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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的赡养观念应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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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审判实践和与社会的接触中得知,当前在赡养老年人问题上存在许多不正确的观念,这既不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有关规定,又对解决目前不断攀升的赡养案件不利,必须予以纠正。

“死不继承”“生不赡养”

有些赡养义务人持“死不继承”、“生不赡养”的错误观念,我们在审理赡养案件中时有发现,有的子女言称不要遗产可以不赡养父母,竟以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为由,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把赡养与继承作为交换条件而等同起来,这是十分错误的,甚至是荒谬的。就法律而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必须履行。就情理而言,父母的养育之恩那是报答不完的,哪能把赡养与继承相提并论呢?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是法定义务,是硬性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而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死不继承”“生不赡养”的说法不仅是错误的,也是与法律法规相悖的。

嫁出去的女不赡养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在边远山区农村,还有不少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可以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也是不对的。我国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该法律条款所指的子女,既包括儿子,也包括女儿;既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些人中不论是男是女,对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都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而推卸赡养父母的责任。

分家不公不赡养

在我国的城市和乡村,因分家析产给赡养问题留下了不少的隐患,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家庭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分家析产,父母的房子、积蓄、农具等生产、生活资料,几乎被子女分割殆尽,给今后老人的养老问题留下了隐患。过早分家析产的另一弊端则是财产分割上的不公平、不合理等因素,极易造成子女之间以及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导致赡养纠纷。在赡养案件中,有30%的子女以财产分割不公为由,而拒绝赡养父母;有的则以分得父母财产的多少来订立赡养父母的协议,殊不知,这样的协议因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即使订了也无效。因此,分家不公也绝不能成为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

错误的赡养观念还有许多,如父母不给盖房子不赡养,不操办婚事不赡养,甚至不帮带孩子不赡养等等,都是错误的赡养观念,都必须予以纠正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存在是基于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存在且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父母的这项权利是绝对权利,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经济物质上的供给,精神情感的慰藉,日常生活起居中的照顾。如果子女不自觉履行上述三项赡养义务,父母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讼。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认真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判令其子女履行上述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