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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满十八岁青少年刑事犯罪现状的定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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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者选取2004年―2013年十年的青少年犯罪数据,[1]并以此为基础建构青少年犯罪数据库,通过矩阵和折线图的方法,对当前青少年犯罪情况,特别是对未满十八岁青少年的犯罪现状进行研究,以期把握我国青少年犯罪发展脉络,进一步探索出青少年犯罪规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关键词:青少年;刑事犯罪;定量分析

通过对大量青少年犯罪相关文献的研究发现:青少年犯罪中青少年的界定问题在司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践领域未形成统一的界定,作者在综合考量理论研究领域与司法实践领域的基础上将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为14岁至25岁,即青少年犯罪指14岁至25岁的人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接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2]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分析

作者选取2004年―2013年共计十年的全国法院审判的青少年罪犯数据,为更加清晰的展现青少年犯罪的变化趋势,将青少年犯罪阶段区分为增加阶段和减少阶段,具体如下:

1.青少年罪犯增加阶段(2004年―2008年)。经过分析,青少年罪犯总数呈现逐年递增的现象,刑事罪犯总数亦呈现逐年递增的发展态势,这在某种程度说明青少年罪犯与刑事罪犯呈现正相关的发展关系,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07年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比重为33.95%,2008年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比重为31.97%,这种比率下降的情况与青少年罪犯总量的增加以及刑事罪犯总量的增加是存在某种矛盾的,但经过数据分析后,发现,导致这一异常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青少年以外的成年人罪犯基数的增长,另一方面,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的犯罪比率的减少;在青少年罪犯总数据中,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人数呈现逐年增加的发展势头,不满十八岁的青少年预防犯罪的任务较重,十八岁至二十五岁的青少年罪犯数量亦呈现逐年增加的现象,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人数的正增长量和十八岁至二十五岁青少年罪犯的正增长量在一定程度上共同引发了青少年罪犯总量的正增长。

2.青少年罪犯减少阶段(2008年―2013年)。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刑事罪犯总数呈现逐年递减的现象,以此同时,青少年罪犯总数亦呈现逐年递减的发展态势,在对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分析时发现:在青少年罪犯中,不满十八岁的罪犯人数减至近200%,十八岁至二十五岁的罪犯人数减至100%,这说明,我国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与控制方面取得了初步的成绩,特别是不满十八岁的青少年犯罪方面,取得的成绩尤为凸显。在这里,需要特别明示的是,青少年罪犯人数在2012年节点出现增长情况,十八岁至二十五岁的青少年罪犯人数亦出现相应的增长变化,但是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人数呈现减少态势,此种情况表明,青少年罪犯变量增加的原因主要在于的十八岁至二十五岁青少年罪犯的增加。

二、未满十八岁青少年犯罪情况分析

作者以2004年―2013年十年的青少年犯罪数据为基础,制作出2004-2013年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比重统计表。

2004年-2013年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比重统计表

年份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

不满18岁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917%981%941%939%882%779%678%640%544%482%

通过对2004年-2013年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比重统计表和折线图的比较研究发现:从2005年―2013年,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总数占刑事罪犯总数的比率呈现逐年递减的变化趋势,由2005年的981%逐年递减至2013年482%,其中除了2006年与2007年这两年的降幅基本保持相近外,其他年份都出现较大的降幅,总体上,递减曲线在10%折线以下逐年下降,且降幅较大。

2004年-2013年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比重统计表

年份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

不满18岁罪犯占青少年罪犯的比重2817%2893%2756%2767%2760%2569%2368%2382%2254%2103%

透过2004年―2013年十年的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比重统计表和折线图,2006年-2008年时间段和2010年-2011年时间段,图像显示,这两个时间段的降幅折线成平行状发展,说明这两个时间段的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下降比重基本无变化。纵观这十年的折线图,呈现:一方面,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比重总体上围绕25%折线上下幅波动发展现象;另一方面,25%以上区间的数据在不同年份呈现小范围上下震荡,25%以下区间的数据在不同年份呈现小范围上下震荡,这从侧面反映了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群体在整个青少年群体中从事危害社会犯罪的过程中,基本是稳中有升有降,总体下降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不满十八岁青少年在自身的知识结构、认知结构、行为结构、心理调控结构等方面的不稳定性,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因素。

分析2004年―2013年十八岁至二十五岁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总数比重折线图,发现:折线在经历2004年-2006年逐年递增的变化后,由2004年的2338%逐年递增至2006年的2474%,2006年-2013年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由2006年的2474%逐年递减至2013年的1811%,其中2006年与2007年这两年的降幅基本保持相近。与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折线图相比,一方面,十八岁至二十五岁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总数的比重远远高于不满十八岁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总数的比重,另一方面,在2006年-2013年的时间段中,两条折线沿同一趋势发展,共同呈现总体下降趋势。

以2004年―2013年青少年罪犯与刑事罪犯的相关数据构建比重折线图。通过对折线图的分析,在2004年-2006年的时间段中,比重折线呈现逐年递增的发展态势,由2004年的3255%逐年递增至2006年的3415%,递增幅度较小。在2006年-2013年的时间段中,比重折线呈现逐年递减的现象,由2006年的3415%逐年递减至2013年的2293%,递减幅度较大。经过与2004年―2013年十八岁至二十五岁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总数比重折线图的比对,这两条比重折线呈现同一运动变化轨迹,同种折线变动轨迹表明十八岁至二十五岁青少年与刑事罪犯的增减存在正比例关系。

通过分析未满十八岁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数据,结合相关折线图像,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刑事犯罪的构成中占有比重较大,并且呈现不确定的发展态势,从某种程度上表明,青少年犯罪的数量、比率反映了青少年罪犯量的变化,当青少年犯罪在发展演进的过程中,当量的指标达到一定程度上时,又会引起青少年犯罪的质的变化,与此同时,青少年犯罪质的规定性变化又使得犯罪的人员、数量、分布等出现量的新变化。[3]青少年的未来事关国家的前途与未来,青少年犯罪增长率、减少率的不确定性变化,为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带来了新困难、新挑战,也为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未满十八岁青少年犯罪研究提供了新机遇。(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

基金项目: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调研课题项目(SKL―2015―272)。

参考文献:

[1] 中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1.

[2] 康树华,张小虎.犯罪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8.

[3] 丁英华、张玉华等.当前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基本特点与生成演化[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