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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罚谦抑性在监禁刑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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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罚谦抑理念已广为学界认同。在刑罚日趋轻缓的时代,我国监禁刑在执行中应更多体现出谦抑性。在我国,刑罚谦抑性在监禁刑的实践中,应当从刑罚执行谦抑理念的养成、刑罚执行谦抑制度的完善和刑罚执行模式的转变三个方面做出努力。

【关键词】监禁刑 谦抑性 执行 体现

谦抑性是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学界对刑罚的谦抑性鲜有论述,而对刑法的谦抑性研究较多,因为对刑法谦抑性的论述涵盖了刑罚的谦抑性。①刑罚谦抑性指作为谦抑主体的国家,要在对刑罚的历史作用做出合理定位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其严厉性,并依据一定的规则严格限制刑罚处罚范围和程度,并在刑罚的执行上更为人性化。②而刑罚执行的谦抑性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刑法谦卑退让的基本立场,具体说就是在刑罚执行方式的运用、犯罪人处罚等方面尽可能多地用宽和、人道的方法,力求实现行刑公正、人道与经济。

以上表述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中的谦抑性精神。笔者认为,我国的监禁刑作为要严格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在执行中应更多体现出谦抑性。监禁刑执行的谦抑性主要是指在监禁刑罚执行过程中,要以刑法的谦卑退让和刑事执行法的人权保障等现念为基本立场,尽可能宽仁地执行刑罚,以实现行刑的科学、理性、公正与经济。在我国,监狱是监禁刑罚的主要行刑机关。③监禁刑罚执行的谦抑性主要指行刑权的谦抑,是刑罚谦抑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刑罚执行的经济性、惩罚的被动性、刑罚执行的受限性和刑罚执行的宽容性等内容。监禁刑罚执行中谦抑性的实现尚需在下述各方面做出努力。

监禁刑罚惩罚功能的理性回归

监禁刑罚执行谦抑性的实现首先要树立刑罚执行的谦抑性理念,这需要破除对刑罚惩罚功能的过度强调。刑事法治不是万能的,因而刑事手段的介入必须慎重。要扬弃重刑主义,使刑罚趋向轻缓化。轻缓的刑罚有利于营造温良、谦让、宽容的社会氛围,提高社会的和谐度。④认为“刑罚越重越能预防犯罪,社会治安不好主要是因为刑法规定的刑罚太轻的观点”缺乏科学根据。贝卡利亚说过:“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手段不是刑罚的残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⑤罪犯被关进监狱,已注定了刑罚的必定性。此时,罪犯的人身自由已被严格限制,刑罚的惩罚效果已经在起作用。监狱不应再有更多的惩罚,要做的只是依法履行科学文明管理和教育矫正等相关职责。而罪犯已经开始步入了正常的改造生活,监狱对罪犯生活的关注应更多体现在有效预防其重新犯罪及其出狱后的生活上。这才是刑罚目的的理性回归。同时,监禁刑罚惩罚功能的理性回归必然要求对罪犯人权保障的强调。刑罚执行的人性化和个性化是现代刑罚理念的重要体现。监狱行刑要在保障犯罪人基本物质需求的基础上,为满足其医疗、体育、艺术、文化等高层次需求创造条件。通过制度完善充分保障犯罪人的权利,强化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保障意识。

