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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划生育优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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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县实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晚婚晚育对象以及父母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无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独生子女户、农村独女户、农村二女户。

界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为依据。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按1982年3月8日颁布实施的《省计划生育条例》为准。

晚婚指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晚育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独生子女户指已领取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农村独女户指父母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公安部门界定为农业户口,放弃再生育指标,女儿已满十四周岁,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或知情选择落实可靠避孕措施,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包括已生育一男孩按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农村二女户指父母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公安部门界定为农业户口,父母一方已落实绝育手术或女方已绝经的家庭。

第三条凡属下列特殊情况的家庭可以享受本优惠政策:

(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

(二)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合计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

(三)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再婚前后合计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家庭。

第四条晚婚晚育的应予奖励和照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一方晚婚的,由一方享受晚婚假;晚育的,增加晚育假三十天(不包括劳动法规定的九十天产假),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其他居民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照顾性政策:

(一)享受二孩生育指标而放弃生育的,一次性给予二千元奖励。

(二)对一至十四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给予二百元的奖励。

(三)独生子女入托、入园保育费每学期给予一百元报销。

(四)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六条农村独女户、农村二女户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二)免费享受农业、林业、水产等部门提供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其种植、养殖项目优先列入规划,优先安排贷款,享受贷款贴息;渔政渔监部门免收管理费。

(三)从年度开始,给予其父母一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已在个体、集体企业或其它单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再享受该条优惠政策),缴费基数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执行。县财政每年给予补助参缴数额的三分之一(不包括补缴部分),最长不超过十五年。

(四)其女儿在本县范围内就学的,初中升普通高中给予降低十五分录取,初中升省级重点普通高中给予降低五分录取(不含择校生)。

(五)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独女户、农村二女户,其女儿考上全日制重点大学本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千元,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二千元。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县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大、中专毕业生时,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的子女给予加二分,计入最后总分。

第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除享受本办法第六、第七条有关规定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其十四周岁以下的子女,免费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的健康体检。

(二)其子女在本县范围内就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助学金或奖学金。

(三)优先享受县科技农业开发、效益农业开发、下山异地脱贫等项目。

(四)其父母凭计划生育与卫生部门联合发放的《计生优惠证》在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第三人民医院、县中医院、金乡医院、宜山医院、马站医院等医疗单位就诊享受“一免四减半”服务,即免收普通挂号费、三大常规(血、尿、便)和X光透射检查减半收费;在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各乡镇计生服务站,享受“两免四减半”服务,即免收普通挂号费和生殖健康、性健康咨询服务费,三大常规(血、尿、便)和B超检查减半收费。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农村的土地、山林和集体企业等项目,独生子女按双子女计算。

第九条计划生育家庭中的六十周岁以上老人,优先进敬老院,并给予定期慰问。

第十条县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农村二女户女孩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其他特殊情况的扶持:

(一)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十四周岁以上死亡的,或农村二女户家庭中有一个女孩死亡的,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抱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一万元。

(二)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十四周岁以下死亡,父母失去生育能力,给予一次性补助一万元。

(三)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农村二女户女孩意外伤残,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达六级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三千元;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五千元。

(四)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父母一方死亡,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另一方未再婚的,每年补助一千元至其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五)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父母一方发生意外伤残,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年补助一千元至其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兑现:

(一)本办法第五条一至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由享受政策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或夫妻一方亡故的,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夫妻离婚后的独生子女奖励费,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位发给百分之五十。如再婚后家庭子女已超过一个的,不能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已享受的不退。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申请对象凭《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光荣证》和社会保障局开据的投保凭证,报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计划生育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发给符合条件的人员。

《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光荣证》由农村独女户、农村二女户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计生局审核,县人民政府核发。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申请对象凭《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光荣证》,报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教育局、计划生育局审核后,由县教育局在录取新生时给予兑现。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申请对象凭《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光荣证》、全日制大学本科入学通知单及其它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计划生育局审核后,从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专户中直接支付。

(五)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在招工、招干中凭申请对象提供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光荣证》给予兑现。

(六)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由申请对象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光荣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计划生育局审核后,从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专户中直接支付。

第十二条本优惠政策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开性与公平性。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资金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年月日印发的《县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政发[2002]1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