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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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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对于“风险社会”的研究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尽管“风险社会”并不是真实的社会形态,但却是文化产业的实际产物,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价值,在刑法理论研究过程中,要对其真实的社会背景进行分析,利用刑法规则对其风险因素进行解构。本文从立法依据问题、刑法处罚问题、刑法违法根据问题以及刑事责任根据问题四个层面分析了“风险社会”和刑法各个理论之间的结构和项目反思,旨在为法学研究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理论;反思

一、“风险社会”中刑法理论之立法依据问题反思

“风险社会”是一种非现实状态,是文化产业治理结构的产物,并且,借助“风险社会”能促进人们对人为制造的风险给予必要的关注,确保整体管理结构符合市场实际需求。在对立法依据进行综合分析时,要对“风险社会”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原因进行整合。其一,人类经历过自然界的外部风险,就会对人为制造的风险有较为明确的认知。尽管人为风险不会造成大批量的人员伤亡,但是会导致经济损失和社会性负面效应。其二,在人类认知结构中,风险项目并不都是由事件引起的直接后果,更多的是源于心理结构和社会发展趋势,加之媒体的导向作用,也就是说,人们在对风险产生认知的过程中,也会受到非人为因素的影响。这就需要相关法学研究人员对立法依据进行综合分析和管控,提升认知理念的实效性价值,从而建构一种更加贴合于时展的法学研究框架[1]。

二、“风险社会”中刑法理论之刑法处罚范围问题反思

犯罪化和刑法保护之间要建立有效的互动关系,特别是在刑法处罚范围建立的过程中,要确保“风险社会”的整合框架健全完整,法学研究人员就要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分析[2]。另外,“风险社会”会导致公民产生恐惧心理,甚至会对公民的行为产生影响。要对“风险社会”进行综合分析,就要对风险防范进行合理化的调控,确保刑法处罚范围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实现风险的最小化,保证刑法维度得到有效回应。即使是在“风险社会”研究进程中,研究人员也不能过度强调其刑罚效力,而要对风险的预防措施给予充分关注,确保刑法处罚范围的有效性。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刑法保护的早期化问题,相关研究人员要集中处理,主要是由于其会损害公民的人权。也就是说,刑法保护的早期化会使得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受到不好的影响,出现刑罚过重或者是比例失衡的问题。

三、“风险社会”中刑法理论之刑法违法根据问题反思

在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当下,刑法的法权范围也在发生着改变,但也有一定的限制性,这就需要相关研究人员对法权和法益进行综合认知,在摸索的过程中,对法益地位进行调控。由于风险研究进程中,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规制特性,因此,法学研究人员要对刑事立法中法益和法权地位进行深入思考,在权衡利弊的同时,针对风险造成的危险和利益损失建立有效的调整机制[3]。另外,正是由于“风险社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才需要研究人员在对刑法违法根据问题进行分析时,实现对整体法学研究结构进行有效的规划,规避法益侵害产生的危险因素和不良影响,为法益保护提供有效的社会环境和法学依据。

四、“风险社会”中刑法理论之刑事责任根据问题反思

在论述“风险社会”刑事责任根据问题时,主要是对责任结构和责任归属权进行分析,从而建立“责任主义”向“负责主义”的转型结构,对于参与风险制造的主体进行刑事责任的锁定,深度贯彻落实“罪责人负其责”的项目处理措施。另外,在对刑事责任根据问题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要对结果无价值结构进行客观化分析,以健全对主观恶性、过失责任、故意等要素的认知,利用规范责任论,在心理责任论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刑事责任分割框架。也就是说,在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刑事责任判定时,要对其刑事动机和犯罪能力进行解构,真正践行规范责任论和心理责任论的统一标准[4]。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对“风险社会”进行全局性分析的过程中,法学研究人员要借助刑事分析要求对不同的问题进行综合处理,特别是对“风险社会”中刑罚范围进行标定,有效对比行为无价值理论和结果无价值理论,为“风险社会”获得良性发展奠定基础。

作者:徐少渊 蔡煜 单位: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张红艳.风险社会中公害犯罪之刑法规制———以抽象危险犯理论为切入点[J].中州学刊,2014,15(05):103-105.

[2]刘伟.风险社会语境下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转型[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5(11):29-35.

[3]安然.认知、诠释与反思:环境犯罪语境下的正当防卫———兼谈风险社会中刑法理论的变动[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7(05):97-104,131.

[4]徐久生,曹震南.风险社会下食品安全的体系刑法观———以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为线索[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8(05):81-8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