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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相学与神经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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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颅相学

颅相学的产生有着深远的文化心理基础,认为头颅形状和精神气质密切相关的想法,在很多早期文化中都有反映。1809年,德国医生弗朗兹•约瑟夫•加尔(FranzJosephGall)在其纲领性著作《神经系统尤其是大脑的解剖和生理学,以及根据人和动物的头颅的形状,测定其智力和道德品性之学说》中,阐明了自己的理解:精神特征,即官能,与大脑器官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对应关系。加尔自称自己的学说是建立在对几百个体的调查证据之上。由于当时没有大脑测量技术,加尔将大脑的可测量差别转移到颅骨上面。这样就可以根据一个人的颅骨的形状去推测该人的心理特点。这一转移使得他的理论极富操作性。不久之后,颅相学开始向外传播并吸引许多知识分子注意。英国律师康布(GeorgeCombe)成为英语世界里颅相学的主要倡导者。他书写的介绍颅相学的书,竟然售出20多万本,作为一本“科学”理论书籍,这个销量是惊人的。各种颅相学组织遍布欧美大陆。很多著名的政界人物、哲学家和艺术家都对颅相学倍加推崇。但就在颅相学如日中天的时候,各种反驳也汹涌而来。科学家先是发现心理官能数目始终含糊不清;后来通过对鸽子和鸡的解剖实验表明,大脑具有整体性。最终,1843年法国医学家马戎第(FranoisMa-gendie)指出:“颅相学,是当前的一个伪科学(pseudo-science);……但其结果仅仅是臆想的、经不住任何检验的断言。”[4]从此颅相学在业界被冠为“伪科学”的恶名。不过后来在布鲁卡等人的努力下,脑功能定位的思想再次被认可,一直到今天神经科学仍然延续这一思想,加尔再次成为著名的思想前驱,虽然他的所有知识细节都是错误的。但这项不成熟的科学一旦同某些社会思潮相结合,便立刻成为罪恶的帮凶。20世纪初,一些聪明的人,将颅相学、犯罪学和进化论结合起来,用来验证预设的人种和社会偏见。纳粹当局曾用其来论证种族主义,提出了雅利安人与非雅利安人的人体分类标准,这些标准建立在对头骨的“科学的”量化测量的基础上。1930年,比利时殖民当局用“颅相学”方法对卢旺达的居民进行“科学测量”,断定图西族对胡图族的优越性。颅相学再次充当政治歧视的工具,为种族歧视在20世纪的血腥暴力推波助澜。颅相学的历史充满着曲折与惊异,正如波普尔所说:“科学史也像人类思想史一样,只不过是一些靠不住的梦幻史、顽固不化史、错误史。”[5]但这样的科学梦幻一旦与社会势力结合,就可能成为可怕的帮凶。因此,关注神经科学技术的并不能只是科技人员,社会学者和伦理学家理应成为这些技术社会应用的审查者,以维护社会和人们不受伤害。

二、神经伦理学的兴起

(一)神经科学技术的挑战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己的精神状态日益关注。又由于精神类药物的普及化,似乎一夜之间便冒出成千上万的精神疾病患者,寻求精神治疗成为一种时尚。比如,1987年上市的百忧解,1994年已成为世界第二位最畅销药物。丰富的利润又反过来刺激神经类科技的迅猛发展。当前,神经科技的迅猛发展与人们对这些科技成果的追捧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状态。这也引起当局的注意,从1989年美国率先提出“脑的十年”(DecadeoftheBrain)计划开始,发达国家纷纷颁布政策推动神经科学在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发展。新发展起来的神经科学技术包括一个领域广泛的学科系统,从基础的神经生理学,到工具性的神经成像技术、神经工程学,再到实践性的神经药物学、神经外科学,等等。不过,功能性研究比治疗性研究更有前景,尤其是关于个性、社会行为和关于大脑决策的神经生物学根据的研究。神经科学新的研究成果为人类带来了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困惑与思考。神经科学研究的对象涉及心灵的神经基础,一个人的身份,自主的经验和自我的意义都以精神状态的共同体为基础。“一方面我们尚未清楚地说明自我、人性究竟是什么;另一方面‘意识的技术’正在塑造着新的自我和人性。很难说清楚我们获得的还是失去的才是真正的自我,也不知道神经技术对人类自身的进化来说,是终结还是飞跃?神经科学让我们的意识成为一条不规则流动的河,面对自身的时候我们更加纠结。”[6]与生命科学一样,新的神经科学,尤其是当代神经技术的高速发展给伦理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反过来,社会稳定的价值观和伦理规范也给神经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带来了困惑。这样的讨论本身是技术以外的,为了解决这种双向的挑战,在理论和实践上说明这些问题的实质和意义,我们需要参考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模式。

