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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命科学技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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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科学技术伦理研究的中国观照

1.1中国生命科学技术伦理研究现状

生命伦理学在中国经过30余年的发展,已逐渐成为伦理学研究领域的热门话题和最活跃的学科之一,在学科建设、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卓著的成就。其中,对生命科学技术伦理的关注尤其是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相关伦理问题的讨论一直是生命伦理学的重要旨归。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各种高新生命科学技术的伦理问题,从多重领域和视角出发进行了深入而审慎地探讨,不同领域学者观点的碰撞和交流为我国生命技术伦理研究提供了优秀的思想和学术资源。例如,邱仁宗集中讨论了异种移植和基因治疗中的伦理问题,认为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某些高新生命技术不会给人类带来严重危害前,应该对这些高新生命技术采取“有罪推定”,暂停人体试验,而用动物实验和体外实验代替。姚大志和陆树程对克隆人的合理性以及相关的道德伦理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商榷和探讨。姚大志从没有生育能力的人有权要求借助生殖性克隆享受生育繁衍后代的权利和人们的道德观念会随着历史发展、技术进步而改变两个角度切入,分析总结了人们反对克隆人类的三个道德理由:

(1)克隆人类破坏了人的尊严和神圣性;

(2)克隆人是否能够健康成长;

(3)以“非自然”的方式创造人挑战了上帝的权威。陆树程对姚大志的观点进行了回应,他认为人们对应用于优生优育、诊断和治疗疾病及器官组织移植的治疗性克隆,在伦理上是宽容的;人的生殖性克隆即使有很高的技术可行性,仍然会引发侵犯人权等严重的社会伦理问题,违背目前的生命价值论和道义论等伦理原则。张明国认为生命技术是一种风险技术,在其应用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安全和伦理风险,进而导致相应的伦理问题;分析和研究了生命技术风险的本质、特征、存在方式和成因,提出应建立和完善有效规避和控制生命技术风险的制度和伦理原则规范。方兴着眼于高新生命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伦理委员会建设,分析了我国伦理委员会发展受制约的原因:隶属关系混乱、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不规范、审查依据的法律规范不统一和法律定位模糊等,认为应在一定范围内授予伦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权限,建立独立的审查系统,充分发挥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有效作用。除了生命伦理学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在法律法规方面,近年来,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引导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填补我国生命科学技术相关政策领域的空白,我国在重要的生命科学技术领域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例如,原卫生部1993年颁布的《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附录九“人基因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和2003年的《人基因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这些政策法规的内容仍是主要侧重于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对相关的伦理问题关注度不够,缺乏伦理道德规范方面的详细内容和规定,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2009年3月2日,原卫生部出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我国医疗技术创新和医疗抉择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从国家政策层面对现代医疗技术带来的各种问题,尤其是伦理和法律问题的界定和解决给予了官方解释。然而,现代医疗技术发展面临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往往十分复杂,《管理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和消除现代医疗技术的伦理和法律困境。

1.2生命技术伦理研究的中西差异

作为顺应生命科学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兴学科,生命伦理学于1971年在美国出现,20世纪80年代末在美国得到广泛应用,并逐步影响到欧洲、亚洲等其他地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生命技术伦理研究在认识“人”的问题时,往往局限于“人是目的,而非工具”和“人是道德的主体”等以人为中心的思想基础上,认为应该充分尊崇个人的自由意志,并要求对个体自的尊重。“以人为中心”的极端后果是在思维里刻上了“人之外的万物皆为工具”的烙印,造成对非人类生命主体的轻视和不尊重,将其视为实现人的目的而可被利用的工具。例如,恩格尔哈特在其论著《生命伦理学基础》中论述“行善原则”时,区分了“尊重”与“行善”,认为人不应理所应当地对动物进行利用和索取,提出了人对动物负有行善义务的观点,但仍是基于“人是道德的主体”的前提。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道、佛、墨家学说中的哲学和宗教思想中蕴含着人类行为不应只考虑人类自身的利益,还应尊重和关照动物的生存权利的先进理念,如“天地好生”、“天地与我共生,而万物与我合一”,表达了爱护尊重除人之外的天地万物的观念,提倡人与天地万物和谐发展,比西方传统的以人为主体的生命伦理思想更具有关怀性。另外,中国传统伦理中有很多与西方类似的原则或价值,如不伤害、有利、尊重、公正等,这些价值根源于中国本土的哲学和文化传统,其哲学文化基础和实现方式与西方不尽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某些落后传统思想与当今生命伦理思想存在矛盾甚至激烈冲突,会对生命科学技术研究进步造成一定的阻碍,应予以摒弃和改革。例如,清代名医王清任历时40余年通过观察和剖视乱葬岗瘟疫致死儿童和行刑场死囚的尸体,绘成和刊行《亲见改正脏腑图》和《医林改错识要》,为中国解剖医学做出了重大贡献,却因质疑中国传统中医的脏腑理论而遭到众多中医名家的批判,被视为“离经叛道”、“毁坏祖制”和“哗众取宠”的异类,认为他解剖、毁伤他人身体“极其不仁”、是“教人于胔骼堆中杀人场上学医”。中国解剖医学进步的脚步也因此停滞不前,大大落后于西方。中国的生命技术伦理研究应该辩证地看待传统思想文化,继承和弘扬其中的优良资源,如儒家以“仁”为核心的道德思想和以“礼”为核心的道德规范体系,道教“重人贵生”的生命观,佛教“因果”、“轮回”、“慈悲”、“福报”等宗教思想,更加注重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境,实现生命技术伦理学研究的本土化。例如,在深受儒家文化熏陶的许多亚洲国家和地区,个人与家庭、社会群体的关系要比某些崇尚个性与自主的西方国家紧密得多。因此,在中国等亚洲国家地区推进和实施知情同意等原则时必须重视和考虑家庭和社会群体因素。

