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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知识产权创新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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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日本为了确保自身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优势,开始实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促进知识产权创新、提升国民的整体创新能力则是日本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核心之一。

一、完善创新体制。使日本成为世界一流的创新基地

(一)建立知识创新激励机制

1、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研究人员积极从事创新研究。通过修改专利法第35条,使研究人员可以签订合同方式确定研究成果的报酬与奖励,以此激励科研人员积极从事创造发明;通过废除发明补贴封顶的规定,鼓励研究人员积极进行知识创新;通过增加竞争性资金比重、以公开招标方式分配政府科研经费、根据知识创新实际业绩优先分配研究经费等方式,激励研究人员的创造热情。

2、充实社会表彰制度。定期表彰在“产、官、学”合作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优秀科研人员,并以此鼓励更多年轻人到大学、公共研究机构从事知识创新工作。

(二)建立考核科研成果的“综合性评价指标体系”,引导研究人员重视知识产权创造

根据《国家研究开发评价大纲指针》,日本计划制定了一个包括专利转让业绩、共同研究、开业实绩等内容在内的“综合性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不仅针对单位研发工作的评估,也包括针对对科研人员的工作业绩评估,获取知识产权则是研究成果评价的重要指标。评价指标对基础研究的评估主要从是否有助于社会科技进步的角度予以评价。评价指标将研究业绩与研究经费分配挂钩,对转让技术多、获得专利收入多的科研人员,在研究经费分配上优先考虑。日本希望通过“综合性评价指标体系”,将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思想意识从过于“重视论文”转到“也重视知识产权”上来。

(三)完善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的科研环境,推进世界级研究开发

2004年日本整合了大学、公共研究机构设置,形成了15个各具特色、并拥有大型设施和研究手段的学科研究基地。如高能加速器研究所、极地研究所、宇宙科学研究所、遗传学研究所、核聚变研究所等。

1、开发世界最先进的分析、计测仪器。由于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田中耕一的研究成果几乎都是凭借专用分析仪、计测仪等获取实际数据而得,所以,日本决心开发世界最先进的分析、计测技术,并促其实用化,以便为日本能创造世界最先进的科研成果提供基础保障。

2、为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知识创造提供高水平信息服务。通过创建论文、书报杂志与专利情报综合信息数据库、学术情报网、实现大学与专利电子图书馆(IPDL)专线联网等,使研究人员能通过电子图书馆、民间专利信息网、文献数据库等各种途径,充分掌握和利用现有的专利信息;编制专利申请软件,以便大学、公开研究机构以及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建立信息收集和研究系统,并加强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与专利厅之间的密切合作,扎实做好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工作,促进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各种学会、协会之间的研究信息交流,使研究成果和有关学术论文得到最广泛、最高效的利用。

3、为顺利使用专利发明创造条件。日本特别就“国费原资专利发明”(即用国家资金获得的专利发明)制定了许可使用指南,以确保研究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能顺利、自由地使用已有专利发明而不必担心侵权。

(四)建立研究人员流动机制

在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实行聘任制,公开竞聘,竞争上岗,使富有创造性的优秀人才能充分展示其才华。

二、使大学成为知识产权创造的新源头

为了确保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日本的科技创新能领导世界科技发展潮流,近两年来,日本在努力夯实基础研究方面下足了功夫,除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之外,重点就是改革和完善大学的教学、科研体制,健全从知识创新到研究成果产业化各阶段的大学知识创新机制。

(一)推动大学设立“知识产权总部”,实现知识产权的一元化管理体制

从技术发明、专利申请到技术转让及专利使用费收取等知识产权管理的整个流程来看,知识产权交由统一的机构管理才是最有效的。根据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总体要求,日本文部科学省制定并实施了《大学知识产权总部推进计划》,自2003年起,借国立大学行政法人化改革之际,促使各国立大学设立“知识产权总部”,并在资金上加以扶持。

“知识产权总部”主要负责制定和完善大学内部的知识产权基本政策,统管整个大学知识产权事务,包括知识产权创造、权利获取、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及利用的各环节,发挥知识产权司令部的作用,有机整合内部资源,并加强与校外组织机构的横向合作,对大学的知识产权进行一体化管理,从而在大学形成一种良性的知识产权循环机制。知识产权总部的运作方式不搞统一模式,各大学可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各自的总体设想。

大学知识产权总部不仅为大学的知识产权创造、权利获取、经营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为大学创造了一种促进知识产权创新的良好氛围和环境。目前,日本已有43所大学建立了知识产权总部,另外还有许多大学正在积极筹建。大学知识产权总部特别注重聘用有经验的民间企业人士和律师,截止2005年4月,在总共1400名工作人员中,约560名来自大学外部。

(二)以“技术转让机构(TLO)”为核心,构建大学研究成果转让机制

“技术转让机构”是利用大学内相关研究成果中派生的技术,经过专利申请和市场化营销,以专利许可形式向民间企业提供技术的中介机构。它与知识产权总部有所不同,它是财团法人,是政策实施机构,有的TLO可以横跨几所大学。

