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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房屋征收档案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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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省档案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三、房屋征收补偿档案遵循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有效利用。

四、市档案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市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工作,对全市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区)档案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置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购置档案管理的设备,落实档案管理经费,妥善地管理好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资料。

六、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工作,并把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整理费用单独列项。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整理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七、房屋征收工作中招投标、签订协议和合同时,应当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整理、移交档案等方面的责任、费用、移交要求与时间,并把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整理情况纳入整个项目的验收。

八、市、县档案局应以当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依据,对房屋征收项目档案工作实行全面跟踪管理,充分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直至征收项目结束,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完成整理移交。

房屋征收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个月内,应向当地档案行政部门告知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情况,并填报档案管理情况表(见附件1《市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情况表》)。

九、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建档工作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三同步”管理,即:下达房屋征收与补偿计划任务,同步提出房屋征收补偿文件材料归档要求;检查房屋征收与补偿计划进度,同步检查房屋征收补偿文件材料积累和管理情况;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结束,房屋征收补偿文件材料同步移交。

十、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类文件材料由房屋征收部门的档案员进行收集;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补偿类文件材料由具体实施房屋征收的经办部门或人员按一户一档进行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2《市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十一、应归档的房屋征收补偿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归档的文件应是原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文件装订前要先拆除金属物,破损皱折的文件要修复和整平,并保持文件材料的原貌;对字迹模糊或褪色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归档,文件材料纸张过大或过小的应按规定折叠或粘贴;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统一为A4幅面(297mm×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十二、每个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应有能反映房屋征收地域全貌的照片,每个被征收户应有能反映房屋特征的照片。照片应当主题明确、画面清晰完整,能反映房屋征收地域的全貌或被拆迁户的房屋特征。照片统一洗印成5吋至7吋的彩色照片。

十三、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单独作为一种专门档案,纳入房屋征收部门档案全宗,实行统一管理。

十四、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类文件材料按照年度进行整理、归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补偿类文件材料整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预立卷阶段,由具体实施房屋征收的经办部门或人员在选房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预立卷应做到有顺序、有编号、有目录、有标题、有装袋;第二阶段为补充整理阶段,房屋征收部门的档案员对预立卷的档案进行补充、装订,并在交房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按相关要求整理完毕。

十五、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整理的基本原则遵循档案的形成规律,保持其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存与利用。

(一)房屋征收补偿文件以房屋征收项目为单位进行分类立卷,不同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资料不能混淆在一起立卷。同一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管理类和补偿类两个属类,保管期限分永久、30年和10年三种(见附件2《市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二)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书档案整理办法进行整理。

(三)房屋征收补偿档案补偿类文件材料按一户一档进行整理。

(三)档号编制方法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档号按档案工作行业标准DA/T13执行,档号结构如下:

全宗号-案卷目录号(分类号)-案卷号-页号

1.全宗号:指房屋征收项目全宗的代号,由项目所在地档案馆给定。

2.目录号:目录号编排原则为类别代码+保管期限代码。类别代码分别为AG(管理类)、AB(补偿类)。保管期限代码分别为Y(永久)、30(30年)、10(10年)。如ABY表示补偿类永久目录。

3.案卷号:管理类案卷号按照目录内案卷的顺序从“1”开始编号;补偿类案卷号按照租赁卡、产权证或协议编号等顺序从“1”开始编号。

十六、房屋征收部门应注意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形成的声像、光盘、实物、电子文件等其他非纸质载体档案的收集。声像、光盘、实物、电子档案按相关规定整理,纳入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统一编号,根据保管要求,分别存放。

十七、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文件目录数据库,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全文数据库。

十八、具体实施房屋征收的经办部门或个人在选房号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向房屋征收档案工作部门移交预立卷的档案;房屋征收部门自交房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十九、房屋征收部门应配备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档案库房或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采取各种有效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光、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工作,确保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实体和内容的安全。

二十、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档案各类档案检索工具,主动提供有关房屋征收工作的政策信息,接受群众的咨询,充分发挥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作用,使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

二十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

(四)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造成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