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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冲突视角的内部审计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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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义的公司治理通常存在两类冲突,即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冲突以及股东之间的冲突。文章认为,在第一类冲突下,内部审计出于治理动机,由董事会或所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有助于降低股东会、董事会同管理层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也可以对人形成约束,减少管理层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第二类冲突下,内部审计出于管理动机,由管理层领导,能对舞弊起到一定的防御作用,并协助管理层实施绩效管理和业绩评价,从而增加公司价值。

【关键词】冲突 公司治理 内部审计

一、内部审计的模式定位

在内部审计的不同发展阶段,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和组织地位是不同的。Moeller(2002)认为,内部审计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时的内部审计是管理层的耳目,帮助高管层评估控制程序,查错防弊,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在随后的半个多世纪里,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日渐突出。IIA(2002)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种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营运的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以帮助实现组织目标”。内部审计职能由最初的内部监督扩展为确认和咨询活动,审计对象由最初的财务会计领域扩展为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内部审计服务对象也从管理层扩展到组织各个层面。

股权结构和治理环境影响内部审计组织模式。在英美等股权分散的国家,股东通常难以直接监督管理层,为降低管理层的成本,内部审计机构通常由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内部审计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德日等股权集中的国家,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相互制衡。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内部审计机构对监事会负责,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Hermanson(2002)认为,内部审计机构应隶属于董事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这种模式有利于改善治理,使内部审计成为治理结构的一部分(杨蓉,2010)。

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多元化,导致内部审计模式存在差异。陈艳利等(2004)在比较内部审计的五种管理模式后认为,内部审计隶属于CEO和董事会的双重领导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从而保证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刘世林(2010)认为,内部审计只有依附于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代表的监督系统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治理要素。《中国内部审计准则(2006)》在内部审计隶属关系上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接受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实际上,该规定是允许企业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最高管理层与董事会当中作出选择。

二、冲突与内部审计

广义的公司治理问题通常存在两类冲突:第一类为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由于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存在目标冲突,企业通常难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来使管理层采取最大化企业价值的行动,导致管理层可能会采取在职消费、过度投资等行为来损害股东利益。另外,在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冲突下,由于股权过于分散,中小股东往往出于“理性的无知”而采取“搭便车”行动,导致外部股东对管理层行为监控的弱化(石恒贵等,2009)。第二类冲突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Shleifer and Vishny(1986)认为,大股东更有动力和能力去监督管理层的行为,能够消除“搭便车”问题,有助于增强接管市场运行的有效性,降低管理层成本。此外,大股东可以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股东与管理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股权集中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者的成本。在股权集中度过高,又缺乏外部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越强,越可能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来换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时,管理者利益也因此会受到侵害,产生管理者问题。

已有文献表明,内部审计能有效降低成本。Brown and Pinello(2007)指出,高质量的内部审计可以视为第三方监督,它可以减少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缩小委托人与人的利益差距。陈芳(2012)实证研究表明,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有助于降低成本,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降低成本方面存在一定的替代效应。

三、两类冲突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汪国银、林钟高(2005)认为,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一部分受到公司治理的制约,公司治理模式决定内部审计模式。公司治理提供内部审计的动力,决定内部审计主体、内容、工作程序、地位以及最终的内部审计监督效果。以下分别从两类冲突出发,分析各自的内部审计模式。

(一)第一类冲突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在股东与管理层的冲突下,出于治理动机,内部审计机构应隶属于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能够直接对管理层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这不仅扩展了内部审计监督范围,而且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董事会领导内部审计机构,能够使内部审计的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在仅有管理层领导时,内部审计机构更多的是被定位为成本中心,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各组织单位的业绩评价和绩效考核。审计委员会的介入有助于防范管理层潜在舞弊风险,因为内部审计机构将更多地关注公司整体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并积极识别和改进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同时,内部审计机构接受董事会的领导能提高了内部审计的地位和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在发现与管理层相关的问题时,有权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能较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对管理层的监督作用,遏制管理层“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动机,从而有效缓解管理层同股东之间的冲突。

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非常设机构,代表董事会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如果审计委员会大部分成员都是非执行独立董事,这会导致审计委员会与管理层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审计委员会的专家们虽然具备履行监督责任的能力,但他们只能通过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方式来审核财务报告。在这种模式下,审计委员会存在明显的劣势:一方面审计委员会成员履职时间得不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获取信息的渠道比较有限,这都会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对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和内部控制缺乏足够的了解,难以有效地监督管理层。而内部审计作为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各组织单位的业务审计和考核,具有较强的业务渗透性。这种功能上的优势使得内部审计机构能够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积极支持,缓解审计委员会同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协助董事会积极履行治理监督职能,减少管理层成本。

