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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合理性视角下的信用卡恶意透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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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例

潘晓大学毕业不久,向甲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20,000元。潘晓每月收入4,000元,缴纳房租等必需开销3,000多元。潘晓消费观念前卫,每月刷卡透支3,000多元,累计拖欠甲商业银行借款近60,000元。不久,潘晓又向乙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的透支额度达30,000元。

据报道,甲商业银行近几年累计发行信用卡近600万张,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从5,000元至10万元不等。该银行2009年8月统计发现,信用卡持卡人累计透支接近300亿元,拖欠期限从一个月到四、五年不等。不少人至少持有两张甚至多张信用卡,因延期还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达到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由于上述现象大量存在,使得一些商业银行的坏账比例居高不下。对此,银行界拟对透支额度大、拖欠时间长的持卡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相关信息各银行共享;拟采取加大罚息比例、限制发放个人贷款、限制发放信用卡、停止信用卡功能等措施制裁信誉不良持卡人;拟建议在设立企业、购买不动产等方面对持卡人进行限制。另据反映,为数不少的信用卡持卡人则认为,银行信用卡发放泛滥,安全防范功能不强,申领条件设定偏低,合同用语生涩,还款程序设计复杂且不透明,利息负担不尽合理,呼吁国家出台政策进行干预。

二、案例分析

我们认为,银行的作法是不合法的,但是有一定的合理性。银行作为一般的金融机构,不是国家机关,没有任何行政管理权力,不能够对其客户的个人隐私、财产处分权等进行强制性干涉,否则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银行自己为了自身利益,在发放银行卡时不作考查论证,造成持卡者滥用透支权利,银行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但是,银行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持卡者滥用权利而积极探索应对措施的出发点是合理的。

合法性合理性是基本的法学理论,我们思考法律问题时,应该准确把握二者的内涵。

(一)合法性的概念及内涵

具体而言,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主体要合法。即社会主体行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才能从事一定行为。第二,行为合法,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不能违反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律对该行为的规定,行为将无效。第三,程序合法,社会主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一定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和内容去行动,违反了法定程序的行为无效。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凡是基本的宪法制度、民法制度、刑罚和犯罪、基本经济法制度、基本的诉讼制度必须由法律规定,其他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做出规定或者改变。

(二)合理性的概念及内涵

合理性,是指社会主体所进行的行为必须符合社会普通人理解的“常理”,违背常理的行为即使合法也是不合理的,因此,社会上存在着许多“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常理”具有一定的社会文化差异性,遇到具体问题,我们应该考虑该行为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正义、公证、平等、必要等方面的因素。理解“合理性”不能从抽象的理论出发,应该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理解。

(三)具体分析

具体到本案例中,金融机构的作法来看,具有明显的不合法性,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金融机构的做法首先是不合法的,行为主体资格和行为内容都是违法的。首先,主体不合法。银行作为一般的金融机构,不是国家机关,没有任何行政管理权力,不能够对其客户的个人隐私、财产处分权等进行强制性干涉,个人隐私是宪法保护的内容,财产处分权是基本民法制度,这些内容依照“法律保留”的要求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一般的金融机构不能对这些内容进行规定。其次,行为不合法。此外,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不是上下级的管理关系,银行采取强制性措施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内容也是违法的。再次,合理性问题。银行自己为了自身利益,在发放银行卡时不作考查论证,造成持卡者滥用透支权利,银行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但是,银行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持卡者滥用权利而积极探索应对措施的出发点是合理的。

总而言之,本案中的金融机构的行为不合法,其没有主体资格、行为内容也不合法。但是,银行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而做出努力是合理的。由此可知,任何社会在行为时都必须考虑合法性问题,即考虑其自己有无行为的主体资格以及其行为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

参考文献:

[1]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姜明安.《行政法基本原则新探》,《审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辑(总第8辑).

[3]张运平.《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法官论证据》,湖北法官论丛,法律出版社,第1辑.

[4]杨临萍.《行政许可法与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5]张大力、罗忠.《略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控》,《行政与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