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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防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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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阶段分层次重点抓好各项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受灾地区防病工作必须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分阶段分层次重点抓好预防控制霍乱、伤寒、痢疾、肝炎、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疟疾、鼠疫、乙型脑炎、炭疽、血吸虫等重点传染病的流行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把各种疫情扑灭在暴发、流行之前。

(一)加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救灾防病特殊时期对甲类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实行疫情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其它重点传染病实行周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时将疫情报卫生部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在重灾区要建立并且加强疫情监测点工作,各级卫生防疫以机构都要派专业人员深入灾区基层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测,要建立一般和重点相结合的县、乡、村级监测点,及时分析疫情发展趋势,以便适时地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关相邻省要建立疫情控制联防,及时沟通情况,协调防病工作。救灾防疫期间,受灾地区传染病疫情及中毒事故情况的由卫生部统一负责,定期公布。

(二)重点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保障饮水卫生是预防控制肠道传染病的关键措施。要着重做好分散式饮用水消毒,要鼓励群众喝开水,在没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用漂白粉及漂白粉精片对饮水进行消毒。饮水消毒措施要落实到每家每户。要划定临时饮水水源区域,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洪水退后灾区各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理,加强对饮用水的消毒处理,定其进行水质检验。

(三)要组织有关部门动员广大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组织专人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

(四)消灭蚊蝇鼠害。为保护聚集人群,应重点实施对帐篷、窝棚、临时垃圾点、厕所、蚊蝇、鼠类的消毒杀灭工作和做好蚊蝇孳生地的处理。并在重灾区人群较集中的生活区域内垃圾、粪便污染严重的地区重点进行药物喷洒消毒处理。

(五)做好灾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发生。要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防止群众食用腐败变质的食品,误食被农药和其它化学工业品污染的食品及毒蕈。在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时期,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以保障食品安全。

(六)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群众的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各地要结合灾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把简便易行的各种防治措施和卫生知识教给群众。组织群众制订救灾防病爱国卫生公约,是促进群众自觉地提高自我防病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有效办法,应该大力倡导。

(七)充分发挥城、乡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特别是村、街道、居委会的卫生组织、爱卫生会和各种军民医疗卫生工作队的作用,中西结合,土洋并举,分片负责,配备一定的药品器材,开展群防群治,使各项宣传教育、防病治病的技术措施在各个环节得到落实,做到防病治病到位。盛夏灾区高温酷暑,灾民居住防抗条件差,容易发生中暑,应做好防暑工作,并做好防治中暑的必备药物准备工作。

(八)认真做好非灾区的疫情控制工作。夏秋正是传染病高发季节,对鼠疫、霍乱、炭疽、肝炎、伤寒、痢疾、流行性出血热、疟疾、乙型脑炎等重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各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认真抓好本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控制疫情的蔓延和发展,同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疫情监测工作,防止疫情的交叉传播。

(九)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把突发疫情、灾害事故的伤亡控制在最低限度。为此,中央和地方都要制订相应的应付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急救救护的各种预案,充分做好组织协调、队伍配备训练、药械物资供应等准备工作,随时准备处理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构、明确职责

受灾地区的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救灾防疫领导机构,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纳入当地救灾、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工作中去,明确领导负责人,协调各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齐心协力做好本辖区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等各项工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处理方案,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做好必需药品、器械、物资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力求迅速把疫情控制和扑灭在初发阶段。

要做好疫情的监测、收集、预测及地区联防通报、反馈和上报,组织制订救灾防病技术方案,指导救灾防病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防病治病和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所需药械品种信息,组织生产所需生物制品。卫生部成立专家咨询组,对全国重大疫情和中毒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及时提供技术咨询。

要做好控制疫情所需消毒、杀早、灭鼠药械供应的协调联系工作,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向新闻媒介提供导向性的卫生防病宣传材料,组织有关部门搞好环境卫生,组织群众适时地开展以清理环境和消毒、杀早、灭鼠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

