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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家电下乡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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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通过对我区农民购买家电给予适当补贴,以及完善流通网络、改善相关服务等,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凡具有我区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确认)的所有人员,在经区经贸局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不超过2件(国家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件数执行)。

(四)补贴品种及最高限价。纳入家电下乡的产品暂定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共10类,其中,摩托车归属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具体时间以上级文件为准)。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空调2500元、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待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后确定。今后,上级政府调整家电下乡产品品种、最高限价等,我区将做相应调整。

(五)生产、销售企业的确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招标确定,销售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从各省(市)推荐的企业中招标确定。中标销售企业的营业网点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区经贸局备案。

(六)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及补贴的申领。具有我区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到区经贸局确认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凭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农资综合直补邮政储蓄“一折通”存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财政所申报。经乡镇(街道)财政所、区财政局核实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提供的存折账户,尚未办理农资综合直补邮政储蓄“一折通”的农户,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帮助农户办理农资综合直补邮政储蓄“一折通”存折。同时,乡镇(街道)财政所应做好申请补贴资料建档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政府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工作责任制,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

(二)密切配合。区经贸局、区财政局要在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与宣传、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重视发挥乡镇(街道)的作用,共同做好家电下乡工作。要建立各部门之间、部门与乡镇之间、部门与有关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三)广泛宣传。区经贸局、区财政局、乡镇(街道)要会同宣传等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印发宣传画(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使宣传进村入户,让农民家喻户晓。

(四)保障供应。区经贸局要指导和督促各销售企业进一步完善销售网点布局,填补目前偏远地区家电销售网点的空白,把家电下乡每一类产品的销售网络覆盖到全区每一个乡镇(街道),尤其要解决好边远山区农民方便购物的问题。同时,及时做好备货补货工作,落实脱销、断档等情况的应急措施。对大件商品要按照规定时间,送货上门。

(五)加强监督。区经贸局、区财政局要开展对乡镇(街道)和产品销售企业的经常性检查;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区家电下乡咨询电话:*、*区补贴政策咨询电话:*,*区消费投诉电话:12315),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对接到的举报、投诉,要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回复。区工商局、质监局要加强对农村家电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