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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侵权案件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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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拥有的土地而用以住宅的建设,包括已建房屋的土地或建筑物上无盖物,准备建筑房屋或不能居住的土地几种类型,这些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根据国土部要求,增减不得违背农民的意愿、进行大拆大建。但是,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强拆民房的事件。对于类似宅基地的侵权案件,严禁一切损害宅基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行为。

关键词:宅基地;侵权案件;解析;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3-0076-02

宅基地的被迫交出,使得一些农民以后若想再次获得宅基地,变成了一件很难处理的事情,全国已经推行不另批宅基地的政策,农民的住房要求只能通过宅基地交换楼房得以实现。而农民的生活、生产等行为都要借助宅基地的使用范围,楼房的交换和使用必定给农民的生活成本等造成严重打击,具体耕作行为也变得非常烦琐和困难,而针对民事的宅基地侵权案件更是时有发生,这便是宅基地改革手段必须面临的问题。

一、相关事实案件的陈述

原告与其丈夫住在某村,未育有亲生子女,但有一养女。被告人是原告丈夫的侄子。2007年6月,被告人为其女儿寻找一门面房开发廊,看中了原告临街位置的房子,于是二人进行商议、讨论,被告人承诺如对方愿意提供房子,便侍奉年迈的原告人,并负责其丈夫的后事处理,因为是亲戚,所以都是以孝道为中心谈话的。而原告出于现实的考虑,便口头答应,二人并没有签署任何协议或证明。

两个月后,被告拆除了这间房屋,并重新盖了三间平房,留有一间给原告使用。而后来被告为了全家搬过来,便拆除原有破旧的四间房,并承诺为翻新之用,建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2009年2月,被告将新建的房屋用以经营麻将馆,原告虽说难以忍受居住环境的嘈杂,但被告态度强硬,使得原告并无能力劝阻。

当年3月,原告丈夫住院,原告人想将房屋让给邻居用作住院费,被告人强烈反对。被告对原告丈夫并不多加理睬,并使其不久之后死亡。被告人更加得寸进尺,全家搬了过来,并强迫原告离开,被告人完全不信守之前的承诺,随便使用人家所有的居住基地,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利益。

二、相关意见的评析

通过以上事实的论述,我们了解到被告借亲情之便骗取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并违背了事先答应抚养老人的承诺,使得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包括一定的人身安全被侵权,居住地所有权被剥夺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13条、62条,《物权法》的第152条,被告人应先支付原告的关于精神等的一些合理的赔偿。

这是一宗相对比较常见的宅基地侵权案件,这个案件中,被告在未经原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使用其居住用地进行翻新,并从事影响原告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其行为是对他人正当合法权益的侵害,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后来对承诺的,以及驱赶原告的行为,则深深地反映了对居住基地所有人的侵权,在违背原告意愿的基础上强制占有,并驱赶原告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117条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居民的个人经济利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这是一宗相对来说不算复杂的案件,处理的难度不是很大,但涉及的法律层面相当复杂,对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和可信度的衡量,都需要结合案例和实际状况进行清晰的研究和讨论工作,严格按照我国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相关事宜的确定。

1.双方当事人在具体的关系上,为血缘关系较近的亲戚,虽说个人的权利等神圣不可侵犯,但对于这种关系的转让等行为是法律上难以估计的空隙,况且之前的修补和新盖行为,都是在原告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但无论如何不能直接损害原居住地所有人的居住地所有权和人身安全,被告人无情地驱赶给原告造成的人身伤害等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而强制使用居住基地更新经营与驱赶居住地所有人的行为,则严重违背了公民居住基地的绝对使用权和所有权,这些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侵犯居民个人利益的行为,由于这方面更加受到人民的重视,是人民一切基本权利的保证,因此国家相关法律更是制定得比较严格,处理方式上也相对要严重一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的相关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行为,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但是由于双方的行为都是私下进行的,在当地土地管理局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无权进行任何拆迁和新建行为,但是原告人的屈服顺从,加上实际的亲属关系,使得这一方面的绝对性出现了一些偏差。

2.原告人与被告人的协议等行为由于不伴有一定的法律效益而可以被驳回,但追究两者的亲戚关系和原告事先的纵容顺从,使得被告人之前的一切对房屋的重建等行为都是得到原告的同意后进行的,而私自经营麻将馆的行为,被告人并未做任何表态,于是可以针对这一方面进行论述。公民的居住基地的所有权,是不容许任何人进行当事人意愿外的行为,对于这种只求经济收益而不尊重人权的行为,法律必须严惩不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追究二者的交易行为,对于被告不响应国家针对的老人抚养义务的行为,被告人需要付上一定的经济赔偿,另外对原告丈夫的不闻不问,致使其医院死亡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亲属照顾的义务和相关口头约定的遵守,这在国家的政策召唤下是不被允许的,可以追究被告的一系列的具体相关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有所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些法律精神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时,应该在响应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在国家政策允许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制的,当行使权力过程中出现一定的破格行为,就一定会导致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因此,被告在原告未知的情况下,私自经营麻将馆,不但扰乱了原告的正常居住生活,同时严重违背了原告的个人意愿,并私自让全家人搬过来居住,充分蔑视了公民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在民事权利的行使上早就突破了一定的限度,但不知悔改,反而愈演愈烈,没有限制,无限度地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和个人生活的具体权利的行使,而跨越所有人的权限,私自霸占居住用地的行为更是严重违背了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事宜规定,应严重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是在口头进行的协议,尽管这些协议是双方意思的具体表达,但是这些行为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这些协议在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所以,被告擅自在原告的居住基地拆建房屋,并进行麻将馆的经营的一切行为都是一种侵害国家对土地资源实施有效行政管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又是剥夺原告不能行使其他基地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所以必须依法追究被告的相关民事责任。

另外,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侵权行为人必须承担其故意或者过度实施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貌、修理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这些具体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完全可以分开式地单独行使,而对于本案而言,原告对被告承担的责任是可以选择的。在具体的诉讼权利的行使上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然会对被告造成更大的损害,法官在行使裁判权时,要依据现实状况衡量具体判断方案,所以应当处理被告将占用的宅基地返还给原告,但出于社会秩序稳定角度的思考,结合现实因素,决定处以被告对原告的宅基地进行购买和支付原告相关的精神损失费用,并对其违背约定行为对原告的具体伤害进行忏悔和道歉。

三、对于宅基地所有权保护措施的改进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作为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继续留在农村还是搬进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不能为了降低工业成本而选择牺牲农民的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要保障农民的主体权利,充分尊重其相关宅基地的使用权利,加强宅基地的土地监管措施,完善土地房屋的保障工作。

具体划分宅基地所有权的绝对拥有,禁止无限制行为的掠夺和占用,完善具体的转让法规政策,明确农民居住用地的所有权的神圣拥有,防止任何无证明、无协议等相关法律证明的占用和剥夺行为,充分维护居民的使用权等有效权利的使用和维护。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占有的土地建筑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宅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住宅或者是相关设施,对于构成一定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其实施的批准文件予以无效处理,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相关的行政处理,严重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总结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依法登记的房屋将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因此,要严谨地处理宅基地的转交和相关的处理工作,一切行为以法律为基础,防止任何损害所有人财产所有权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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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卫华.公司合并或分立,土地使用权如何变更登记[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9.

[3]胡冰.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正当性辨析与立法构想[J].安徽农业科学,2011,3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