三、药品、器械、物资供给及经费筹集使用

(一)药品、器械及物资供给

1.在救灾防病期间及灾后,各灾区医药、化工的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好药品、免疫制品、器械、消毒杀早灭鼠用药品的生产、供应工作。灾区的卫生部门要及时地把防疫治病所需的药品、器械及消毒杀早灭鼠用物资的品种、数量报当地医药、化工、商业等供应部门。

2.对供应有困难的药品、器械及消毒杀虫灭鼠用物资,及时上报,协调落实生产、供应工作。

3.为了更加有效、快速地做好受灾期间和灾后疾病防治工作,各灾区卫生部门应主动各当地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防病治病情况,以便及时做好有关药品、器械和消毒杀虫灭鼠用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

(二)经费筹集及使用

救灾防病所需经费,应本着政府负责,自力更生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给予切实的安排和保证。

1.中央及各受灾省地方政府,应安排必要的救灾防病紧急补助经费,由主管部门结合防病预案的实施,统一安排使用。

该项经费使用严格限定于灾区重大疫情扑灭和大面积消毒杀虫灭鼠等防病措施。中央救灾防病经费只补助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疫情和防病工作需要,结合地方财力,统一安排使用。

2.中央及地方政府安排的救灾经费和国内外救灾捐赠款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灾区的防病治病工作。这两项主要用于扑灭疫情和改善灾区防病环境所需药品、疫苗等的购置,灾发医疗急救用品、药品和防病治病最急需的基本器械、物资的购置。

救灾防病资金一定要严格管理使用,要直接用于对灾民的防病治病工作,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资金的使用要接受审订和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对贪污或挪用救灾经费的要依法严惩。

3.灾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被破坏的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应纳入地方计划,予以优先安排,以保证防病治病工作的正常进行。需中央补助的,请国家计委统一考虑。

四、救灾防病技术方案

疫情报告及疫情监测

在洪涝灾害这一非常时期,要特别重视疫情报告及疫情监测,保持疫情监测系统的敏感性,这是做好救灾防病工作的前提。

(一)疫情报告与分析

1.应报告的疾病

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痢疾、伤寒、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乙型脑炎、疟疾、血吸虫病、炭疽、感染性腹泻、食物中毒(细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

(1)鼠疫、霍乱实行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各灾区省将疫情当日或第二日上午报卫生部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2)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痢疾、伤寒、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乙型脑炎、疟疾、血吸虫病、炭疽、感染性腹泻实行每周报告,灾区省每周三把上周疫情报到卫生部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3)发生疾病特别是不明原因疾病暴发,责任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城镇应于6小时,在农村应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县、区卫生防疫站),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接到疫情报告后6小时内报到卫生部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处理,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4)疫情报告应包括:疫情发生地点、单位、时间、发病(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发生原因以及所采取的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2.疫情分析

各灾区应做好疫情分析,预测疫情发展趋势。疫情分析应有时间比较,如当年各月比、各旬比、当年与去年同期比等,疫情分析还应有地区比较,如灾区与非灾区比等。此外,还应有发生原因的分配的及对今后防治工作的建议。

(二)疫情监测的实施

1.强化基层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信息。灾区卫生部门要执行24小时疫情值班制,深入基层督促检查,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紧急疫情一旦发现依法处理。疫情要归口卫生防疫部门负责。

2.加强监测点的工作。已有的国家级和省级综合监测点,以及出血热、疟疾、腹泻病等各专业疾病监测点,在洪涝期间应进一步加强对疾病的监测,可扩大搜索疫情范围,必要时设立临时监测点。

(三)疫情监测的评估

疫情监测的评估是指对疫情报告与监测点工作质量的评估。评估内容首先是监测信息在防治工作中发挥了哪些作用,例如发现了哪些隐患和疫情苗头。还应有疫情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报告及时程度;分析与预测的质量;重报、漏报、错报的程度;各级存留的技术档案是否完好;疫情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疫情信息的反馈与利用程序如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