(二)神经伦理学的研究意义

神经伦理学是面对神经科学高速发展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而做出的紧急应答,具有紧迫性、实效性。这种紧迫性首先表现在对当代神经科学技术所带来的社会挑战的应答上。一方面,神经科学不断提供着社会效果没有经过详细评估的产品,隐藏着不可预测的风险;另一方面,多元的价值观和保守的伦理要求给高速发展的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设置了障碍,神经科学必须在满足社会心理需要的方向上才能获得长足发展。这需要神经伦理学分析神经产品的风险和效益,分析社会的伦理倾向和心理需要,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合理的规范,来扫清疑虑,为神经科学的开路。神经伦理学无疑将改变许多学科认识、处理问题的手段。在实践层面加强对特殊医学的伦理学问题(神经学、精神病学和神经外科学)和提高对病人关怀相关领域研究的伦理学问题的关注与融合,这不仅是为了应对来自医学日益突出的挑战,也是体现全社会精神水平和人文关怀的手段。神经伦理学不但拓宽了哲学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思路,增加了哲学研究的现实性和社会效益,而且最关键的是,深化甚至澄清了许多悬而未解的重要问题。一方面神经伦理学在神经科学的基础上对自由意志的重新讨论,将为法律惩恶扬善原则提出重新诠释;另一方面神经伦理学对精神“正常”标准勘定的思考,将为刑罚标准的设定提供参考依据,保持法律的公正、公平。还有神经伦理学对测谎仪伦理地位的判断,将影响其作为法庭证据的资格和条件。当前的神经科学已经通过技术手段(神经产品)来提高个人的认知水平,从而在教育、培训等认知培养方面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传统的价值观显然已经不适应这些新情况,神经伦理学必须深刻地分析这种价值观的嬗变,应对挑战,建立价值规范体系,保持有序的社会环境,为社会政策和管理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决策依据,有助于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方针政策来指导相关工作。神经伦理学对宗教现象做出更加现实性、更科学的解释,有助于说明的认识论基础、宗教道德的根源等问题,对宗教传播和宗教的社会影响力产生一定的调节作用。另外,神经伦理学不仅加强了人文学者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研究神经科学社会影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也加强了科学家关注甚至研究神经科学社会影响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从观念上确立神经科学社会影响的重要性不仅有利于推动神经科学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也有利于推动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促进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交叉与融合。总之,对神经科学的伦理问题的研究,从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为伦理学提供基础背景和活动空间。这种拓展的活动空间不但包括不得不调整的法律、社会政策和社会文化,而且还包括相关的自然科学(如神经科学、医学、生物学等)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正是从这个角度说,神经科学的伦理问题是一个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有着广阔前景、正处在蓬勃发展中的研究领域。

三、神经伦理学的进展

对神经伦理学的关注一直伴随着神经科学技术的发展,只不过一开始仅仅通过个人的直觉来反思,通过个人的呼吁来释放影响力。神经伦理学的建制化发展与神经科学技术近代的腾飞密切相连。2004年,美国总统生命伦理顾问委员会就神经科学的众多伦理问题,在美国国会进行了报告和辩论,并在2004年9月报告《对来自神经科学方面的证据对刑法的影响的概要》(AnOverviewoftheImpactofNeuroscienceEvi-denceinCriminalLaw)。这标志着神经伦理学争论已经进入政策和法律领域,意味着神经伦理学开始展示实质性的社会影响。

(一)基本研究内容

国外学术界通常把神经伦理学问题分为两个层面:其一,“伦理学的神经科学”(neuroscienceofeth-ics),是指神经科学对伦理学的潜在意义,其目标是考察伦理行为的神经基础,即把神经科学的知识和伦理学以及相关思想结合在一起,以期对伦理学的理论和实践做更好的理解。这部分被认为是“真正新颖的并且也许是最成熟的进步”。这方面目前比较活跃的有三个主要议题:(1)人性。神经伦理学不像传统伦理学那样把基础建立在抽象的人性论上,而是从人性的生物学图景出发对伦理学进行研究,认为人性中的善与恶有其神经生物学基础。(2)道德判断。神经伦理学利用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或相关的方法,通过对脑损伤病人、精神病患者和正常个体进行研究,指出道德判断有其神经基础。(3)自由意志。认知科学的发展使我们能够对自由意志进行科学的研究。为了开始更新我们关于自由意志的思想,我们首先要把我们的争论从令人费解的因果真空的形而上学转向自我控制的神经生物学。其二,指在神经科学的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伦理学问题,即“神经科学的伦理学”(ethicsofneuroscience),是传统生物伦理学在神经科学中的应用,像临床试验设计伦理规范、干细胞或克隆技术使用的指导方针、对神经疾病诊断结果的隐私权等都属于这个范畴。前者比较接近于科学,后者才是真正的伦理研究,也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的当前研究,基本上沿着旧金山会议制定的脑科学—相关政策—社会影响这种从科学自身不断向科学外部扩展的逻辑线索,也就是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中的伦理、法律及社会问题(ELSI———ethical,legalandsocialissues),重点探究神经科学研究的伦理规范,神经科学应用的ELSI以及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对应的内容分别是:关于自我、主体和责任的神经科学,社会政策,临床实践。其中主要问题有:(1)在神经科学的框架下来解释或理解伦理学的理论,比如“自我”的本质及其神经表征是什么?自由意志、责任、道德推理等的神经生物学根据是什么?(2)神经类产品的伦理规范。这方面最突出的有三个议题:测谎仪和脑成像的伦理规范问题;认知增强是否允许及伦理规范问题;直接面对消费者的脑产品和脑服务市场的伦理问题。(3)培养和促进公众理解神经科学也是神经伦理学学者的基本任务,因此也应考虑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有研究表明,媒体对有关神经科学的报道,存在着很大程度的歪曲,再加上科幻小说的影响和神经产品市场的营销,公众对神经科学的了解与现实有一定的错位,有时这种误解还十分严重,从而影响了神经科学家的社会形象和政策制定。

