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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工程款拖欠问题频发,导致施工企业利益受损,且农民工资无法按时发放。对于这一问题施工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权益。本文从工程款拖欠的预防与诉讼两方面思考了与工程款拖欠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抗辩权;催告权;诉讼
【分类号】:D80
一、工程款拖欠的预防
(一)运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预防工程款的拖欠
在我国的合同法律体系内,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地位重要而复杂,这其中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最为复杂。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施工企业不善于及时行驶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对法律履约抗辩权的规定也不了解,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处于被动的局面,甚至于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不同的阶段,也都会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履约顺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6条、67条、68条中明确规定的三种合同抗辩权。其中“不安抗辩权”是一支“双刃剑”。权利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首先,必须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具备了法定的“不安”情形。其次,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再次,在程序上必须是先主张中止履行,然后视情况再主张解除合同;只有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但保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出现了法定的“不安”情形,而无能力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时,施工企业就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采取停止施工或留置工程不进行交付的措施,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直至在具备法定条件时,行使解除合同和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运用催告权预防工程款的拖欠
催告权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按照《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GFD99D0201《建设工程合同》“通用条款” 33.4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这是承包人的权利也是其行使优先权的前置程序。
(三)运用优先受偿权预防工程款的拖欠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早规定于《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弱势施工方的利益。为了进一步实施《合同法》第286条,最高院于2002年作出了一个《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价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违约金、利息。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个期限很关键,往往很多施工单位因为疏忽或不知道而错过这个期限,从而丧失优先受偿权,使利益严重受损。
施工单位一定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在发包方支付能力丧失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要果断地向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注意:主张优先受偿权只有6个月的期限,即从竣工开始计算,期间不能中断、延长。如果超过这个期限,那就丧失了优先受偿权。一旦丧失,欠付工程款就变成普通债权,清偿顺序排在担保物权之后,就没有任何优势可言了。而且,主张优先权最好的方式是向法院,因为如果采取其他方式的话,其他权利人,如银行有可能会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那么优先受偿权就无法认定了。
二、工程款拖欠的诉讼
承包人应尽量用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拖欠承包工程款。如协商、调解不能解决双方争议,又没有仲裁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讼来解决拖欠承包工程款结算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诉讼时间的掌握
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程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对于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本案像工程款这样的债权,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即工程款被拖欠之日,也就是双方结算完毕并经该包工头打欠条起两年内提讼,两年内未提讼,同时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情形的,一旦债务人在诉讼中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债权人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另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准确选择被告
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三)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增加了诉讼难度,所以诉讼前必须重视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法官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全面分析,“知己知彼”,切忌盲目。
(四)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请求。
(五)诉讼请求的范围
一般当事人提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在建筑市场利润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须据理力争。
参考文献
[1]许尧.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对策研究[D].管理科学与工程:中国海洋大学,2012.
[2]霍杰,王美程.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工程款拖欠问题中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1年3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