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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与非营利机构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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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曲 婧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基于生产力水平,对客观经济活动进行总结的经济理论具有重要的价值。从早期资产阶级的重商主义、古典学派到现在的凯恩斯主义,都体现了人们对经济现象认识能力的提高。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现代通信技术获得了迅猛发展,“人类正在向以信息服务为主的网络经济社会发展”[1],网络经济孕育而生。对网络经济的概念,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比较认可的是学者乌家培的解释,他认为“网络经济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经济活动”,“实际上是互联网经济(InternetEcono-my)”。[2]网络经济不仅包括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经济活动,还包括由此而衍生的各种行业,其依托互联网进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领域的活动。网络经济具有如下特点:(1)直接性。网络经济省去了传统市场经济结构中的许多中间环节,使生产者能直接面对消费者,改变了传统的市场结构。(2)虚拟性。网络经济将各种信息转化为数字信号,使更多的物理事物变成虚拟,一些人可以不依赖地理位置,只凭共同的爱好与兴趣就可以组成一个社区,共享一个网上村落。(3)边际收益递增性。网络经济消除了时空的距离,对于社会化上消耗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实现边际收益递增性。(4)外部性。在网络经济中,人们可以更容易看到其他人的行为选择,进而决定自身的选择,甚至网络中的每一个节点都可能成为消费需求的“N次方相加”。正是基于网络经济的特点,使其一出现,便对政界、商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与冲击,人们开始探讨如何建立与网络经济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在一个社会中,政府是主导,因为它占有公共资源、行使公共权力、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因此无论在任何一种经济形态下,都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网络经济概莫能外。可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表明,不仅市场会“失灵”,政府同样会出现“失灵”的状况。如何在二者“失灵”时借助第三方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非营利组织承担起了相应的职责。非营利组织的本意,是指私人为实现自己的某种非经济性愿望或目标而发起的各种各样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它包括各种基金会、慈善团体等中介组织,还包括互助合作、专业协会等互益类组织。非营利组织不以谋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将公益性作为组织的使命与价值;它们不关注本组织成员的私利,更多的是关心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具有利他主义与人道主义的精神。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始终是非营利组织的根本和生命线。基于此,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使命上是等同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在网络经济中,如何通过二者之间关系的重构,更好地实现“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的有效合作”这一目标,是摆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经济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模式

(一)基于私人物品供给视角下的相互独立关系非营利组织不仅是“政府失灵”的衍生物,在美国经济学家亨利•汉斯曼(HenryB.Hansmann,1980)看来,“营利性组织失灵”同时造就了非营利组织的产生,为此他提出了“合约失灵理论”。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供求双方之间信息对称、透明,供求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大化,实现帕累托最优;即当某些特定的条件满足之后,营利性厂商以体现社会效率最大化的数量和价格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消费者不需付额外的成本就能做到:(1)在购买商品之前,消费者能够对不同厂商的产品及价格做出精确的比较。(2)消费者能够与选定的厂商就商品与价格等问题达成一致。(3)消费者能够判断厂商是否遵守了达成的协议;如果厂商没有遵守,消费者的利益能够得到补偿。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这些条件能够得到适当的满足;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由于供求双方的因素,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双方无法达成契约,或者说即使达成契约,契约也很难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厂商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就是无效的,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就会受损,这就是汉斯曼所称的“合约失灵”现象。为避免因合约失灵给消费者带来福利的损失,消费者努力寻求一种更加值得信赖的商品供应机制。在这种情况下,非营利组织应运而生。汉斯曼认为,非营利性组织的“非分配约束”性正好可以弥补营利性组织的这一缺陷。所谓“非分配约束”是指非营利组织不能把组织所获得的净收入分配给对该组织实施控制的个人(包括组织成员、管理人员、理事等)。净收入必须得以保留,完全用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3]由于“非分配约束”性的存在,可以避免非营利性组织因信息优势而谋取私利的动机,使非营利性组织获得信赖,消费者的正当福利得到满足。在网络经济中,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会增加消费者的信息优势,充足、大量的信息便于消费者进行对比与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营利性组织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质量优良、价格公道、服务周到,营利性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同时进入消费者的视野,满足其对私人物品的需要,也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尊重;因为有选择才会有尊重。当消费者所需要的私人物品具有信息不对称或信息欺诈性时,消费者自然会寻求可信赖的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提供私人物品时更具有竞争力。在网络经济中,信息技术也会增加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因为网络经济不仅对消费者而言信息是充分的,对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而言,信息同样具有充分性,甚至因为信息的充分性造成混乱性,混淆了消费者的视听。在这种情况下,供应者会故意制造满足消费者偏好的假象。消费者在难于鉴别的情况下,他们会选择更安全、更值得信赖的非营利性组织。因此,无论是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还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在网络经济中,营利性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同时具有私人物品供给的功能,不需要政府介入。网络经济中,在私人物品供给领域,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政府不干预非营利性组织私人物品的供给,非营利性组织在私人物品供给上也不依赖于政府。

