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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市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及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先进市、县(市、区)的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
市政府成立政府性融资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分管财经工作的人大和政协领导及分管交通、建设、经济开发区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财政、发改、国土、土地储备中心、审计、环保、经济开发区、交通、建设、水务、教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行、银监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控制负债规模,协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及偿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以及审核、汇总、编制全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各举债单位负责融资项目的包装以及本单位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市发改局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和收储计划,办理融资项目土地抵押;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二、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用于我市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支出等公益性领域项目建设所形成的债务,其构成主要包括:(1)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2)国债转贷资金;(3)上级财政性资金借款;(4)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5)向其他机构和个人借款(含以下属单位名义借入的提供主管部门使用的贷款);(6)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一)计划编制单位:全市所有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镇乡、街道、部门单位及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投资公司。
(二)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编制。各举债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及政府性投资项目情况表,并于每年12月底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
2、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可用于基本建设的财力状况,结合全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并考虑当年政府性债务规模及其风险(主要考虑“三率”,即负债率、债务率和偿债率),审核、汇总和编制全市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报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3、审批。领导小组审定全市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和当年举债控制额,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
4、下达。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后一个月内,由市财政部门将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分解下达各有关单位。
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在经批准的当年举债控制额内举债,自求平衡,年度内一般不予追加或调整债务收支,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报批。
三、实行派驻财务总监制度
市财政局向各投资公司派驻财务总监,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和职责:
1、参加投资公司项目建设的有关会议,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2、对投资公司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政策、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3、帮助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4、审核资金拨付;
5、监督投资公司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6、监督建设项目预算变动的设计变更;
7、监督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执行情况;
8、监督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有关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签订和执行;
9、监督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执行情况;
10、监督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11、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实行债务计划动态管理
各举债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后10天内,应当将借款合同副本抄送市财政局备案。各举债单位应按月或按季将《*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市政府性银行贷款统计明细表》、《*市政府性债务统计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动态掌握各举债单位的政府性债务收支执行情况、债务规模和结构、债务资金投向以及每笔银行贷款还本付息时间和金额等情况,并加强资金的跟踪监督。
五、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
市财政建立偿债准备金,按照年初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8%比例筹措。偿债准备金主要来源:1、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2、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3、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的资金;4、处置国有资产收入;5、其他可以用于偿债的资金。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支付由市财政负责偿还的政府性债务和贷款利息。
六、加强负债建设项目管理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非经营性的项目,政府债务资金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经营性项目建设。使用政府性债务的建设项目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初审,未经审核的,投资审批部门不予立项,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予进行项目招投标。
对政府负债建设项目的造价实行全过程跟踪审核,以遏制“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的现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七、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地方债务规模应同当地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并有相应的债务风险监测指标,即负债率(即债务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安全线为10%,偿债率(即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用财力的比例)警戒线为15%,债务率(即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警戒线为100%。因此,应坚持适度举债,债务增长速度应低于全市GDP及地方可用财力的增长,并采取相应措施压缩政府性债务,逐年降低“三率”,逐步达到省规定的考核要求。
八、本实施方案从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