监禁刑罚执行谦抑制度的日臻完善

具体的行刑制度是保障监禁刑罚执行谦抑理念在实践中遵行的基础。

监狱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变革。监狱行刑谦抑理念的形成,要求监狱的管理、教育矫正及劳动改造制度的大胆创新与深刻变革。狱政管理制度要杜绝以往生硬的、模式化的训斥和以惩罚为主导的管理方式,而代之以保障罪犯人权和其他依法未被剥夺的权利、实现刑罚个别化、突出罪犯行为养成模式的谦抑执法、以培养合法公民为已任的管理制度。教育矫正要克服以往程式化的突击完成任务式的应付模式,而代之以罪犯心理健康模式的个案矫正为重点,以培养罪犯的生命意识、责任意识、理性意识等科学理念,塑造健康人格为目标的矫治方式。劳动改造应杜绝以单纯惩罚和简单重复劳务创收的劳动改造观念,代之以矫治罪犯不良恶习为基准,以培训罪犯劳动生活技能为目的,以罪犯未来的再社会化为重点,逐步调整并形成新的罪犯劳动改造模式。监狱其他管理制度也应在谦抑理念影响下进行相应变革,突出以人为本理念,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减刑、假释制度的广泛适用。我国减刑、假释制度要在充分把握刑罚谦抑思想的前提下,发挥其在教育矫正方面的积极作用,逐步扩大并规范其合理适用。我国刑法、监狱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总体看来,我国减刑制度适用范围相当宽广。在监狱行刑实践中,罪犯减刑适用较多。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第四、五、十五、十六条分别对减刑和假释条件作了修改,延长了死缓、无期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对假释条件作了从严限定。这次修改充分体现了社会发展和人民意愿的强烈要求,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从监禁刑罚执行的角度来看,这已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较大压力,而且日后的压力会越来越大。实际执行刑期的延长不仅大幅增加了行刑成本,而且对监狱行刑理念、监管方式和矫正措施等多方面都是一次新的挑战。目前,减刑仍然是罪犯改造过程中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激励措施。监狱减刑制度应该进一步规范,强化对罪犯的激励作用,促进其早日顺利回归社会。假释对于罪犯来说,能更好地促使其积极改造、悔过自新,并且有利于他们回归社会。

刑事和解在刑罚执行阶段的渐进扩张。恢复性司法理念倡导下的刑事和解制度自诞生以来迅速凸显出巨大优势。在刑罚执行阶段,在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努力尝试刑事和解制度也是刑罚执行谦抑性的良好体现。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和解可在除自诉案件外的部分公诉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应被允许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⑥执行阶段的刑事和解可适用于符合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和条件的所有案件,对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确有悔改之意、被害人能够真正谅解的和解案件,执行机关应提请法院做出减刑、假释裁定。⑦从目前我国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来看,大多发生在审查阶段,而在执行阶段适用和解的很少。在未来的监禁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引进并大胆尝试执行阶段的刑事和解制度,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监禁刑罚执行模式的逐步转变

刑罚执行个别化的提倡。在监狱工作环境下,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刑罚执行的个别化。个别化的精神源于教育刑思想的广泛影响。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惩罚、教育改造罪犯,使其改过迁善,顺利回归社会。个别化的趋向还在于罪犯及其改造是因人而异的。刑罚执行个别化、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趋势的产生,本质上所反映的是社会的宽容以及对人权的尊重,体现了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具体关注。因此,在监禁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逐步形成个别矫正模式,即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以教育和矫正作为工作的中心,在加强法制、技能教育的同时,关注罪犯的心理引导与矫正,帮助其形成健全的人格。同时,监狱教育矫正工作要向社会延伸,有效利用社会上的教育资源,实现良好的矫正效果。

行刑社会化与社区矫正模式的拓展。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缓解监禁环境对罪犯再社会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尽可能拓展监外行刑,适度弱化监狱的封闭性,同时鼓励行刑过程中的社会参与,从而有助于罪犯重返自由社会。⑧行刑社会化顺应了刑罚日趋宽和的历史趋势,实际上也是监禁刑罚执行谦抑的实现过程。监狱应推进行刑社会化进程,加大假释和监外执行等非监禁行刑措施的适用;建立一定数量的开放式监狱;实现社会力量参与监狱行刑的制度化。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我国在借鉴外国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化措施。社区矫治模式的拓展应用有利于合理配置刑罚资源,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的效率和质量,彰显着行刑的人性化、轻缓化、社会化等谦抑理念。

当今世界,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刑事法发展的世界潮流和必然趋势。从一定意义上说,对被追诉人是否谦抑、对犯罪人是否宽容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⑨监禁刑罚执行中,对罪犯的宽容、保障罪犯人权是刑罚执行谦抑理念的最好体现,是实现刑法谦抑和刑事诉讼谦抑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法治进步和社会更加文明、开放的标志。

(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吉林大学)

注释

①②陈登辉:《刑罚的谦抑性研究》,河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0年。

③金鉴:《监狱学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00~201页。

④韩美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79页。

⑤[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62~63页。

⑥⑦宋英辉,何挺:《刑事和解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10页。

⑧ 冯卫国:“论我国监狱行刑的社会化”,《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3期。

⑨郭云忠:“刑事诉讼谦抑论”,《当代法学》,2007年第1期,第30页。

责编/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