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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某镇足浴场所卫生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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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国家战略的要求,依托深水港、航空港两大国际枢纽港,上海市原南汇区的经济、文化等有了很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足浴场所逐渐成为人们释放压力、放松心情的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之一。为进一步了解原南汇区行政中心惠南镇足浴场所的卫生状况,2009年,我们对惠南镇的足浴场所进行了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惠南镇共有持证足浴场所28家,调查时6家处于停业状态,22家处于营业状态;另外1家有证公共场所超范围经营足浴,此次也一并列入调查。

1.2方法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标准《足浴服务卫生要求》制定统一的调查表,并在调查前进行培训,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以保证调查结果可信、可靠。

2 结果

2.1亮证经营情况

调查的22家(超范围经营1家除外)场所中,能做到亮证经营的共有17家,亮证率为77%。

2.2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调查的23家场所中,能建立(制定)卫生管理制度的仅有11家,比例尚不足50%。

2.3健康合格证持有情况

23家场所的145名从业人员中,持有健康证的有93人,持证率为64%。

2.4席位数

根据上海市标准《足浴服务卫生要求》,足浴服务场所席位数不低于10席,调查的23家场所平均席位数达18.7个,席位数大于等于10的有16家,合格率为70%。

2.5每席位占用面积

根据上海市标准,足浴场所每席位占用面积不得低于5m2,采用某一包间(封闭空间)的面积除以该包间内的足浴席位数所得数值为每席位的占用面积。随机抽查1-2问包间计算每席位占用面积,23家场所中,4家场所的每席位面积大于等于5m2,5家场所的每席位面积不足3m2,14家场所的每席位面积值处于中间,该项指标合格率为17%。

2.6硬件配置情况

2.6.1消毒间有4家场所未配备消毒间或消毒间改作他用,有消毒间的比例为83%。

2.6.2 贮藏室 贮藏室对提高足浴场所卫生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23家场所中,有贮藏室的为15家,占65%。

2.6.3卫生间23家场所中全部配备有卫生间,其中18家使用蹲式便器,5家使用坐式便器,使用坐式便器的场所中只有1家能提供一次性坐垫,该项指标合格率为83%(19/23)。

2.6.4工作准备间设置工作准备间的有10家,合格率为43%。

2.6.5员工休息室有17家设置有员工休息室,合格率为74%。

2.7卫生用品

2.7.1扦脚工具配备有4家承诺不开展扦脚服务,开展服务的19家场所中,有8家工具配备能达到要求,合格率为42%。

2.7.2扦脚工具消毒开展扦脚服务的19家场所中皆承诺能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但只有1家能出示一客一换一消毒的记录。

2.7.3拖鞋有5家不提供拖鞋供顾客使用,3家提供一次性拖鞋,提供非一次性拖鞋的15家场所中只有2家承诺能做到一客一换一清洗一消毒。

2.8工作人员手部消毒

23家场所中,5家配备硫磺皂,13家配备属于消毒产品的洗手液,5家未配备。根据《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使用硫磺皂对手部消毒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的要求,故该项指标合格率为78%(18/23)。

3 讨论

本次调查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足浴服务卫生要求》为主要依据。调查发现,足浴场所的相关卫生指标合格率较低,卫生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3.1足浴场所本身的特点

调查的23家场所中,经营面积42~613m2不等,规模存在很大差异。在金融风暴的影响下,部分场所(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场所)经营效益存在一定程度的下滑,压缩了用于提高服务质量的卫生管理的投入。加上对卫生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相关场所不愿对顾客的健康和卫生采取实质性的预防保障措施。

相关场所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能达到我市地方标准相关指标的要求,但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由于种种原因,会更改原先的布局和设置,从而导致相关指标合格率降低。

部分足浴场所虽然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但只是借用足浴的招牌,进行其他与足浴无关的活动,这类场所的相关卫生指标合格率往往更低。

3.2行政许可、监管及处罚的原因

调查时(2009年3--4月)足浴许可申请被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前,需要通过多个部门的审批,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增加了一定的难度,降低了从业人员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积极性。另外,对无证足浴场所处罚的效果不佳,无证经营现象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存在,降低了部分有证场所改善卫生质量的积极性。

卫生行政部门常对公共用具的卫生情况、席位占用面积等指标开展日常监管,然而即使花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对相关顾客用具进行采样检测或对相关指标进行鉴定并证实相关指标不符合我市卫生标准要求,也难以给予有效处置措施。因为相关要求只有在上海市地方标准中提及,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无对违反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而进行处罚的条款。

对无证经营和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人员上岗为顾客服务两种行为的处罚,调查难、力度轻。日常监督时常难以准确获得场所开办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即便能获得并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也仅为200―800元(无证经营,初次)或20―200元(无健康证,初次),而办理卫生许可证所需的费用(包括交通费用、场所检测费用、环境评价费用等)或者办理健康合格证的费用(尤其人员较多时)有时会高于罚款金额,从而降低了经营者办证的积极性。

足浴场所作为新兴的经营场所,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及时性,未能被纳入有效监管。我市2006年开始对足浴实行许可审批制度,许可及监管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为依据,但该文件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

3.3解决方案

针对调查发现的上述问题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探讨解决方法,提高足浴场所卫生质量。

此次调查范围小,数量少,缺乏采样检测环节,所反映出的问题不足以代表足浴行业存在的全部问题。希望相关部门/单位能组织开展更大规模的调查,并将结果提交政府机构,引起政府的重视,尽早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纳入日程安排,达到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效、有力、合理、合法,切实保障足浴场所顾客和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国务院对现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前,可考虑地方立法,建议由上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上海市地方法规,实现对足浴场所的许可管理及处罚管理。

鉴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足浴的监管基本上没有效果和目前我市已对足浴场所实施行政许可,建议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能严格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的要求,从开始抓起,切实有效提高足浴场所的卫生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