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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外国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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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惠税率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越南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划分,实行三种企业营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适用20%的税率:

(1)在工业园区内的服务企业;

(2)下列税率15%及10%规定以外的生产企业。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适用15%的税率:

(1)属鼓励投资领域目录内的投资企业;

(2)投资于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地区的企业;

(3)加工出口区内的服务企业;

(4)工业园区内的生产企业;

(5)经营期满将资产无偿转交给越南政府的投资企业。

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适用10%的税率:

(1)符合上述第二条所列举的两个条件的投资项目:

(2)属特别鼓励投资领域目录内的投资项目;

(3)投资于属鼓励投资地区名录中的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投资企业;

(4)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基础设施的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企业;

(5)属医疗、教育培训、科学研究领域的投资项目。

4、适用企业营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期限规定如下: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企业营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将适用于投资项目的全部经营期间:

A.属特别鼓励投资领域目录内的投资项目;

B.投资在属鼓励投资地区目录内的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投资企业;

C.开发工业园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之基础设施;

D.进驻工业园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投资者;

E.医疗、教育培训、科学研究领域的投资项目。

(2)适用企业营业所得税10%的税率的期限为自投资项目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起15年,除本条(1)点所列举的投资项目外。

(3)适用企业营业所得税15%的税率的期限为自投资项目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起12年,除本条(1)点所列举的投资项目外。

(4)适用企业营业所得税20%的税率的期限为自投资项目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起10年,除本条(1)点所列举的投资项目外。

适用本条(2)、(3)、(4)各点所列的优惠税率期满后的投资项目,应交纳企业营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税收减免

越南政府规定:

1、享有优惠税率20%的投资项目,自经营获利之年起免税1年,续后两年减半;

2、享有优惠税率15%的第1、2、3点规定条件的生产性投资项目,自经营获利之年起免税两年;其余投资项目自经营获利之年起免税两年,续后两年减半;

3、享有优惠税率10%的投资项目及赴鼓励投资地区投资的项目,自经营获利之年起免税4年,续后4年减半(但享受8年免税的投资项目除外);

4、在鼓励投资地区进行的BOT、BTO、BT投资项目,高科技工业企业,在高科技园区从事高科技服务企业,植树造林,在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地区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投资项目,以及属特别鼓励投资案目录,且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投资项目,自经营获利之年起免税8年。

老挝

为了鼓励外商来老挝投资,老挝政府实行如下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免征国家鼓励项目的税收2-4年;

(二)征收利润税为20%。

(三)再投资退税

外商将其在越南投资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退税的待遇,退税条件如下:

1、再投资于享受企业营业所得税率为10%的项目,退100%;

2、再投资于享受企业营业所得税率为15%的项目,退75%;

3、再投资于享受企业营业所得税率为20%的项目,退50%。

(四)亏损转移

投资商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决算后出现亏损的,可将亏损转到下一年,并可根据税法的规定,从企业应纳所得税的收入中扣减。但亏损转移的时间不超过5年。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对于投资优惠领域、地区的投资项目和效益高的经营项目固定资产可采用快速折旧法进行折旧;最大折旧率可比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规定的折旧率高一倍。

柬埔寨

柬埔寨对投资的鼓励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鼓励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纯盈利税的税率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此类税率将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

(二)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条件,从头一个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8年。如连续亏损5年,其亏损额则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税。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盈利税;

(三)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四)在某些项目的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

1、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用作出口的投资项目:

2、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

3、旅游业;

4、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农用工业;

5、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

缅甸

为鼓励外国在本国投资,缅甸投资委员会给予所有投资者税收减免优惠:任何生产性或服务性企业,从开业的第一年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如果对国家有所贡献,可根据投资项目的效益,继续适当地减免税收。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减免其他的一个或多个或全部的税收:

(一)如企业将所得利润作为储备金,并在1年内进行再投资,其所获得的利润可被减免税收;

(二)为评估所得税,可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比例,在原始价值的范围内对机械、设备、建筑物或其他资本货物进行加速折旧;

(三)如企业产品外销,出口所得利润可获得50%的减征所得税:

(四)投资者应向国家上缴受聘于企业的外国人的所得税,而该项支出可从应征税额中扣除;

(五)企业确属必要的并在国内进行的科研和开发费用可从应征税额中扣除;

(六)每个企业在享受优惠减免所得税后,如连续两年出现亏损,亏损发生年后的3年可连续结转和抵销;

(七)企业开办期间确因需要而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机器零部件、备件和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其他国内税或两种税收同时减免。

泰国

泰国根据目前的经济因素,按各区的人均收入和基础设施把全国分为3个投资区。各区的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措施为:

(―)设在第一区获优惠投资的工业园区的项目,获免缴法人所得税3年。获得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ISO9000国际 质量标准或其他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达到,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的免税期1年。

(二)设在第二区的投资项目获免缴法人所得税3年,若投资项目设在获优惠投资的工业园区可获免缴法人所得税5年。获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费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他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按上述要求办到,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免税1年。

(三)设在余下58个府的投资项目获免缴法人所得税8年。获优惠投资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泰铢以上(不包括土地和流动资金)必须在经营后两年内获得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或其他相等的国际标准。若无法按上述要求办到,将被削减法人所得税免税期1年。设在获优惠投资的工业园区内的项目,获免缴法人所得税期满后,再获减免上述税项的50%,为期5年;允许把水、电费的两倍作为成本从利润中扣除,基础设施的安装和建设费的25%作为成本在利润中扣除,从项目有收入之日起,为期10年。

