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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贷款为何难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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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营销、发放必须充分重视各类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非财务因素,深入细致地开展信贷调查、审查,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邓某租赁了一栋房产,原计划投资设立一家康复医院,总投资2000万元左右,因资金不足,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由张某、李某、吴某等3人担保。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有2人,由张某、刘某共有。邓某租赁该房产时只与张某1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协议签订后,邓某对租赁房产做了必要的装潢,已具备了基本开业经营的条件。

但是,邓某没有想到的是,由于房产共有权人刘某与张某之间产生矛盾,刘某以对此租赁行为不知情为由,阻挠邓某医院正常经营,并采取了封门、断水、断电等手段。邓某无法开业经营,欠某银行的贷款到期无力偿还,担保人则以邓某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代偿责任,由此产生合同纠纷。银行将邓某告上法庭,担保人未到庭应诉。

审视本案,虽然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没有激烈的辩论过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根据被告向法庭陈述事实时透露出的信息可以发现,银行信贷人员对贷款难以收回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是贷款调查不到位,不能及时揭示风险。

根据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入情况;借款用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也规定,“商业银行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显然,本案中客户经理并未对借款人经营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实质审核,从而导致对借款人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的错误评估。根据现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制,邓某签订的瑕疵租赁协议是完全可以通过进一步验证核实租赁房产的产权关系而发现的。

二是对保证人的调查不实,导致第二还款来源难以落实。

根据上述《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贷款人应对保证人的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进行调查核实,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也提出了“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的要求。本案中虽然有三个担保人,但都没有到庭应诉。据了解,其中两个担保人明显没有代偿能力,还款意愿较差;另一个担保人张某就是房产的所有权人之一,已经卷入与共有权人的侵权官司中,代偿能力难以评估,贷款清收变得异常艰难。

三是贷款审查未尽职,第二道风险防线薄弱。

根据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也明确了“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本案中,贷款审查岗未能按照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忽视了对非财务因素的风险分析,未能及时揭示风险隐患。

本案庭审虽已结束,但本案透露的风险信息对信贷人员的从业行为仍具有很现实的教育意义和警示作用:

一是贷款调查必须深入、细致。客户经理在受理客户申请时,应对客户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如本案中,客户经理应该对借款人的租赁行为的有效性进行充分认证,对其租赁协议和租赁房产的产权关系进行仔细核对、延伸检查,及时提醒借款人获得所有产权人的书面确认,否则应拒绝贷款。

二是对担保人偿债能力和担保意愿进行认真评估。在注重第一还款来源的同时,不仅要充分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还应明确告知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和后果。

三是加强贷款审查和贷款风险评价。信贷审查岗应对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贷款主体和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担保相关情况等进行审查,分析、揭示借款人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等。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四是严肃问责,强化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对于信贷人员的违法违纪或未尽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于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综上所述,信贷人员在贷款的营销、发放过程中,要举一反三,吸取经验教训,充分重视各类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非财务因素,深入细致地开展信贷调查、审查,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