(二)基于公共物品供给视角下的合作伙伴关系市场在无法有效分配商品或劳务,甚至是无法满足公共利益时被称之为“市场失灵”,当“市场失灵”时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保持供需平衡、维护经济稳定方面发挥作用,限制市场的消极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但政府本身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与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相背离的情况,最终导致效率低下甚至是无效,公民的正当福利难以满足,这被称之为“政府失灵”。“政府失灵”的原因很多,但关键是自身的“有限性”无法满足公众“无限的”、多样性的需求:第一,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种类是有限的,具有普遍性,但公众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却是多样的,因为人的利益的多样性导致了公共物品提供的复杂性。第二,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时间具有有限性。政府是由具有自利性的人组成的,他们在决定做一件事或不做一件事时更多的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与个人职位、地位的升迁相结合,关注期限短、见效快的公众利益,而忽视具有长期性的公众利益。第三,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时会受到能力的限制。政府能力是考核政府是否有效的标准,由于公务员知识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导致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以及公共决策时会受到限制,这就导致“政府失灵”在所难免。第四,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规模具有有限性。由于政府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导致在提供公共产品时,提供的规模及满足的程度会受到限制。正是由于上述四个有限性导致了“政府失灵”,也为非盈利性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契机。网络经济中,互联网的发展使信息处于“无界限”的状态,无论是政府还是非营利组织,都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偏好及时搜索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令其满意的服务,但是非营利性组织更有优势。首先,非营利组织能克服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中的搭便车现象。网络经济中由于信息可以无限次地收集、传送和复制,生产者可以把服务具体细化到每个群体,甚至是个人。如果公众的需求是同质的,政府则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可现实中恰恰因为公众对公共物品要求是“异质”的,这就增加了政府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物品需求的难度。非营利组织则不同,它“不能保证社会上的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它的服务”[4],但是它却能满足特殊阶层的特定需要,发挥政府在公共物品提供上的“替补”功能,避免“搭便车”现象的产生。其次,非营利组织可以突破政府管理中的地域限制,满足不同主体的需要。网络经济中,政府管辖是基于地理边界的。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的“手”是不能伸过地理边界的。但网络经济中授权给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物品的范畴却没有任何关于位置或通信运输的界限,它能够为不同地域的群体提供共同利益的服务,从而开辟了政府组织无法进入的新市场。最后,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效率更高。网络经济的外部性使社会公众对公共物品的需求随他人购买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任何一个网络端点都可能成为网络中的一部分,增加了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数量。非营利组织克服了政府组织机构中的弊端,“其灵活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使其具有很强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从而在提供某些公共物品时比政府更具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5]因此,在网络经济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具有互补性,政府应加大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力度,利用非营利组织在公共物品提供方面的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其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双方应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

(三)基于政府资助的公共服务供给视角下的相互监督关系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通过自身的行政体系或作为其延伸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着各种公共服务的供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与公共服务需求呈现出的多样化与精细化,政府也在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化为公共资源的协调者。逐渐兴起的非营利组织以其自身的公开性、志愿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等特点,成为帮助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适宜主体。通过契约化的形式,将公共服务外包给非营利组织、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既能大大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率,又有助于政府效能的提高。网络经济中,大量丰富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有助于增强政府直接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但出于成本与信任的考虑,政府一般会将公共服务外包给非营利组织,以降低政府的甄别成本及政府选择营利性供应商的风险。但如何保障公共服务的优质、高效,则需要彼此的监督。对政府而言,在网络经济中,政府掌握着丰富的信息资源,拥有资源分配权与外包转让权,权力一旦拥有就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认为,“权力,不管它是宗教还是世俗的,都是一种堕落的、的和腐败的力量”;“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6]为避免权力的滥用,需要对权力进行监督。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以集体的名义,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部门主要官员提出询问和质问,在防止公权私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非营利组织用一种独特的方式使政府权力体现出服务的本质。对非营利组织而言,网络经济具有边际收益递增性。网络能够把大量零散无序的信息按照使用者的要求进行深度加工、分析、综合,从而形成有序、高质量、新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的增值。非营利组织虽然具有“非分配约束性”,但组成非营利组织的人却具有自利性,因此政府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运作过程的监管,促使非营利组织运行在法律的框架内。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管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经验,从四个方面进行质量控制[7]:一是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资格认证;二是制定行业标准;三是机构评级;四是政府不定期的检查。政府可以针对有资质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定等评级,在初始的起点上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因此,为了提高服务的质量,在网络经济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应形成良好的监督关系,用权力的制约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网络经济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路径选择

根据网络经济的特点及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模式可知,只有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进行改革,才能实现良好的互动。为此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双方都应该做出自己的路径选择。

