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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3年出台的新的救助管理办法,较先前的收容遣送制度有了根本性改变,新办法实施5年来,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随着实践的深入,新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对我国的救助管理制度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鉴于此,应当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救助站与高校联动等方面进一步努力,使得救助管理工作日趋完善。
关键词: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社会工作
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促使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简称“旧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我国的救助管理制度开始从强制收容遣送向自愿接受救助转变。
一、新救助管理办法的改进
新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在法治时代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社会救助与社会管理的新探索,体现了政府自身正在由管制型的权利政府向服务型的责任政府的转变,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与旧的收容遣送制度相比,新办法在以下几方面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一)从强制收容遣返向自愿接受救助转变
旧办法规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必须被强制收容遣返,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愿意。而新办法强调,任何人不得强制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同时,受助人员也可以自愿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管理站后即可离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新办法明确规定的自愿受助、无偿受助的原则,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否接受救助意愿的尊重,流浪乞讨人员有权利选择救助也同样有权利选择放弃救助,他们的意愿和选择都必须得到尊重。
(二)从维护城市管理向提供救助服务转变
新、旧办法在制定之初的基本出发点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收容遣送办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而“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只是手段,也正因为如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制度最终异化为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为其唯一目标,并最终引发了孙志刚事件。新办法明确了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是其唯一目标[1]。在其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这样就避免了由于单纯追求城市社会秩序安定而导致制度功能异化,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在社会保障事业方面有了突破性的发展。
(三)更加强化了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约束
新办法在内容规定上更加具体和细化,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强化了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约束,而减轻了对受助人员的约束。在旧办法中,由于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城市治安管理,所以将受助人员仅仅作为简单、被动的管理对象而对其附加了种种限制条件和要求,如“及时把他们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等。
新办法明确规定,救助站工作人员“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押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并且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当地救助站工作人员负有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职责与义务。
(四)内容规定更加人性化
除了对于提供的基本救助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外,新办法还体现出了更加人性化关怀的一些方面,如“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就体现了对处于弱势地位女性的特别保护;“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对保障受助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做了明确要求,防止各种危害和伤害的再次发生。
此外,新办法也体现了一定的开放性,“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表达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对寻求各方力量、积极有效参与社会保障新途径的尝试和探索。
二、面临的新问题和新特点
自新办法实施以来,各级救助管理工作稳步发展,成效显著。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与此同时,流浪乞讨现象亦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出现的新问题
1.出现管理盲区
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非常复杂,有因灾害或生活困难而流浪乞讨者,他们确属社会救助的对象;有以乞讨为生财手段的好逸恶劳者,属于特殊教育的对象;有以流浪乞讨又无理上访或偷摸拐骗从事违法活动者,属于社会治安管理对象;有少数犯罪逃逸或流窜者,属于刑事惩治的对象。对于拒绝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公安机关、城管等部门在管理中,均存在缺乏执法依据和执法手段的问题,那些特殊教育的对象、治安管理对象、刑事惩治的对象,已经成为管理盲区。
2.自愿求助者少
在实地调查访谈过程中发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大多数是从别的救助站转来的需要本救助站进行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仅有一小部分人是自己寻求救助的。而在这一小部分自愿寻求救助的人当中,大部分属于暂时还没有流浪乞讨的投亲不着、务工不着、无钱看病、从家里走失、被偷盗等有临时困难的人,真正有长期生活困难的人,反而选择在外长期流浪乞讨,拒绝进站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也因此曾经一度出现无人可救的局面。
3.管理救助方式简单
对待进站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程序几乎无一例外的为接收进站——采集信息——联系流出地政府或流浪人员家属——送其回家或由流出地政府接其回去。工作人员几乎不跟受助人员进行与采集信息无关的交流,也从来不去了解不同受助人员的特殊需求,缺乏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等分析和交流,特别是在救助中依然把求助者置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给予施舍性的物质救助,使求助者难以接受。
4.缺乏专业工作人员
目前的救助管理站尚未完全脱离原先收容遣送模式的影响,大部分工作人员也都是原来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员,虽然机构性质发生了改变,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他们在长期工作当中形成的工作方法和养成的工作态度已经很难改变,有的工作人员习惯了对受助人员冷言冷语,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并没有和现行的新办法发生冲突,但事实上与社会的期望和要求相距甚远。
(二)呈现出新的特点
伴随着新问题的出现,城市流浪乞讨现象也呈现出诸多新的特点:如乞讨人数剧增,多数乞讨者只以要钱为唯一目的;职业化、团体化乞讨比重增加;经营乞讨人员的现象增多;乞讨群体的年龄结构向低龄化发展,等等。
三、完善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我们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国家的经济条件尚不足以令我们像某些西方国家那样,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转变为一项福利事业。目前,在我们国家,救助管理站实际上充当的只是一个救助“中转站”的角色,而不是长期的福利机构。因此,就如何做好这个“中转站”,如何尽最大可能地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提出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
首先,尽管国家在2003年相继出台了两个法律文件,但过于原则化的条款内容,使得救助管理工作操作性不强,落实难度大。其次,对于出现的管理盲区,也应当从立法的角度予以增补和完善,如将职业乞讨人员纳入救助体系,使得对职业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最后,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必须注意和《残疾人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的相互衔接与配套。
(二)引入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救助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第一层面是对其基本生活进行救助,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以保证其能够维持生存;第二层面是对其进行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救助,以帮助他们自食其力、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目前,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第一层面,忽视了心理层面的救助工作。而心理救助需要将社会工作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引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方法,主要侧重于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等精神层面上的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正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工作应当高度关注并提供帮助的对象。
(三)救助站与高校联动,建立互惠合作关系
缺乏高素质、专业的工作人员是救助站面临的一个难题。我们可以在高等教育资源比较丰富的城市,利用高校资源,通过救助站与高校的联动,建立一种互惠合作的良好关系。目前,许多高校都开设有社会工作、社会学、心理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也就意味着这些学校在这几个领域拥有比较充足的师资力量以及一定规模的在校学生,这对于救助站来说,也是一项可加以有效利用的宝贵资源。
(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除了依靠国家财政外,还应当呼吁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加入到救助工作中来,争取捐款捐物,缓解资金压力;向社会招募义工,缩减开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种方式筹得的资金,其使用都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各界的爱心落到实处。
四、结语
要真正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做到位,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去努力。从长远来看,大力发展经济,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缓解贫困现象,才是治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根本之策,此外,社会现实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的流浪乞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