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日本渔业法律体系对我国渔业的启示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日本渔业法律体系对我国渔业的启示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日本作为渔业大国,由于发展历史比较悠久,加之对于渔业十分重视,在关于渔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面比较完善且先进,很好的保护了日本的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文章通过对日本和我国渔业法律法规方面的比较,意图得到一些有益于我国渔业发展的启示和建议。

【关键词】渔业法律体系;中国;日本;比较;启示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006-02

一、前言

对于近现代渔业法律体系的建设而言,我国的起步要晚于日本。日本在1949年即颁布了《渔业法》,而我国在1955年开始进行渔业法律体系建设的时候,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也只是针对当时国营机轮拖网渔业和群众帆船渔业的纠纷,设置了机轮拖网渔业的禁渔区,此时还并没有一套正式的法律来规范渔业的经营和发展。直到1986年,我国才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该法的确立标志着我国渔业法律体系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当然基于一些历史的原因,我国渔业法律体系建设起步晚是情有可原的。由于和日本国情不同,加之历史、社会以及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我国现行渔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文章试图通过比较我国与日本法律法规方面的异同,来得到一些有益于我国渔业法律体系建设和渔业经济发展的启示

二、宏观上的比较

据我国2003年统计,我国现行的渔业法律体系中,专门法律只有一部即《渔业法》,其它涉及渔业的相关法律14部,其余为渔业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规章。总体上,我国的法律数量少,单行法律少,缺乏与法律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涉及的领域窄。许多法律面临着在具体实施的时候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作为补充,这让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大打折扣;由于将重点放在养殖、捕捞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上,通过我国法律体系可以明显看出对于渔业发展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的相关法律起步晚,数量少,因此造成了在保护渔业环境和维护渔业生产经营者利益上的矛盾较为严重;对于渔业金融、保险以及水产业振兴等领域,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做约束和调整。

日本的农业法律体系建设有100多年的历史,约有130多部法律,其中涉及渔业的基本法律有14部,相关法律9部0,单行法律多而完备。对于每一部法律都有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作为补充,保证了法律的执行效力;涉及的领域广泛,诸如水产资源的开发保护、沿岸渔场的开发与振兴、渔业生产组合、渔业灾害赔偿、渔船损害赔偿、渔业金融、渔业保险等,各个领域都有单行法律作为基本法来约束不同方面的行为,使得每一种特定的渔业活动都有法可依,保证了渔业行业稳定有序公平的发展,保护了渔业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三、关于立法

日本渔业立法程序清晰,权责明确。作为三权分立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原则上虽然是由国会来制定关于国民权利义务的法律,但现在委任立法越来越多,即法律规定一般性的原则,而实质性的内容则交由行政立法。政府在提出法律议案前,要先召开审议会进行反复的研讨,审议会研讨后提出法律草案交由主管部门审批,最终通过才可以提交国会审议。由于日本渔业法律体系的历史比我国久远,该体系内容完备而丰富,可调整范围十分广泛。

我国由于立法技术上的不足,上位法与下位法、同位法之间有时会产生冲突,这让法律在执行的时候陷入了尴尬的局面;部分法规与规章居然和现行渔业法律相抵触,亟待重新修订或废除;法律用语不够严谨科学,法条不够细致缜密,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调整范围过窄,主要集中在养殖与捕捞,过于关注经济上的发展导致对于其他方面的忽视诸如渔业金融、保险、环境保护等;在渔药、渔医、渔具等渔业相关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我国于2000年和2004年对于渔业法实施了修订,但并未修订相关的《渔业法实施细则》。导致该法在具体实施的时候与基本法脱节,执法效力受到严重影响。

四、关于立法精神

关于日本国土面积狭小,内陆的河流、湖泊很少,内海较多,因此主要的渔业发展都是在周边海岸上实施。所以日本的《渔业法》基本适用于国内的渔业生产活动;而我国地大物博,内陆河流、湖泊众多,海岸线绵长,海洋渔业和内陆渔业的情况极不相同,在捕捞作业、加工、管理、运输、面向市场和发展战略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如果仅靠一部《渔业法》来规范,势必有不妥当、不完善的地方。在海洋渔业、远洋渔业上的法律建设的薄弱甚至空白,说明立法主体对海洋渔业发展战略思维的欠缺或不够重视,这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五、关于渔业权

