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口供规则之比较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口供规则之比较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口供的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差,缺乏完备的证据规则,难以保障口供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对于口供规则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健全证据规则,并遵循规则办案,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双重目的的实现。所以,该文将对国外的证据规则进行详细介绍并比较,以期能够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口供规则。

关键词:口供;自白任意;非法排除;证据补强

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围绕证据的可采性而展开,对于证据的证明力鲜有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不仅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几乎没有规定,就是证据的可采性规定也不多。但是对于口供,则不仅多数国家就其可采性作出规定,许多国家还就其证明力问题作出一些限制。

一、概述

自白任意性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自愿作出的,而不是在外部强制压力下被迫“招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其基本含义是指违反“米兰达规则”和其他宪法、成文法规定所获得的口供不得在法庭审理中使用。口供补强规则是适当限制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证据能力,否认其对案件事实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根据,而必须由其它证据印证和支撑,以补充增强其证明力的证据规则。

二、自白任意性规则

英国是自白任意性的起源国。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内涵在英国得到完整系统的表述是在英国诉沃里克沙尔一案中,法官认为“以利诱或胁迫取得的自白,因其欠缺信用性、可靠性、自不容许为证据。

美国的自白任意性问题,在其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中予以明确,它强调,判断自白的证据力,是检验自白与事件,以决定相关的讯问过程对特定的被告人是否造成心理上的强制力,才使他做出该项自白。后来又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发展了自白规则。

在欧洲大陆法国家,对口供的任意性要求主要是通过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的权利及侦查人员有告知义务来实现的,因而口供的任意性是正面的和积极的。

关于自白任意性规则,涉及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的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这一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在英美证据法中,如果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供认其有罪,即作出任意性自白,就不再进行调查其他证据的审判程序。如果该供述是在“明知且理智”的状态下作出的,构成有罪答辩,这时案件就直接进入量刑阶段。在大陆法系,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都是被作为一种证据对待的。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英国对于口供的排除有“自动排除”及“自由裁量的排除”两项原则。前者是指对于一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口供,法官必须自动排除。后者则是被告人供述的取得方式违反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及其实践法典的其他规定,导致供述的取得方式对于诉讼的公正性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而法庭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对该供述加以排除。

美国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自白的排除是采取任意性标准。40年代以后,自白的排除是以程序是否违法为标准,如果自白为联邦官员在延长被告人拘禁期内所取得,或侵犯了其律师帮助权,或未遵守沉默权告知的规定,则该自白不得采用。

德国刑事诉讼法为保证口供的任意性所禁止的非法取供的手段十分广泛,充分体现了以最大限度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最大限度地确保口供的任意性。日本宪法第38条第2款,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1款都规定了非出于任意性的自白不予容许为证据。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第12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国际准则。

从上述列举可以看出,各国规定都较为成熟和规范。当然两大法系关于非任意性口供排除的立法与实践均不相同,即使同一法系的做法也有差别,而且在不同历史时期也在不断变化。

四、口供补强规则

英国证据补强规则只针对法庭外的自白进行补强,而且适用范围广。但是成文法是规定对几类犯罪中的证人证言以及未成年人未经宣誓的证言作了一般性要求,并且没有对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程序作出说明。而判例法却是对需要补强的证人证言作了具体化的规定,且对审判过程中法官及陪审团的职责、操作规程等予以明确。

美国刑事审判中,法官要依据自白定罪必须有其他证据对自白予以补强。其法律规定,在公判庭上自白不需要补强证据。但近年来美国有些州规定某些重罪案件中的法庭上自白也需要补强证据。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2款规定,不论是否被告人在公审庭上的自白,当该自白是对其本人不利的唯一证据时,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2项规定,“被告虽经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并且无论自白是在法庭上或是在法庭外作出,都需补强。

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证据补强规则的存在是为了防止非专业化的陪审团受错误倾向的影响以致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的裁判。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下,证据的证明力全凭法官内心确信,也正基于此,证据补强规则是对法官的自由心证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另外,就补强的内容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对一些特殊犯罪中的证人证言也会有补强证据;大陆法系国家证据补强的对象仅限定在了被告人。英美法国家补强规则一般仅限于法庭外自白,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对其作区分,但凡自白,即可适用补强规则。

五、结束语

我国建立健全证据规则,其内容应包含两方面:一是任意性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是补强规则,二者缺一不可。并且任意性规则是前提,只有符合任意性规则的口供,才具备证据能力,才有证明力大小的问题,为排除其虚假可能,担保其真实性,才需要有补强证据。任意性规则限制口供的形式,补强规则限制口供的内容,二者相辅相成。只有完善了有关被告人口供的证据规则,才能杜绝刑讯逼供等不法现象,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同时切实发挥口供的优越性,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参考文献:

[1]孙长永.外国刑事诉讼法[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宋英辉,魏晓娜.自白规则[J].人民检察,2001,(8).

[3]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