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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交易统一结算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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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交易及资金流动分析

所谓内部交易是指在集团内部、集团成员企业之间以及集团与所属成员之间的资产、债务、资金等的转移活动。内部交易虽是价值创造活动,但对于产权关系单一的企业集团来说,价值的实现必须通过外部交易来完成,实现价值的永久性转移。资金内部流动的结算可以采取通过银行等社会金融机构,以货币流动的形式来进行,也可以利用集团现有的结算资源,例如,通过企业内部结算中心,以非真实货币的形式进行。研究内部交易结算,主要目的就是利用有效的结算手段,减少资金流动和内部结算占用,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内部交易结算的有效方法

差额结算办法

差额结算就是将交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或应收应付款项进行冲销,只对所剩的差额进行实际交割。差额结算,由于实际资金转移额和实际支付次数减少,可大大降低资金周转费用和资金转移过程中的机会成本,并减少了流动资金的需要量。集团总部与下属单位之间的往来结算可主要采取这种形式。差额结算办法适用于有产品、劳务互供关系的企业之间的结算,不管两个交易企业是同城的还是异地的。

差额结算办法在原为一个企业,后经重组分为存续和上市的两个企业之间有着广泛的用武之地,因为存续和上市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关联交易结算。例如,京京有限公司和京京分公司是某集团企业下经重组分成的存续和上市两个企业。京京有限公司每年提供给京京分公司的产品及劳务高达6亿元,而京京分公司提供给京京石化总厂的物资等款项也达4.5亿元,全额结算,则动用资金10.5亿元,平均每月8700万元。差额结算,则动用资金1.5亿元,平均每月1200万元,比全额结算减少资金占用7500万元,按月利率5‰计算,年减少利息费用450万元。差额结算办法实现了共赢。存续与上市之间的关联交易结算应尽量采取差额结算办法。

通过企业内部银行(内部结算中心)结算

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条件成熟的企业要成立企业内部银行或内部结算中心,办理企业内部分支机构的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其实,利用内部银行(内部结算中心)也能实现无隶属关系的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交易结算。例如,极力有限公司、极力分公司是某集团企业下两家无隶属关系的企业,极力有限公司实行的是一级法人,两级核算体制,改制后保留了内部银行机构,极力分公司实行的是一级核算体制,无须设立内部银行。为了尽量减少两企业关联交易结算量,极力分公司在极力有限公司内部银行开设了结算帐户,专门用于两企业之间关联交易结算,具体操作办法是:在一个结算期内(一个月),极力有限公司内部结算银行将极力分公司应收极力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款借记极力分公司帐户,将极力分公司应付极力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款贷记极力分公司帐户,结算期末(月末),若极力分公司帐户红字,则通过银行付给极力有限公司差额款,若极力分公司帐户蓝字,则极力有限公司通过银行付给极力分公司差额款。通过分析不难看出,无隶属关系的集团内部两个企业之间的交易通过企业内部银行(内部结算中心)办理结算,其实也是差额结算办法,不过此种办法是借用内部银行(内部结算中心)实现了记帐功能,达到了差额结算的目的。这是同地的存续与集团之间关联交易结算较好的一种方式。

通过“内部拨入(拨出)款”科目的调整进行内部交易的结算

“内部拨入(拨出)款”科目用于核算集团内部上级企业与其所属企业资金上缴和下拨业务及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交易结算。“内部拨入(拨出)款”科目的性质其实就是反映上级企业与其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分配关系。内部交易结算关心的不是资金归谁所有,其主要目的是区分责任,因此,从此意义上来说,可以通过调整“内部拨入(拨出)款”科目的会计处理即可完成内部交易结算的任务。例如:甲、乙两企业均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甲企业提供原料给乙企业,价款6千万元。利用“内部拨入(拨出)款”科目调整进行该业务结算,其做法就是通过总部调整总部对甲企业、乙企业的“内部拨入拨出款”科目。总部调整的同时,成员企业相映地调整“内部拨入拨出款”科目。

建立健全内部交易结算管理网络

灵活运用结算资源 加强内部结算管理

集团公司总部需根据现有的内部、外部结算资源,制定内部交易结算办法,规范集团公司内部交易结算行为。内部交易结算管理主要是结算办法的选择。集团公司总部需根据各种结算办法的实用性,严格规定各种结算办法的适用范围,引导所属企业使用有效的结算办法。集团公司总部及成员企业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随意改变结算办法,做到能用差额结算办法结算的,决不容许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办理全额结算。集团公司成立初期,因体制未完善,管理模式还未真正建立,实行内部交易集中结算条件还未具备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此项措施,以提高内部结算效率。

内部交易结算机构 实现结算集中管理

条件成熟后,集团公司应制定统一的适合于所有成员的内部结算办法,实行内部结算的集中管理。集团公司总部设立内部交易结算机构,名称可定为“内部交易结算中心”,专门处理集团公司总部与成员企业之间,以及成员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结算。内部交易结算中心在集团财务公司开设帐户。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及总部均在内部交易结算中心开设结算帐户。资金的上交、资金的下拨以及内部产品、劳务提供的结算均在内部交易结算中心进行。在内部交易结算中心的存款为内部存款。引进银行管理机制,加强对内部帐户的管理。不容许成员单位内部存款透支。内部存款比照银行存款予以计息。企业在内部交易结算中心的存款不足结算的情况下,则可申请总部提供内部结算贷款或者由该企业将资金汇入总部在财务公司的帐户上,由结算中心记入该公司在结算中心的结算帐户。企业动用内部存款支付外部交易结算,可以向内部交易结算中心发出指令,结算中心通过财务公司将资金汇入该单位在银行的帐户上,用于对外支付。经过一段时间运作,总部可核定内部交易结算中心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限额,超过限额的存款由总部集中使用。

严格结算纪律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制度如果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则该制度的执行缺乏保证,因此,加强内部交易结算的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也是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1、健全财务信息网络,实行财务资源内部共享。通过信息系统监控成员企业的资金流动,及时发现结算的违规行为,并于制止。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内部结算的考核及奖惩纳入总部绩效考核范畴。目前,大多数集团企业下达的考核指标主要是利润、成本、安全指标,未涉及企业资金管理方面的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一个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指标应该包括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当然包括资金管理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