1.3中国传统儒家伦理对当代生命技术伦理困境的疏解

恩格尔哈特认为,当今西方世俗社会面临着经济与文化双重危机,主要指“由于西方社会—民主制福利政策所引发的经济危机以及西方文化由于家庭解体所引发的社会危机。”以恩格尔哈特为代表的众多西方生命伦理学家认为儒家智慧能为这双重危机的疏解提供强有力的帮助。儒家思想既有根植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独特道德意识和道德主张,也有随着历史沿革和社会进步历久弥新的普世道德考量。儒家思想和学说作为中国传统道德文化资源,其伦理观念和规范影响深远,在中国等亚洲国家的现代社会伦理生活中仍然有着持久影响,尤其是在家庭、社会群体、人际交往和个人道德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儒家学说对现实生活和人事的关注及其独特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等,符合我国当代生命伦理学发展的客观现实需求。当代中国的道德观应该与儒家的优良传统有机结合起来。生命伦理学具有人文性和人文精神,它不仅解决现实的生命技术与人的需求、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还研究人和其他生命体的生命伦理问题。而儒学在本质上也是关于人的学问,如天人合一、仁者爱人等思想,蕴含着对天理与人性的透彻看法和对生命意义、人性价值的终极思考,以及人与天地自然万物之间关系的深刻认识。台湾学者李瑞全尝试建立了一种儒家生命伦理学,分析生命生殖和基因技术等生命伦理问题,对我国当代生命技术伦理研究具有十分有益的参照作用。其理论框架如下:以“不忍人之心”作为道德根源和动力;在此基础上阐发出以“仁”为核心的自律(自主)、不伤害、仁爱(有利)、公义(公正)四个基本原则;由以具体化为咨询同意(知情同意)、保护主义、保密、隐私权、诚实、忠诚等规则;当原则或规则在具体情境中发生冲突时,以儒家的“经权原则”来寻求反思的平衡,作出道德判断。

2加强我国生命科学技术伦理规制的设想

我国若想在生命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先机,应灵活采纳和融合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伦理观念等重要思想文化资源,如“以道驭术”,从我国的实际问题出发,积极应对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各种伦理难题。

2.1“以道驭术”的生命科学技术伦理实践

尽管“道”与“术”在我国古代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引申意义,但从技术伦理学层面看,我国古代从一般意义上对技术与道德关系的讨论,可以概括为“以道驭术”,其中“驭”的意思是驾驭、节制,“以道驭术”指的是“技术行为和技术应用要受伦理道德的驾驭和制约”。“以道驭术”强调人与技术、人与世界多方面关系的协调解决,已经成为解决当代技术社会各种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以道驭术”注重技术应用的正负效应,主张技术要合乎“道”和“利人”的标准,技术活动各要素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和谐发展,以技术道德规范约束技术相关人员的技术活动,通过对技术的有效道德控制,消除和限制不适当的技术应用带来的消极影响。上述理念同样适用于生命科学技术的伦理规制:生命科学技术研究人员从事科研活动合乎于“道”,追求崇高的道德精神境界,遵循科技伦理规则和生命科学技术研究道德规范,而不是迷失和屈从于追逐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应用服从于“道”,以造福人类、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避免和消解生命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道德滑坡和伦理困境;人们看待高速发展的生命科学技术要顺应于“道”,改变严重阻碍生命科学技术进步的落后错误的伦理规范和价值理念,增强反思,建立和完善引导生命科学技术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2.2构建生命伦理治理机制

第一,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对话,鼓励和开展前沿性的生命科学技术伦理研究,既要有对西方优质资源的引进、借鉴和改良,更应该立足我国本土,探索和挖掘我国文化传统中的良好因素,结合我国的生产、文化和社会生活现实,不断深入和拓展对“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自强”理念的探讨,实现西方生命技术伦理学与我国文化传统和社会背景的有机对接。第二,加强生命科学技术相关的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搭建对话交流平台,通过宣讲、座谈、听证等有效形式,建立一种政府、生命科学技术公司、科学家、技术研发人员、生命伦理学家、公众、媒体等各个角色共同参与的生命科学技术伦理治理机制。第三,鼓励和严格规范高新生命科学技术在医疗实践中的应用,促进医疗体制改革,优化医疗资源分配制度,在缓解医患关系、维护医生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到逐步完善和发展。第四,建立和完善第三方伦理审查体系,成立生命科学技术伦理委员会,健全生命科学技术伦理规范和审查制度,为卫生政策制定、医疗改革和卫生立法提供必要的理性资源和依据。中国的生命科学技术伦理学研究应立足于本国具体国情和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应对全球化的多元文化浪潮,面向现实的生命科学技术伦理问题,灵活构建和完善中国本土化的生命科学技术伦理规范体系。

作者:刘瑞琳 赵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