(二)基本原则

有待解决的神经伦理问题是多种多样的,但原则主义者喜欢提出一些固定的而且具有核心特征的原则,为伦理问题的解决提供方向和指针。生命伦理学通行的基本原则是:不伤害/有利原则、尊重/自主原则和公正原则。其中不伤害/有利原则,指向科学技术成果应用的目的:为人类或技术对象提供更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同时它也是一个否定性的规则,对于那些意图伤害人们的手段是普遍禁止的。尊重/自主原则指向拥有技术的人和技术操作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技术专家处于知识等阶的优势地位上,应当尊重那些知识不完整的人的决定和人格。公正原则指向公共卫生资源配置的方向,各人群和种族都有平等获得或利用生命科技成果的权利,禁止一切不合理的歧视性做法。以上三原则可称为经典三原则,因比彻姆和查尔德瑞斯(Beauchamp&Childress)在《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一书中的总结而闻名于世。它们最大的作用是为生命伦理问题的探讨提供了一个框架或基本思路,从而可以更方便地评价行为的合理性,并规定主体的权利。神经科学技术是生命科技的一个部分,经典三原则几乎可以毫不修改地应用到神经伦理学的讨论中,给予神经科技的社会应用以同样重要的指导。但要注意的是,这些原则更多的是方向性原则,并没有给出具体情况下如何行事的具体主张。所以这些原则在理论上是一致赞许的,可执行性却遭遇很大的争论。学术界在相关讨论中也不断地进行反思和质疑,同时也提出了一些补充性原则以适应于某些特殊情况。基于当前世界的多元化特征,作为寻求统一道德基础的启蒙运动目标已经难以为继,理性人在多个层面追逐利益时产生严重的无法愈合的冲突。经典三原则并没有明确提出针对这种形势的主张。因此恩格尔哈特提出了挽救道德权威的原则———允许原则。在此基础上道德世界被划分为道德共同体和道德异乡人的二重世界;面对道德异乡人必须放弃行善原则,而以允许原则为交往的指针;这一指针指导人们构造一个充满俗世权威的道德乌托邦。恩格尔哈特提供了一个结构化伦理原则的方案,用来处理多元化道德观的冲突,是伦理原则上的一大创新,但是因为消解了实质性的道德内容,使道德观面临着虚无主义的危险。在涉及增强技术的时候,通常提出区分原则。即将认知治疗的情形与认知增强的情形分开。神经科学技术的应用中,如果一种干涉是针对某种认知子系统的缺陷,或者是矫正(correcting)一种特殊的病理,则被称为治疗(therapeutic);相反,如果不是为了修复某些损伤或矫正功能障碍的目的而改善一个认知子系统,那就是增强。对认知能力的增强性的外部干涉,主要就是针对这些核心机能的某一部分。伦理争议往往产生于增强类干涉,因为它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或提高部分特定人群的意识状态或智力水平,造成大量社会规范的失衡。因此,对增强类应用总是态度审慎,并设置许多必要性限制。

四、结语

总之,神经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不仅引发了对于人性与生命进行更为深入、更为具体和更为本质性的研究,也能为我们在哲学背景下整合身心关系,在前所未有的价值状态下把握对心灵的理解提供机遇。不过,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主题内容、基本原则、内部结构等还处于讨论之中,还有着很大的提升空间。进一步探测、拓展、深化这一学科的空间、内容与结构,正是当前神经伦理学面临的重要任务。

作者:符征 单位:河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