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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融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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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只有在一定的侦查策略指导下融入侦查措施,则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提高案件侦破效率的同时,也实现程序正当性要求,并体现过程严谨缜密。贿赂犯罪频发是各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法制因素、个人因素等各个方面。

【关键词】反贪侦查策略侦查措施融合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64-01

一、反贪侦查过分依赖口生的相关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口供仅是证明案件的一种手段,并且仅有口供不能定案。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只有将证据种类中的各方面证据收集到位另外加上逻辑推理分析形成证据体系或证据链条,这才是将案件办成铁案的方法,即侦查人员不要将大部分精力甚至全部精力都集中在获取口供的问题上,而是不仅从侦查对象本身出发获取证据,更要展开证据的调查,吸收相关知情人协助办案,这样从各个层次出发,全面向犯罪嫌疑人展开调查,进而获取含金量高的证据。由此可见,反贪侦查人员在当代应当更新其侦查理念,提高侦查技能,在不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下将案件办成铁案,而不是仅停留在传统的侦查思路下去处理案件。

二、反贪侦查策略与反贪侦查措施的融合问题

侦查措施,在反贪侦查中作广义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冻结资产,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另外还包括第六章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单看侦查措施本身,则各个措施有自身的功能。倘若仅仅就每个侦查措施出发去适用时,则没有一个整体性的把控和指导,并且显得僵硬化,操作本身也过于简单,导致侦查措施适用效果不佳。因此,只有在一定的侦查策略指导下融入侦查措施,则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提高案件侦破效率的同时,也实现程序正当性要求,并体现过程严谨缜密。贿赂犯罪频发是各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包括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法制因素、个人因素等各个方面。

一般情况下,当反贪侦查人员面对某个案件时,按照传统思路,将是先把侦查对象控制起来,最好是直接拘留或逮捕,进而在其讯问下获取口供,再依口供寻找线索,顺着线索寻找其他相关证据,一旦证据收集充分,案件侦查就尘埃落定。但是这种办案思路对于现在的贪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来讲过于老套,尤其对于反侦查能力较强的侦查对象而言,此方法不灵。当从犯罪嫌疑人那里并未获得侦查所需的结果或者未充分获得,则此时口供并未真正获得,但又不得不释放犯罪嫌疑人时,此时的侦查人员很被动,进而导致整个案件处于被动状态。由此可见,仅仅去适用侦查措施而忽视指导整个侦查过程的策略是不可取的。

所以,应当如何融合侦查策略和侦查措施,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反贪侦查人员面对手中的案件,自己要保持清醒理智,不要急于求成,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理性作出相应侦查措施的决定。当然,这本质上是对侦查人员侦查能力与心理素质的双重考验。

第二,反贪侦查人员当下适用某一项或某几项侦查措施时,一定要对每一项侦查措施的功能以及操作程序非常熟悉,要保证适用中符合法定程序,实现程序正当性。与此同时,适用前要对侦查措施当下适用做风险评估,但一定要考虑效率,争取果断处理并且效果甚佳。

第三,尤其当查封、扣押相关物证、书证以及冻结资产时,应当做到:侦查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程序正当,重要的是顾及犯罪嫌疑人及其在场家属的情感和内心感受,在具体实施侦查行为时控制好侦查人员的工作态度、行为方式,尽量在整个侦查过程中体现侦查人员应有的形象。倘若在此过程中能让此侦查活动能对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给予恰到好处的冲击,为接下来的侦查工作开展做很好基础,那么这将是侦查人员最值得肯定的地方,因为其重要性甚至超过当下所获取的证据本身。

第四,反贪侦查人员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控制,这将是侦查工作中很重要的突破点。反贪侦查人员一旦启动侦查程序,那么侦查初期最重要的工作则是竭尽全力将侦查对象的信息收集全面并予以详细地归类分析,不仅要了解其起整个成长经历、目前工作状况、生活状况、尤其是社会交往圈层,锁定其收入以及所有资金的流向,另外其家人甚至其他亲属的相关情况也尽可能了解清楚,从所有信息的分析结果中去寻找线索和案件突破口。信息收集完毕,根据分析结果再决定采取下一步侦查活动。如果接下来是跟踪监视,那么侦查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在秘密侦查中获取相关侦查所需,当然这个过程中侦查人员自身的安全也要考虑。在时机未成熟之前,收集的信息以及侦查所获相关证据要保密,以防被犯罪嫌疑人察觉,进而采取反侦查行动,这将使得侦查活动受到严重阻碍,甚至危及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更重要的是客观保密中体现侦查活动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