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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生育节育措施费用负担,保证生育期间需求,根据《省城镇职工生育平安方法》省政府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平安费。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中省直、市、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和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与生育安全。
第三条市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平安管理工作。医疗平安管理中心具体料理生育平安业务。
第四条按规定缴纳生育平安费,用人单位参与生育安全。其职工享受生育平安待遇。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生育安全。市为一个统筹单位。
第二章生育平安基金
第六条生育平安基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平安费;
(二)生育平安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平安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平安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收支平衡”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平安费,生育平安费根据“以支定收。缴费规范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财政开支的按缴费基数的0.4%缴纳,生育平安缴费比例确定为。自收自支的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
第九条按时足额缴纳生育平安费,用人单位必需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平安费。生育平安费由参保单位每年一次性向医疗平安管理中心缴纳。
第十条生育平安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局部费用。
第十一条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平安基金挪作他用。生育平安基金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平安费的征缴和生育平安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平安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平安待遇
第十三条下列休假时间内,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无法确定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规范依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平安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自己工资规范的差额局部由用人单位补足。
不享受生育津贴,财政全额开支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四条实行定额补贴,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蓐期内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按下列规范支付:检查费300元、接生费150元(难产接生手术费330元)产期住院费和药费550元(难产住院费和药费1370元)从生育平安基金中支付。超出局部个人支付。
第十五条按下面规范从生育平安基金中支付: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实施长效节育术手术费80元;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上节育环费用10元、取节育环费用40元;
(三)输卵管复通术手术费70元;
(四)中止妊娠术人流费80元。
按规定的规范定额补贴,生育平安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超出局部个人支付。
第十六条所在单位参与生育平安并连续缴纳生育平安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对符合《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从生育平安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七条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费用规范的50%补贴,从生育平安基金中支付。
第四章生育平安管理
第十八条生育平安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市区内有资质的公办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可作为生育平安定点医院。
第十九条确定医疗费收费规范,医疗平安管理中心要与定点医院签订服务协议。超出收费规范的医疗费用,生育平安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依照国家、省基本医疗平安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生育平安基金支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范围。生育平安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并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平安服务。医疗平安管理中心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及职工料理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待遇支付。
第二十二条然后到医疗平安管理中心报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职工计划生育费手术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报销时带医疗费收据、医疗平安证和相关证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平安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平安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置。
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平安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滞纳金并入生育平安基金。
第二十四条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平安管理中心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平安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平安待遇。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平安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平安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医疗平安管理中心支付的生育平安金的
(三)、、。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平安基金的
第二十六条造成生育平安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证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定点医院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将未参保的生育平安人员的医疗费纳入生育平安基金支付的
(二)将超出规定的生育平安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规范的医疗费用。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平安基金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与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依照本方法规定支付。依照本方法应当参与生育安全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