩具不符合有关儿童玩具安全的国家标准的;

2.儿童玩具已造成儿童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

3.儿童玩具虽尚未造成儿童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仍可能引发儿童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

(二)上述不合理危险与儿童玩具的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具有因果关系;

(三)上述不合理危险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儿童玩具中普遍存在、具有同一性。

第九条召回中心启动缺陷调查的同时,应向儿童玩具生产者发出《儿童玩具缺陷调查通知书》(见附件3)同时抄送生产者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市局派观察员全过程参与缺陷调查。

第十条生产者接到《儿童玩具缺陷调查通知书》后,认为其产品不存在缺陷,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召回中心从国家局公布的专家或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专家对玩具生产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论证。根据需要也可组织其他满足条件的专家进行材料审查,专家或专家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论证工作,并将结果上报省局。

缺陷调查需要检测或实验的,召回中心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实验室进行检测和实验。

第十二条省局对召回中心提交的专家委员会的建议进行审核,确认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发出《儿童玩具缺陷确认书》(见附件4);确认不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告知生产者。同时将结果抄送生产者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召回中心应将缺陷调查、确认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并存档。

第十三条生产者对《儿童玩具缺陷确认书》结论有疑义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出。

生产者要求听证的,省局可参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省局应当根据异议处理情况,做出确认缺陷调查结果的决定,生产者对确认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对于可能因儿童玩具缺陷造成儿童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且损害结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由总局直接组织专家或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论证。

第四章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经调查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省局委托召回中心组织专家或专家委员会对儿童玩具的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判断风险的大小以及风险的可接受性,采取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消除缺陷措施。生产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可以自行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缺陷导致危害的严重程度。其中包括:

缺陷的表现形式和性质、与安全标准的差距、伤害的严重程度等。

(二)危害儿童健康和安全的可能性。其中包括:

儿童玩具使用者的年龄阶段、使用方式和环境、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数量、范围和发生缺陷的概率、发生伤害的可能性、已得到的投诉或伤害情况、缺陷出现前是否有征兆、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十八条风险评估的基本程序包括: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评定和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应根据缺陷的性质选择风险矩阵图法、专家评议法等风险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可以将儿童玩具缺陷的风险分为三个等级,并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消除缺陷措施:

(一)严重风险。应尽快采取措施,在最短时间内尽可能通知全部用户,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伤害。召回完成率应达到较高的水平;

(二)中等风险。采取必要措施,如:停止销售、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产品安全警示等;

(三)轻微风险。对正在销售的产品可以不采取措施,生产者应在设计、生产中对产品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需要实施委托检测与实验的,召回中心优先从《国家局公布的儿童玩具缺陷检验与实验机构名录》中选取适合的检验或实验机构,向其提出委托检验与实验要求,签署有关协议。

《国家局公布的儿童玩具缺陷检验与实验机构名录》中的检验机构与实验室不能满足检验与实验要求的,省局也可委托《国家局公布的儿童玩具缺陷检验与实验机构名录》之外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与实验室进行检验与实验。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机构应按照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缺陷检验与实验,并出具公正、客观、准确地检验或实验报告(一式3份)。

第二十三条检测结果、实验报告等资料应妥善保存并存档。

第五章玩具召回

第二十四条经风险评估存在风险的,召回中心应将评估报告上报省局,省局审核后,按照风险等级给生产企业提出召回建议,并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在接到召回建议后,应自觉采取相回措施,并在3日内将召回计划及实施方案上报召回中心。

第二十六条召回中心应严格审查生产者上报的召回计划及实施方案,并监督生产者的召回工作。

第二十七条生产者在召回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召回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

(一)缺陷产品产生的原因;

(二)召回实施的情况,包括召回的具体技术措施和方法;

(三)召回效果,包括已召回并消除缺陷的和仍未召回的产品数量;

(四)对尚未召回的缺陷产品的原因说明,及所要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五)对已召回的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六)召回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对防止同样缺陷产品再次发生和对召回行动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生产者拒不执行儿童玩具缺陷召回的,省局将提请国家质检总局责令生产者强制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