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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马克思的公平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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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马克思公平首先是以人为主体的,兼具现实性、阶级性、历史性、辩证性的特点,无产阶级所追求的公平是建立在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基础上的,最终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公平观。

【关键词】马克思;公平;社会主义

在我国,“公平”这一价值目标已日益凸显,并且成为广泛的社会诉求。它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维持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本保证。“在现行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诸如资本、出身、血统、等级、职业、文化程度等等成为人们拥有或失去某种社会地位或经济机会的决定性因素,造成了社会成员间明显而真实的不公平。”因此,其马克思的公平观的研究不仅对认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背后隐藏的各种不公平有重要的帮助作用,同时也为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一、公平的主体

公平的主体毫无疑问是人,只有人才会去追求公平,因此想要研究公平,必须先对人的本质有个全面的认识。在马克思之前很多哲学家都认为人的本质是一种“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黑格尔把这种抽象物看作是人的理性,意志等精神方面的因素,而费尔巴哈则把人的本质看成是一种自然的存在物,而没有认识到人也是社会的存在物,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批判的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显示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通过这句话马克思直截了当的道出了人的本质,人的本质既不是抽象的共同性,也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人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二、公平的现实性

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不公平的现实批判,以及对为资本主义不公平的现实进行辩护的理论的批判,马克思构建了其公平观。如:对资产阶级“公平观”的批判,对蒲鲁东“永恒的公平”的批判,对拉萨尔“公平的分配”的批判,对杜林“平等观”的批判。

马克思的公平观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蒲鲁东“永恒的公平”的批判上。“永恒公平”是蒲鲁东的最高理想,并且他赋予了这种“永恒的公平”一种神秘的、超验的能力,从而把它看成是对现实经济关系起支配和关键决定作用的“原始的意向、神秘的趋势、天命的目的”。而马克思认为“而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因此,可以看出公平不是决定经济关系或社会制度的先验本质,相反,作为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它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虽然公平观是现存经济关系的反映,但究竟起着“革命方面”还是“保守方面”的作用,则主要看它是否符合或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所以,在马克思看来,公平归根到底是对现存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具有一定的唯物主义现实性的特点。

三、公平的阶级性

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下,不同的阶级对公平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这主要是由于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而每个阶级也总是以本阶级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出发点的。所以在阶级社会里,某种公平观通常代表了某个阶级的意志,然而每个阶级对公平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就像资产阶级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是公平的,因为资产阶级可以从无产阶级身上榨取利润,而无产阶级当然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是不公平的,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长期压榨,导致无产阶级的极度贫困,于是两个阶级的矛盾也日益加剧,其结果必然导致社会的变革。到了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虽然阶级消失了,但是各阶层和利益集团仍然存在,而各家阶层和利益集团的所诉求的利益也不一样,同样他们也会用自己的价值尺度来衡量现存的经济关系,由此来判断是否公平。因此基于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公平也有一定的阶级性。

四、公平的历史性

公平作为一个具体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甚至在同一时期不同的社会集团都有不同的内容。

不同的公平观相对于其所处的时代和历史条件而言,都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这种合理性不是永恒的、绝对的,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的经济政治结构也会发生变化,作为反映经济政治结构的公平观也会产生新的内容和要求。因此即使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公平分配原则也不尽相同。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针对拉萨尔“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 分配给“社会一切成员”的论调,马克思提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总产品的分配原理,认为社会总产品在分配之前是“有折有扣”的。马克思认为作为法权观念的公平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并反映经济基础的本质要求的,而“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是绝对不可能伸张社会主义的公平观的。也就是说,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企图寻求一种凌驾于一切社会制度之上的普适意义上的公平内涵,是不可能的。

五、公平的辩证性

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而推动其发展的正是社会内部的矛盾,马克思的公平观就是以此作为基础的,换句话说社会的内部矛盾是马克思公平观发展的助推器。由此也可以看出,辩证法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批判和革命的,而马克思的公平观正是在不断的批判中建立起来的。

作为马克思哲学思想的一部分,公平的历史的发展是由其内在的矛盾所推动的,也就是说我们对公平的理解是在揭示公平的内在矛盾中不断深化的。例如,蒲鲁东把公平理解为“永恒的公平”,并且对现实的经济关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马克思则理解为公平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这种对概念理解的深化,反过来又深化了该概念所指对象的理解,即深化了对“公平”本身的理解。在这种对公平内在矛盾的理解中,“公平”不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矛盾的,发展的,这就体现了公平的辩证性。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