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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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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优待政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市征兵工作条例》和《**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优待金的资金来源

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列入区、镇(工业园区)两级财政预算,由区、镇(工业园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其中镇(工业园区)承担部分,根据义务均衡、分摊合理的原则,在区政府确定每年农村优待金总额的前提下,按各镇(工业园区)上一年度财政收入进行统筹,于每年8月底前上缴区优待金专户。

二、优待范围

(一)本区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

(二)本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农村户籍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本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农村户籍的生活有突出困难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非本区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指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者)的学员,以及部队专业文体单位特招的文艺、体育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义务兵应征后被退兵的,本人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

义务兵因伤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减半发放。

三、优待标准

(一)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本区**年发放数额为标准。其中5000元发给义务兵家属,其余部分在扣除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应付的费用后,作为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本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期为两年。义务兵因伤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滞留部队,滞留期不满半年的,按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年标准的一半发放,滞留期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发放。

(二)对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农村户籍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对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农村户籍生活有突出困难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视其困难程度,由所在镇民政部门申报优待金金额,经区民政局核准后,给予适当优待。

(四)对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可增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义务兵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1500元;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1000元;立二等功的,当年增发800元;立三等功的,当年增发600元。一年内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四、优待金的发放

(一)享受本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人员的统计申报和经费核拨工作,按下列方法进行:

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区征兵办负责将本区年度征集人数情况书面通报区民政局。每年6月底之前,各镇(工业园区)负责将本地区享受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实际人数情况(包括退兵和义务兵提前退役等情况,下同)书面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9月底前,将本区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人数汇总情况抄送区财政局。

(二)农村义务兵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每年12月前,由区民政局将上年度农村义务兵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核拨至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由各镇(工业园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农村义务兵个人缴付工作。

农村义务兵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其个人帐户内单位记入部分由镇(工业园区)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

(三)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采取全市统一核发光荣卡(一种由指定银行制作的借记卡)的方式兑现。光荣卡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两种。

(1)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由各镇(工业园区)在该义务兵应征入伍第二年年底之前发给义务兵家属。此卡每年年底之前由区民政局经指定金融机构定额转入当年度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农村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由各镇(工业园区)在义务兵服役期满的当年年底之前发给本人。此卡每年年底之前,由区民政局经指定金融机构为当年本区服役期满的农村退役义务兵(包括当年服役期满转为士官或已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一次性定额转入两年的义务兵退役补助金。义务兵立功受奖增发的优待金,在本人退役次年2月底前按上述办法和渠道转入本人光荣卡。

(3)退役义务兵及其家属可持光荣卡在本区指定金融机构提取现金。

(四)享受农村优待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对象优待金申报和经费核拨工作,每年8月底前,由各镇(工业园区)将享受优待金的人员情况向区民政局申报,经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后,于年底前将核准的优待金金额拨至各镇(工业园区),由各镇(工业园区)组织发放。

五、优待金的管理

优待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结余部分用于区重点优抚对象临时性困难补助基金的补充。

每年9月,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征兵办召开工作例会,通报上年度优待金工作情况,审核当年优待金发放额度和开展情况。

为保证优待金管理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区财政每年按照优待金预算总额的3%核拨所需工作经费,用于管理、发放、协调工作。

优待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