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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保局用工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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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委局,驻郑各用人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的《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8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发展,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开发了*市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现就使用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我市研究开发的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对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20*年,我市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使用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各县(市)、区要完成辖区内用人单位用工信息数据录入工作的60%,市直有关委局要完成本系统用人单位用工信息数据录入工作的85%。至20*年底,全市各用人单位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普遍实现劳动用工网络化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建立全市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情况实行动态监管,为实现国家、省、市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郑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三、基本原则

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行政区域划分),采取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本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包括部、省属企业)使用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好本系统的用人单位按时完成信息数据录入任务,建立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7月30日)

我市于7月下旬召开全市使用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贯彻大会。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建立专栏、专题,开展宣传周、宣传月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要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和企业劳资人员进行业务流程和操作系统培训,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使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都能了解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的重要性、实效性,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8月1日——8月31日)各类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要求,组织精干人员,依据《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有关内容,核实本单位职工档案信息,收集、整理、汇总本单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职工收入、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为使用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做好信息采集的准备工作。

(三)信息输入阶段(9月1日——11月31日)

用人单位登录*市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输入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等),并按照《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的内容录入本单位职工个人信息。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携带《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报告书》(一式三份、盖单位公章)、单位营业执照、年检登记证等材料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存档。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0日)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用人单位使用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情况,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确保年底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年终,市里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推行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通报批评。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目标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使用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在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中的基础性作用,把推进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作为宣传贯彻新的《劳动合同法》、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

区,市直有关委局要将推行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层层落实。要适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季度进行通报,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二)强化手段,确保数据真实性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统一使用《*市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录入信息数据,建立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并通过采取网上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用人单位录入的单位信息和职工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在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数据库,以保证信息数据的共享性、一致性、正确性、真实性和唯一性,防止数据库信息的虚假和混乱。

(三)同步进行,规范用工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指导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普遍实现劳动用工网络化管理的同时,要督促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为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档案,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对使用的员工未及时办理招聘用工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档案的,要尽快补充和完善,以确保到龄职工及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按政策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四)认真分析,提供决策依据

各县(市)、区要依据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动态掌握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集体合同签订、职工工资收入、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并及时整理、汇总劳动用工数据库的有关信息,劳动用工变化情况,分析其中原因和发展趋势,为用人单位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提供服务,为政府出台宏观调控政策提供数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