(二)第二类冲突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在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下,一方面,控股股东出于自利目的,会向管理层施加压力,隐瞒真实业绩,降低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程度,使得财务信息对中小股东失去了可信性,导致委托人的控制权与人的信息披露责任之间存在冲突;另一方面,管理层薪酬激励机制通常建立在公司业绩等可证实的指标上,在控股股东的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时,薪酬激励机制会促使经理层形成对控股股东行为的制衡(汪昌云、孙艳梅,2010)。但是在控股股东掌握控制权的情况下很难出现独立的管理层,控股股东对管理层完全控制,使管理层薪酬激励机制的价值也日渐减少,从而弱化委托人控制权与管理层的冲突。

在控制权冲突下,各国普遍采用法律对控股股东行为加以约束,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治理机制,并不能解决股东控制权冲突,但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一部分,能够对舞弊起到一定的防御作用。研究表明,内部控制良好的公司财务舞弊发生的可能性小(McMullen,1996;Hermanson,2002)。根据舞弊三角理论,企业舞弊的产生是由压力、机会和自我合理化三要素组成。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能够减少控股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机会。出于管理动机,内部审计应隶属于管理层领导。内部审计在管理层的领导和支持下,渗入到业务层面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向管理层报告,从而优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在组织业务日趋复杂化和职权分散化的背景下,管理层通过内部审计对各组织单位进行业绩考核和绩效管理。内部审计作为独立客观的内部咨询机构,能够提升公司透明度,帮助管理层实现组织目标。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支持是内部审计部门实现自身价值的必要条件。一方面,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反映的问题要引起重视并积极改进,以便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查错纠弊,防范经营风险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管理层不应对内部审计活动加以不当干涉或限制,以便最大限度地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三)两类冲突下的内部审计模式比较

在股东与管理层冲突下,出于治理动机,内部审计由董事会或所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独立性最强。内部审计活动涉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治理程序。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组成部分,渗透到组织委托责任履行的整个过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查和评价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体系,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改进建议。审计委员会通过督促管理层积极改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有助于降低经营风险,从而促使管理层更好地履行责任。近些年发生的高管天价薪酬以及财务舞弊事件引发投资者对董事会能否有效监督管理层提出质疑。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信息支持有助于董事会降低同管理层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对管理层形成间接约束,从而减少管理层的成本。

在股东控制权冲突下,内部审计无法作为独立的治理要素去解决此类冲突。内部审计虽然不能解决股权冲突,但能够通过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对控股股东舞弊动机起到一定的防御作用。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往往是出于管理动机。内部审计由管理层领导,独立性相对于隶属于董事会而言要弱。内部审计同样涉及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活动。内部审计机构对识别出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要向管理层提出改进建议,并协助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然而,如果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或者管理层对内部审计人员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予以隐瞒,则内部控制将面临失效的可能。而在第一类冲突模式中,由于内部审计机构不受管理层的领导,从而避免了内部控制由于管理层的干预而失效的可能。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客观评价各单位的经营业绩,查错防弊,有助于协助管理层更好地经营企业,提升公司价值。内部审计机构如果受管理层的领导而难以独立地对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作出客观评价时,通常就需要引入外部审计机构。而在第一类冲突模式中,内部审计机构由于隶属于董事会领导,能够独立地对管理层进行业绩评价。两类冲突下的内部审计模式如下:

四、结论

公司治理实际上就是解决冲突和降低成本。本文以冲突为视角,研究了内部审计在两类冲突下的具体模式和作用。在股东与管理层的冲突下,内部审计由董事会或所属审计委员会领导,有助于督促管理层积极改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降低经营风险。同时,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信息支持有助于协助董事会降低同管理层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帮助董事会履行治理监督职能,从而对人形成间接约束,减少管理层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胡春晖、朱锦余,2006)。在股东控制权冲突下,内部审计由于不能单独成为一种独立的治理要素,无法解决此类冲突,但能够通过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遏制控股股东舞弊动机;内部审计机构由管理层领导,有助于协助管理层实施绩效管理和业绩评价,增加公司价值。但此种模式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无能为力,也无法独立客观地评价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作者为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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