此外,泰国政府规定以下投资项目将得到特别重视,并享受无论设在何区,均免缴法人所得税8年的优惠: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与发展科技和发展人才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公用事业和基础服务业,与保护环境和预防污染有关的业务,其他目标工业企业。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鼓励投资的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和投资税赋减免等:

(一)税收减免

1、对于获得“新兴工业地位”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从生产之日(指日产达到最高产量的30%当天)起,五年内只对公司30%的营业利润征缴所得税:如投资在东马及“东部走廊”地带,5年内只对公司15%的营业利润征缴所得税。

2、对于高科技公司、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及在“多媒体超级走廊”内设立电子信息通讯科技企业的。5年内免缴所得税。对设立机构进行科学技术转让及培训的。10年内免缴所得税。对于向马国内公司或个人转让先进技术的外商企业,其技术转让费免缴所得税。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对国家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口自的战略性项目,及对生产优先开发的机械设备(如工作母机、塑料成型机、材料装卸设备及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部件的,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3、投资于环保产业领域,5年内公司营业利润的70%免缴所得税,但对于从事植树造林的,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4、对于投资于财政部核定的粮食生产的企业,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出口鲜果和干果、鲜花与干花、观赏植物和观赏鱼的,可免缴相当于其营业利润10%的所得税。对于生产清真食品(HALAL),为取得HALAL食品品质验证和鉴定的支出,可相应从其所得税中扣除。

5、对于出口型企业,如其出口额增长30%,出口增加额的10%免缴所得税,如其出口额增长50%。出口增加额的15%免缴所得税。对信息与通讯科技企业,其出口增加额的50%免缴所得税。

6、对在兰卡威岛从事豪华游艇维修服务及在马提供豪华游艇出租服务的。5年内免缴所得税。

7、对在马设立地区营运总部和采购中心的,5年内免缴所得税,5年期满后,经申请核准后,可再延长5年免缴所得税。

8、对参与马来西亚工业发展计划的外商投资企业,5年免缴所得税,其用于培训员工、产品开发测试及公产审计方面的支出,可从其所得税中扣除。如作为供应商,其产品在价格、品质和技术含量上能达到世界水平,经核准后,可免缴10年的所得税。

(二)固定资产投资抵免

1、对于获得“新兴工业地位”资格的及高科技外商投资企业,其用于固定资产(含厂房、机器设备和零部件等)投资额的60%,可在5年内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70%。如投资于东马及“东部走廊”,其投资额的80%可在5年内抵消公司应缴纳所得税的85%。

2、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对国家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项目及对于环保产业及对生产优先开发的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的,5年内其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全部可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3、对投资农业项目的,其用于固定资产(含厂房、机器设备和零部件等)投资额的60%,可于5年内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70%。其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中道路桥梁、灌溉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60%,可于10年内从其所得税中扣除。

4、对投资参与马来西亚工业发展计划的外商企业,其合格资本支出的60%可于5年内从其所得税中扣除。如作为供应商,其产品在价格、品质和技术含量上能达到世界水平,经核准后,其合格资本支出可于5年内相应从其所得税中扣除。

(三)再投资税赋减免

1、对于符合规定的公司再投资于马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或对于开业1 2个月以上的外商企业,用于扩充产能、改进现代化设备、产品多样化和生产设备自动化的支出,其再投资额(或支出额)的60%可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70%,优惠期限长达15年。15年期满后,如继续再投资的,其继续再投资的资本支出可在3年内从所得税中全部扣除。

2、对农业领域再投资的,其用于土地开垦与改良、修建灌溉及排水系统、建造有关道路及桥梁等资本支出的60%,可于15年内抵消其应缴纳所得税的70%。其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中道路桥梁、灌溉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60%,可干10年内全部从所得税中扣除。

新加坡

为了振兴新加坡的经济,2002年4月,新加坡政府提出拟在3年内将公司所得税由目前的24.5%降至20%的方案,其中,2003年公司税的税率由2002年的24.5%降至22%。新加坡对外商技资产业所课征的公司税均与国内企业相同,从2001年起公司首1万元需纳税收入的3/4免税,接下来的9万元需纳税收入的1/2免税。

(一)税收减免

1.对新兴工业和新兴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新兴工业和新兴服务业是指在新加坡尚未经营过、适合新加坡经济需要的和有助经济发展的产业。新加坡政府给予这些产业5―10年的税收优惠。投资额大,拥有先进技术、熟练雇员的公司,可享受更长的免税期。

2.对扩展企业的税收优惠。扩展企业包括扩大产品生产的企业、扩大业务的服务公司、出口贸易公司等行业。新加坡税法对这些行业给予部分免税的优惠。如企业为了增产批准产品而增加的资本支出,数额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书面申请成为扩展企业,享受特种免税待遇,一般免税期为5年。

3.对金融业的税收优惠。金融机构在新加坡境内进行银团离岸贷款,由此取得的亚洲货币单位所得免税;保险公司的来自离岸风险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不包括人寿险)的所得,税率为10%;对于经批准的用于生产设备的贷款而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免税;对于经批准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技术服务费收入、向研究开发基金的拨款,给予免税或减税。

4.在先驱企业、先驱服务公司(包括对销贸易)、先驱工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