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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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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全县公共物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大余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单位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购置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的要求纳入政府采购并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申报程序:

(一)采购单位填报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的“公共物品采购申请表”。申请表一式四份报送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采购单位将采购预算资金缴入县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预算科直接划入专户),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交县政府采购中心,付款凭证原件送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退回。

(三)县政府采购中心将采购单位的申报表归类汇总,初审采购资金到位等情况,提出采购方式,报县财政局、监察局审批。

第五条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大余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六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价格咨询,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选价格最低者,此方式适应于特殊情况下的零星采购。

第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应于收到采购申报表之后3日内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

(二)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天。

(三)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评标小组及有关人员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四)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持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质证明到县政府采购中心报名登记。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五)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缴入县政府采购中心专户。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低于其投标金额的1%,不高于5%,低于1%的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确定。

(六)县政府采购中心在投标截止日后3天内以公开方式开标。开标时,县政府采购中心邀请评标小组成员、供应商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七)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除规定参加的成员外,邀请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士参加。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小组成员。

(八)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在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投标者中标。最低投标者为两个以上的,抽签决定或其它评标办法确定中标者。评标过程要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评标的有关真实性,并由记录人、评标小组成员签名。

(九)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需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的有效投标才能成立。

(十)评标结束后,县政府采购中心将评标结果书面通知中标的和落标的供应商并退回落标供应商缴交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现场竞争)方式进行采购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竞投招标公告,确定竞标日期;

(二)对报名竞投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三)以县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标底价为起叫价,供应商竞相应价,高于起叫价的应价无效,低于起叫价的最低应价者中标。现场竞投要制作况投笔录,并由竞投主持人、记录人、采购单位代表和中标的供应商签名。

第九条因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或供应商过错导致竞标失败或无效的,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组织竞投,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采购,采购单位或受委托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凭竞价后的成交确认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需合同。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向县政府采购中心交纳合同金额5%—10%的履约保证金。县政府采购中心收到履约保证金后,3天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3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参加竞投标的供应商不论是否中标,其参加竞投标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一律自行负担。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按供需合同验收所购物品并填制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的“政府采购物品验收单”一式三份,单位留存一份,交县政府采购中心、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各一份。

第十三条县政府采购中心凭“验收单”和采购单位签字、盖章后的税务发票复印件及采购合同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凭县政府采购中心加盖“验讫”章的原始税务发票和验收单进行帐务处理;县政府采购办凭原始税务发票复印件和采购单位填制的验收单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公共物品每月办理两次,特殊情况可适时进行。县内外的供应商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竞投标。县政府采购中心每月终了将本月受委托采购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核,并将应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项目送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属财政拨款更新车辆的,其旧车必须交给县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处理,旧车属强制报废的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报废证明及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聘请部门、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政府采购协管员队伍,负责抓好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各项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物品采购及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同时,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审计人员组建政府采购监督员队伍,对《政府采购法》的贯彻落实、招投标活动的运行进行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使用公共物品单位违反规定擅自采购物品的,按《大余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循私舞弊、谋取私利的,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