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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现行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等缺陷及政府在征地实践中的弊端,导致农民土地权益频繁受损,这说明我国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对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方法建议。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现状;征收机制;建议
1.1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但具体什么事业符合“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土地征收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1.2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具体规定。土地征收应该具有严格的法律操作程序,但我国宪法中虽规定征收是依“法律规定”进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更是简单、粗糙,土地征收程序在法规中与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等其他内容混杂在一块,缺乏条理性和清晰度。由于法律上缺乏明晰规定,导致政府在决定土地规划和征收时,缺乏公开的听证程序;在确定征收补偿时,缺乏中立的评估机构,补偿价格都是政府单方面决定的;征收及利益分配机制还缺乏应有的司法救济程序,很有可能损害农民的土地权益。正是由于法律程序的缺位,导致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严重剥夺了被征农民的知情权、参加权、申诉权,这就难免导致纠纷的发生。
1.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以征地年产值为标准。因我国农业粗放经营、农业效率不高,以年产值为标准的补偿费用必定偏低。这也是导致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矛盾尖锐的主要原因,农民对过低的征地补偿难以理解。而与此相对比的是,集体土地被低价征收后,土地出让收益则高出很多。这种不平衡造就了土地补偿费与土地出让收益之间的巨大差距,巨大的差距也就意味着政府所能获得的巨大利益,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
1.4政府在征收程序中权力集中,腐败现象严重。政府在征收过程中集众多角色与一身,既是征收决定者,又是补偿标准制定者,还是正义的裁决者,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的征收权得不到程序的制约,权力容易被滥用。在完全市场化的土地出让市场,通过出让土地能够获得巨大利益,这就驱动了一些地方政府为卖地而征地的行为。地方政府成为“卖地财政”。政府官员与开发商“共同运作”使许多非公益目的的用地以公益目的的名义被征收。在利益面前不少官员铤而走险收受贿赂,为违法的征收行为保驾护航,部分政府将土地以低廉的价格用来招商引资以实现自己的政绩。
1.5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缺乏民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而事实上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实施与实际工作不衔接,补偿一方与被补偿一方之间利益冲突很多,操作起来非常棘手,这也是近年来土地上访案件逐渐增多的原因之一。
二、对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一些建议
土地征收所造成的矛盾,既有其历史客观原因,也有其现实的利益因素驱导,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现阶段的任务是尽可能多地发现存在问题,并着手去应对解决,在保持社会和谐、经济稳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2.1 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法》,明确土地用途规划的产生和变更程序。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加大力度盘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场,开放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市场来解决项目用地。
2.2 制定《土地征收法》,确立科学合理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必须由法律来规定按市场价格为补偿计算标准的制度,同时要实现安置方式的多样化。世界各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均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补偿的计算标准,并且同时也建立了完善的市场价格评估机制。中国承认农民对土地的完整转让权后,必然建立与之对应的以土地市场价值为补偿基准的补偿标准。此外,还应当实现土地征收补偿方式的多样化。从中国目前各地的实际做法来看,留地补偿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补偿安置方式。因此,中国应当确立多元化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2.3以农用地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有关费用的基本依据。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建立完善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在公平补偿原则下,征收补偿费包括两部分:土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补助费。土地的市场价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处于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下、在公开市场中所有权形态所具有的无限年期的正常市场价格。相关补助费应是因征地而导致搬迁费用、新的工作的前期费用以及农地中一些尚未折旧完毕的投资,对农村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则还包括建筑物的补偿费。
2.4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收益,明确界定产权是实现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合理分配的关键。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或地籍调查查清各权利主体的土地边界、面积、位置、四至等基本情况,使其不被他人侵害,从而使权利主体真正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集体土地对农民而言不单是生产资料,还是保障资料。土地征收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失去生活的可靠来源和保障。因此在土地补偿中应考虑这一特殊性,使补偿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农民,并指导他们合理使用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业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份额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可进行乡镇企业的建设,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2.5我国实行土地征收制度,其他相关措施也要跟上,才能使其顺利地通行。一是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之后,真正实现政府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通过土地储备机构在城市存量土地市场上采取“回收、收购、置换、整理”方式取得的土地发展经济建设。此外,我国实行土地征收制度,其他相关措施也要跟上,才能使其顺利地通行。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建立集体土地产权市场,尤其是要建立和开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三是加快我国农用地定级估价的步伐,以促进农用地市场迅速发育并成熟,使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四是应尽快出台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尽快建立以法律机制和经济机制为纽带的土地征收制度。
2.6 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听证制度。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在涉及到征收公民财产权益的时候,必须赋予其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因此必须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听证制度,以减少或消除征用与被征用者的矛盾,也在一定的程度上防止权利的滥用。举行听证会,倾听大众的心声及解释为何要这样做,这不仅是民主的一种体现,更在消除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误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政策的科学性及可行性提供依托。所以,完善我国征地的听证制度,在当前显得迫切而必要,政府可以通过听证会公布相关的政策依据解释相关补偿制度,村民可以提出对项目的疑问和建议,通过这样的互动,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征地的矛盾,为决策的合理性提供实在的依据。
三、结语
通过分析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明确我们完善法律制度的方向,借鉴和吸收国外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先进经验,可以规范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的转变,保护集体、农民的土地权益,缩小城乡差距,加速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的进程,从而为经济的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的同时,对保持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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