日本政府不仅对TLO事业计划给予积极财政援助,还通过对已设立的TLO进行业绩评估,强化大学TLO的技术转让机制。2004年,日本政府通过业绩评估,选定了7家技术转让业绩突出者作为“超级TLO"进行重点扶持,使它们对其他TLO机构形成专业性补充,同时也赋予它们为其他TLO机构培训技术转让人才的功能,以便整体提升技术转让人员的实施能力。

TLO机构的设置,拉近了大学研究与产业发展的距离,使得产业界特别是众多中小企业得以通过承接大学研究成果提升技术水平,也使大学服务于社会、促进产业进步的社会功能得到充分体现。

三、促使企业不断提高研究开发层次

日本是世界上申请专利最多的国家,而大多数专利都是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结果。1990和1997年,日本企业研究开发费占销售额的比重分别为2.78%和2.85%,其中制造业企业分别为3.52%和3.677%,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与欧美相比,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日本都还存在不足,而且日本企业

多持有改良专利,基础专利很少。因此,政府更注重推动企业不断提升研发层次,通过提高知识产权创新质量,获取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级创新成果。

一是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研究开发三位一体的综合经营战略。使企业通过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确保事业优势,并以研究成果为基础,展开商品生产与服务。

二是推动企业从追求数量转变为追求质量,多创造高质量的基础专利。积极鼓励企业以IT技术为中心,围绕微电子技术、半导体技术、计算机技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新能源技术等,多进行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研发,不断开发领先世界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从而提高研发效率。

三是引导企业运用专利地图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2004年起,日本开始学习美国的做法,以“专利地图”形式引导企业进行战略性研发。政府根据专利技术动向、市场动向等,定期制定“专利地图”,将企业研发引向有可能获取核心专利的技术开发上。

四是鼓励企业将专利标准化。如果一项专利能成为行业、地区甚至世界标准,就能确保竞争优势。所以日本不仅要求企业采用标准,还鼓励企业去积极创造和制定标准,多进行能成为国际标准的专利技术开发。

四、摸索知识产权创造的产官学合作新模式

过去,日本为维护大学的学术性研究,一直禁止企业向大学科研项目投资。1998年日本开始转变政策,不仅废除了禁止学术机构接受企业基金的限令,而且还采取包括税制优惠措施在内的多种手段,积极促进企业或个人向大学、公共研究机构提供科研经费。由于参与大学的科研项目确能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能使企业的研发成果升值,所以日本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积极参与大学研究,大学与企业联合进行技术开发的势头越来越猛,合作能力也越来越强。目前,希望与大学联合开发产品的企业越来越多,计划与大学加强协作的企业已达52%1~2上,其中46%是大型企业。2004年,日本东京工业大学启动的“革新研究推进机制”,就是联合多家企业进行的一种新尝试,目前进行的是社会所急需的50个课题的开发,其中包括纳米微型机、新一代机器人等项目。

为了更好地落实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日本政府正努力推动产官学合作开发向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方向发展。

(一)明确共同研究、委托研究规则

政府要求大学在与企业实施共同研究、委托研究时,要明确表明其想法和要求;在进行涉及商业机密等信息交易以及向企业转让专利时,要明确交易规则。政府还通过完善契约合同文本和应用操作目录等方式,引导产学合作双方重视知识产权问题。目前,日本已经就“商业机密等信息处理问题”、“共同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向民营企业转让专利许可权问题”、“与国内外大学研究人员合作产生之知识产权的权利关系处理问题”等制订出具体的契约合同文本及操作应用指南。

(二)建立产学合作研究的保守秘密机制

为防止共同研究时发生泄密现象,日本政府对参与研究的各方制定了严格的守秘规则。政府还要求大学与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等签订合同,明确契约关系,以促其履行守秘义务。

(三)鼓励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从研究开始阶段就积极与企业进行合作,以便研究开发关键项目

政府一方面鼓励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多向社会开放,主动介绍、宣传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通过互联网、公开讲座和学会、协会等途径,加强与社会的交流与沟通,并向企业开放研究开发设施,积极为企业培养急需人才;同时也鼓励企业允许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利用企业的研发条件和专利信息,以提高研发质量,并规定企业对研发成果可以优先使用。

(四)明确规定国立大学作为行政法人可以凭专利技术获得股份

政府鼓励大学以专利技术积极参与风险运作,鼓励具有独立行政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也能采取同样做法加强与企业方的合作。

(五)为产学合作确立评价机制

用“综合性评价指标体系”对大学知识产权总部、TLO的活动业绩进行评估,定期公布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分配研究资源,同时也为企业选择合作对象提供参考。

(六)以优惠税制、补贴、无息或低息贷款方式对企业参与大学研发给予资金支持

鼓励地方政府放宽限制,多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对大学的知识创造给予资助。

(作者单位: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