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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许多学者都提倡用负所得税原理来改革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文章认为,负所得税制度由于在实践上并不成熟、对劳动供给的激励作用不确定、其本身也存在不统一、不稳定等原因,并不像其表面显示的那样有吸引力。而且,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现阶段也存在着很多的现实阻碍和困难,用负所得税原理改革我国低保制度并不可行。
【关键词】低保制度 负所得税 差额补贴 效率 公平
近几年来,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改革问题上,理论界很多学者也都提倡引入负所得税制,用负所得税的原理来改革现行的低保制度。但是笔者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虽然负所得税制度在兼顾公平与效率、改善国家整体福利状况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它并不如其表面显示的那样具有吸引力。同时,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应用也还存在很多现实的阻碍和困难。据此,笔者认为,现阶段用负所得税原理改革我国低保制度还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一、差额补贴制度与负所得税制度
(一)差额补贴制度
对贫困家庭的救助方式,世界各国主要采取以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所主张的差额补贴制度为主。其操作方案非常简单:
差额补贴额=最低收入指标-实际收入额
也就是说,对于人均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家庭来说,可以享受低保,享受的数额以上式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如果家庭人均收入在贫困线以上,则不能享受低保。我国目前所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采用了这一制度。
(二)负所得税制度
针对凯恩斯主义的差额补贴制度,弗里德曼在其《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首先提出了负所得税制度。这一制度通过政府向低收入者支付所得税金的方式,给予其基本生活的补助,所以称之为“负”所得税。它实际上是一种政府转移支付。负所得税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采用单一税率,一种则采用累进税率。简单起见,本文以单一税率为例,其具体做法是:
负所得税额=最低收入指标-(实际收入额×负所得税税率)
个人可支配收入=实际收入额+负所得税
二、对负所得税制度的反思
表面看来,似乎负所得税制度克服了差额补贴制度的缺陷,是对差额补贴制度的一种必然替代。但是,在深入探讨了负所得税制的原理、优缺点以及其发展历史以后,笔者认为,负所得税制度并不像其表面显示的那样有吸引力。
(一)负所得税制度并不是一个成熟的实践方案
考察负所得税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实施情况我们就可以发现,它并没有想象中那么流行。美国尼克松政府在1969年提出的“家庭援助计划”和卡特总统任期内提出的“改善就业机会和收入计划”,都包含了反映负所得税理论对福利制度改革的一些措施。但是这两个提案都没有获得国会的通过。最早实践负所得税理论的实际上应该是英国。
(二)负所得税制度对劳动供给的激励作用并不确定
第一,从理论上来说:负所得税制度并不一定对劳动供给具有刺激效应。第二,从国际经验来看:负所得税对劳动供给的激励作用也得不到很好的证明。经验显示,收入与劳动供给之间并不一定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如在20世纪90年代的新西南,就出现这样的现象:在工作机会增加和失业下降的同时,依靠福利的人的数量还增加了。当然,新西南的福利水平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但是,在福利水平并不是很高的美国,最近也发现了同样的现象,即失业的下降与福利依赖上升同时存在。
(三)负所得税制度是一个不统一、不稳定的制度
首先,不管哪个国家,总会存在或大或小的地区差异。这样,由于各地区人均收入、消费水平、消费习惯等存在差异,各个地区所适用的贫困线和负所得税率也就会不一样。因此,国家就很难制定统一的负所得税制度。其次,随着人们收入和消费水平等的变动,负所得税制度的边际税率也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样就不利于税收制度的稳定。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负所得税制度既有其自身的优点,也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笔者认为,由于以下原因,现阶段运用负所得税原理改革我国低保制度是不可行的。
(一)我国低保水平很低,并不存在普遍的“养懒汉”的现象
国际经验表明,“养懒汉”现象大多出现在福利水平比较高的国家如英国、瑞典等。由于这些国家福利制度所提供的保障水平比较高,是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为准。人们依靠福利制度就可以过上社会一般水平的生活。这样,对于偏好闲暇的人来说,当然会选择不工作。但是在我国,低保制度的保障水平很低,仅以能够维持最低生活水平为准。
(二)我国目前所得税制还不健全,存在人们实际收入核定困难的问题
从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负所得税制度下,必须有现代化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技术来对个人实际收入进行合理地核定。如果不能合理核定个人实际收入,则负所得税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是,我国目前所得税制度对个人实际收入的核定还存在很多问题,隐性收入显性化的问题不可能得到很快的解决,税收流失也就不可避免。
(三)负所得税制操作简单,不利于针对我国低收入者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助
如前所述,负所得税制度的操作比较简单,对于人们生活水平的调查仅限于简单的、数字化的收入状况的调查,对于低收入者的补助也仅仅是基于其收入水平所计算的货币补助。如果运用负所得税原理来对我国低保制度进行改革,则对于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就会缺乏针对性。
四、小结
综上所述,由于负所得税制度本身的一些缺陷如在刺激劳动供给方面的作用并没有得到理论和实践的证实;国际上对这一制度的应用也并不是很积极和广泛,并没有多少成功的国际经验可资借鉴;这一制度本身也不够稳定和统一,等等,也由于我国并不具有负所得税制度实施的前提条件即健全完善的所得税制度和广阔的税基;我国财政也不堪重负等原因,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用负所得税原理改革低保制度是不可行的。对于现行低保制度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足,可以通过对现行制度的完善来进行。
参考文献:
[1]米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萃[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
[2]姚君,郭巧玲,田杰棠.对利于援助弱势群体的负所得税制构想[J].涉外税务,2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