(一)政府的路径选择网络经济的发展,对政府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它打破了传统的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更多地需要政府以社会公众为本位,有效利用信息资源,努力创造与非营利组织良好合作的新环境。为此,政府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树立服务理念。网络经济中,政府直接和社会公众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缩短了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距离。如何提高政府形象、提升政府公信力,政府唯有树立服务的理念,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政府服务的对象是所有社会公众,既包括普通公民,也包括各种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政府要善于运用网络及时捕捉公众的需求,学会网络信息搜索与信息归纳,再通过网上行政使公众的权利得到实现。网络经济中政府的服务理念需要将网上与网下相结合,凸显服务的全方位、立体化。第二,转变政府职能。网络经济要求政府从传统的管制型政府职能脱离出来,为实现与非营利组织良好的互动,需要政府向第三方政府、智能型政府、网络化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心应是服务,政府职能方式由体力行政向智能行政转变。网络经济中,政府运行呈现出网络化的趋势,拓宽了政府的公共服务空间,扩展了政府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渠道,促使政府的服务职能凸显个性化。例如,现代政府普遍采用网络问政的方式问计于民、问策于民,政府在网络上建立各种门户与平台,将信息随时公布于众,既满足了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也拓展了政府服务的空间。第三,改变行为方式。网络经济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三重模式要求政府转变传统的行为方式,实现政府运行网络化。所谓政府运行网络化,是指政府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通过不同的信息服务设施(如电话、网络等)对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其更方便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下,提供自动化的信息及其服务,从而构建一个有回应力、有效率、负责任、具有更高服务品质的政府。[8]网络化政府要求建立一个功能强大、信息传送及时的服务体系,政府要采用网络系统进行招标,提高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效率,建立透明政府,实现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良好互动。第四,再造组织结构。传统政府中的科层制组织结构已经远远无法满足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层级结构过多、职能交叉、效率低下是阻碍网络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网络经济使政府的外部界限变得模糊,使政府的核心组织内缩为一个小型组织,以开放性、扁平化为特征,减少管理的层次,增加管理的幅度,提高执政者的执政能力,构建灵活的,以任务、需求为核心的政府组织结构,与非营利组织形成最广泛的合作。

(二)非营利组织的路径选择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同样要根据网络经济的特点,为实现与政府的良好互动进行路径探索:第一,保持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网络经济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模式之一就是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相互独立性,保持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是促进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进行合作,进而形成相互监督的基础与前提。保持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最重要的是保持资金的独立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自由取决于人在经济上的独立;换句话说,人在经济上越独立,人的自由度也就越大。对于组织而言,同样如此。资金是组织的生命线,是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前提与基础。与任何组织一样,非营利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同样依赖于充足的资金。从世界范围来看,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四种:民间捐赠、服务收费、政府补贴与外国援助。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根据邓国胜在《中国NGO问卷调查的初步分析》中所做的统计,政府补贴占53%,服务收费占31%,民间捐赠占10%,外国援助占2%,其他收入占4%。[9]非营利组织保持资金运作的独立性就是要努力扩大资金来源的渠道,不过度依赖任何一种资金来源,用资金来源比重的均衡性保持自身的独立性。网络经济恰好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了良好的平台。网络经济中,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网络和更多的支持者取得联系,支持者也能够通过网络了解各种非营利组织的使命、活动状况与价值观,从而为非营利组织提供更多的捐赠。非营利组织要充分利用好网络这一平台,用各种形式宣传自己。例如可以把捐赠与个人的效用结合起来,激励人们捐赠,加大个人捐款的比例;寻求更多企业的募捐,可以和多个企业进行谈判与合作,避免受“大户”的牵制;努力发展民间捐赠这一渠道,因为这一类支持很少或没有任何附带条件,可以促使非营利组织按照其目标自主地进行资金分配和参与援助活动。第二,打造非营利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去中心化与柔性化。组织结构是实现组织目标的重要保证,是为实现组织目标的一种系统性安排,只有调整好组织内部的结构,才能理顺组织内部的各种关系,这是保证组织高效运作的根本。在网络经济中,为实现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良好互动,应着力构建非营利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去中心化与柔性化。:扁平化的组织结构会大大缩短信息的传递时间,促进决策层与操作层的沟通,有利于降低成本,降低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被误读的几率,有利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充分沟通;去中心化的组织结构打破了层级制的条块分割和部门界限,使组织在水平结构上实现了资源共享和信息的畅通,降低了组织横向协调管理的成本,也降低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沟通成本;柔性化的组织结构使非营利组织成员之间、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层次减少了,便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沟通,有利于提高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效率。第三,创新非营利组织的行为模式。任何组织行为模式都会受周围社会环境的影响;也就是说,组织要实现高效运作,必须与周围的环境相适应。在网络经济中,要实现非营利组织高效运转,必须在行为方式上进行与网络经济相适应的变革,这主要体现为非营利组织行为方式的电子化与网络化。一般认为,非营利组织行为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内容主要包括电子公文制作、电子邮寄服务、电子采购、电子法规信息、电子规划管理、电子税务服务、电子人事服务等等。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系统,保持与政府的快捷沟通,提高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可以通过使用数据库引擎搜索为政府提供政策咨询与参考;可以利用互联网创建网站宣传自己的使命与价值观,以获得更多的认可,提高自身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