我国实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渔业自然资源、渔业水域为国家和集体所有。《渔业法》中的养殖证制度和捕捞许可制度正是基于此项国情而建立的。2007年之前,我国并未明确确定一种基于物上的权利,即“渔业权”。直到2007年颁布了《物权法》,才明确确定了“渔业权”,这让我国渔业法律体系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代。虽然如此,在关于渔业权方面,还是存在不少的问题。第一,在《物权法》中,关于“渔业权”只有一句“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性表述,法条不够明晰具体,渔业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还是不能得到行之有效的保护;第二,我国的养殖证制度和捕捞许可证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未明确规定对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养殖证的有效期限等;未对发放捕捞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全面的统一规定;第三,渔业资源的权属关系不够清楚,在《渔业法》中,没有明确“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具体范围,导致关于渔业水域归属的纠纷和触犯法律的行为等。

日本在1949年实施《渔业法》时,就明确规定了渔业权的概念,将其视为物权,且对于渔业权的主体、有效年限、出租、转让、抵押、补偿等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详细明确的法条规范。如渔业权的主体限于渔业经营者并有法定的优先顺序;渔业权的存续期限根据渔业权的不同分为5年和10年等。关于渔业权清晰、明确的法条规定,使得该法权责明确,有效地保障了渔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渔业权的具体法条规定

日本渔业法规定,渔业权和入渔权的取得是要经过都道府县的批准的,而都道府县在接到申请时,必须参考海区渔业调整委员会的意见。而海区渔业调整委员会则要根据渔业权或者入渔权是否妨碍渔业调整以及其他公益事业、申请者是否遵守相关的劳动法令等方面的情况给出参考意见。也就是说,在日本授予渔业权及入渔权,政府是必须参考专业人士的意见的。这对于渔业的科学发展、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都是有利的。

而我国渔业法规定,水面、滩涂的使用权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可以通过竞标的方式够得使用权。渔业捕捞权则一般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根据渔船马力指标决定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也就是说,我国法律中对于“渔业权”的授予并未提到关于参考专业人士意见的条款,只是简单的通过行政划拔、竞标等方式授予,也并不考察申请者或者竞标者的关于妨碍渔业调整、遵循相关劳动法令的情况。这种简单的方式有可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容易滋生腐败,并不能做到完全的公开公正公平,也并未考虑对于环境是否友好,发展是否科学,容易走上非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对于渔业长期良性的发展是存在一定的隐患的。

七、关于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对于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日本要比我国严重很多。处罚力度轻且执法不力也是导致我国知法犯法、触犯渔业相关法律事件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

日本渔业法中规定,对出租渔业权或者拒绝、妨碍、逃避渔业执法人员的检查、不回答质问、或作虚伪陈述等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6个月以内徒刑或30万日元(现约合人民币2万元)以内的罚款;对于使用违禁鱼法(爆炸、投毒)进行捕鱼作业的,以及对违反渔业权规定、违反渔业许可或者指定渔业许可的限制或条件经营渔业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万日元(先约合人民币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我国渔业法规定,对于买卖、出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处以罚款;对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使用违禁鱼法(爆炸、投毒、电力捕鱼、敲鼓作业)作业的,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的对比,可以看出:日本渔业法中,对于各种违反渔业法的行为,法度较严,基本都要直接追究刑事责任;渔业生产经营者忌惮这样较为严苛的法律,则不敢轻易触犯,因此渔业生产活动秩序较我国更好,违法事件较少。我国渔业法中,只对于妨碍公务和使用违禁鱼法捕鱼的情节较为严重者才追究刑事责任,且并无详细说明何为情节较为严重者,界限模糊;并没有对于虚假陈述方面的法条陈述;并无关于罚款的具体数字陈述。这些不够完善的地方,给部分渔业生产经营者带来侥幸心理;加之执法不力,我国触犯渔业相关法律法规事件屡禁不止。

八、通过对比得到的启示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的渔业法律体系是不完善和有缺陷的,要想保障渔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保护渔业资源使其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使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稳定而有序,必须完善渔业相关的法律制度;及时修订并增加关于单行法律的实施细则,保证各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之间的同步;保证法律体系的发展及时适应渔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制定关于渔业权的细则和法条规范以及完善立法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