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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中历史建筑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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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和历史建筑保护二者既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在不断推进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如何保护好历史建筑,如何找到二者的均衡点,如何做到资源的最优配置来打破这种尴尬局面,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城市更新中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

1 历史建筑认知缺失,保护工作举步维艰

历史建筑不仅仅是指单一的建筑物,其承载了更多的历史脉络和文化气息,具有不可再生性,是一种宝贵的资源。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人们的这种观念淡薄,更多的是把它作为一种旅游资源,保护它也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这种商业价值的短期行为,忽略了其本质和内涵,其逐利行为不断压缩着历史建筑生存的空间,给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阻力。再者,由于内在机制的缺陷使得公众对历史建筑的认知度不够,保护意识不强、参与较少,在社会上难以形成保护历史建筑的思潮,这种文化断层和形态混乱让我们的保护工作举步维艰。

2 资金投入相对短缺,融资渠道过于单一

没有资金的投入,历史建筑的保护就无从谈起。“十五”期间,我国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共有78.8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有17.36亿元,比“九五”期间增长138%。但是,在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形势之下,历史建筑保护与资金相对短缺之间的矛盾仍然得不到有效解决,资金的匮乏仍然是制约历史建筑保护的一大瓶颈,保存都很难做到,更谈不上保护。再者,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的资金投入完全依靠政府,民间资金来源很少,社会资本的参与也很有限,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不长久的。而英美等西方国家却有着多种保护模式,包括政府主导鼓励私人资本参与模式,民间组织主导多渠道资金模式,商业性开发为主导模式,多种资金综合发展模式。在多种模式的运作之下,历史建筑不仅得以保存,也实现了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之间的相互转化,打造了巨大的文化资产。相比之下,我们也应该针对我国特有的文化背景积极开拓多种融资渠道,探索多种经营模式,从根本上改变资金短缺的局面,实现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对接。

3 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府职能急需转变

我国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有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后来又先后有《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对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等。虽然历史建筑保护的国家法律较多,但地方性法律法规却相对缺失。我国历史建筑总量较大,而且各个地区的建筑遗址又有着各自的特点,所以各种规范条款也应因地制宜地制定,力求保护的最大化。同时,我国政府在历史建筑的保护中定位不够准确,职能认知不清。在坚守保护原则的前提之下,应打造服务性政府,着眼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宏观战略的思考,积极建立历史建筑保护的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种资本,打通各种融资渠道,加强保护宣传,健全法规体系,坚决不做一切包揽的“全职政府”。

4 保护机制仍在初建,实践探索经验不足

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具有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我国城市化起步晚,发展程度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西方也存在很大差距,保护机制仍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如何建立多种融资渠道,正确引入市场机制,积极鼓励民众参与,在社会上掀起保护思潮,科学打造文化资产等方面仍在积极探索,尚未形成完整的运行机制。在实践探索方面,我们的经验不足,在理论和技术方面也相对不成熟,全国各地仍在积极探索各种运行模式,专业建设的不足和人才的缺失也日益凸显。

二、城市更新中历史建筑保护的对策

1 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唤醒人们对历史建筑的认知思潮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例如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大力宣传,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开展全民保护宣传;积极拓宽公众参与保护的各种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的多元化机制,让公众真正参与到历史建筑的保护中来。在此过程中,政府应该起到积极主导的作用。

2 积极拓宽各种融资渠道,保障历史建筑保护的资金来源

应该进行政府主导鼓励私人资本参与模式、民间组织主导多渠道资金模式、商业性开发为主导模式、多种资金综合发展模式等多种模式的积极探索。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经济价值的实现并不矛盾,在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对历史建筑保护进行制度改革,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种资本运行模式。应建立各种保护基金,进行慈善公益化运作;同时,政府应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社会各种资本的流入,鼓励各种资本投入,进行政策扶持。

3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转变政府职能,为历史建筑的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城市更新中历史建筑保护的最有利手段。没有法律作为保障,这种保护就会混乱。除了国家在宏观层面上更新法律制度之外,各个地方也应该针对地区的历史建筑现状科学制定相关的法规,组织专家科学论证,不能盲目规划,盲目出台政策法规,切实做到因地制宜。政府要给自己准确定位,将自己的工作方向集中在宏观方面,比如保护制度的改革、保护意识的宣传、各种机制的完善、市场的监管等方面,对于具体操作,可以依靠政府主导的民间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在历史建筑保护领域政府也应该实现计划向市场的转变,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而不是单纯的做历史遗产的托管者。

4 尽快建立保护机制,各地积极探索经验

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机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到政府、社会机构、民众等多方利益均衡,也涉及到政策、法律、制度等方方面面。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必须要在一个好的机制下运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积极开拓创新,构架科学的保护机制;在技术层面上,要在学习西方先进技术和方法的同时,针对我国的建筑特色进行开发,实现历史与现代的完美结合。上海新天地的成功案例我们要学习,但不要照搬,各地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不同,只有针对各地的情况进行保护改造才能实现自然与人工的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