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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院校环境法教学改革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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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因地方院校的发展定位、环境法课程的自身特点、我国环境司法实践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造成当前地方院校环境法教学效果差强人意。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了解学生的学习心态,教学设计必须符合学生的学习需求、就业需求;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尝试多样化的教学手段,适当调整环境法课程教学内容,以紧密联系学生的实际需求和地方院校的特色。

关键词:地方院校;环境法;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11-0027-02

我国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一种大众教育。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地方院校在寻求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在办学上与中央直属高校不同,形成了十分鲜明的办学特色。通常,地方院校会考虑学校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依托重点专业,推进、强化学校的特色教育,以江苏省南京审计学院为例,办学方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特色优校”,重点发展以审计学为品牌的国家级特色专业。在这样的办学背景下,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环境法教学既有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也有特别的难题。本文旨在此问题上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更好推动我国法学专业环境法教育的发展。

一、环境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通常依托于院校的自身办学特色和传统学科优势,法学专业的发展对地方院校的重点专业、重点学科起着一种支撑、协调的作用。在这样的校园环境下,法学专业环境法教学过程中既存在与一般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相类似的问题,也有不同于综合性院校或者政法类院校的特别问题。

虽然环境法已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但法学学生对其的兴趣远不如对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的学习,这是法学本科教育中的一个通病。少数学生或许对环境法兴趣浓厚,但在地方院校,拘囿于地方院校的学习氛围和条件限制,有关环境法的选修课程如环境伦理学、自然资源法、国际环境法等无法开设,学生无法进一步学习这些环境法知识,基本都会改换学习方向。以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为例,偶尔出现考环境法方向研究生的学生,但环境法方向选修课无条件开设,学校环境法的图书资料有限,信息渠道有限,周围学习氛围的反作用,最终学生均放弃了对环境法的深入学习。同样,地方院校的条件限制如师资、信息渠道、学校支持力度等也不利于学生在法院、律所、环保部门、企业等开展与环境法律问题有关的调查研究。这种现状掣肘了环境法课程在地方院校的进一步拓展。

此外,地方院校学生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应用型人才,学生的学习目标比较明确,主要是利于就业。学生对于与自身利益不太紧密的课程天然就存在一种疏离的心态。笔者所在院校的法学学生从大一开始就被要求为毕业定方向,学生很早就开始准备司法考试,或者辅修学校热门专业如审计、会计等为就业增加砝码。环境法教学中,教师若不能把握学生这种心理并积极应对,极易使课堂教学陷入僵局。

二、环境法教学问题原因探析

首先,环境法的综合性特点决定了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与其他学科如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对教师讲好这门课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教师须高屋建瓴地讲授知识点而又不流于政策性的说教,教学内容安排、授课的方式和技巧上都要有一定的特色,才能吸引学生眼球。

其次,确定环境法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迄今不过几年时间,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环境法课程教学的成熟度远远落后。环境法学科的发展就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许多理论现在仍然在发展、成熟的过程中,环境法课程教学的内容远不如其他部门法成熟。环境法学的课程内容通常包括总论和分论,总论侧重理论介绍,分论侧重环境资源法律条文。不少理论问题还未得到法学界的一致认可,甚至不同教材有不同认识,具体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与学生实际生活存在一定距离,显得较为枯燥[1]。教学中,与民法、刑法等课程充满各种各样生动有趣的案例相比,学生普遍觉得课程内容比较空洞,案例不够典型。以环境法案例来说,按照环境法理论无疑应该获得支持的受害者实践中通常是相反的结果,这种状况使教师讲授犯难,使学生学习困惑,对环境法理论的学习陷入困境,进而丧失了学习兴趣[2]。

再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是环境法在我国实践中的常态,环境法律权威性不足某种程度上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心态。课堂上,教师讲授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构,这与生活中学生能够感受到的环境资源仍然不断恶化的实际状况反差太大,地方法院对于环境侵权事件由于各种原因不敢有所作为,这些状况促使学生产生环境法无用论的认识。社会中广泛存在的浮躁、急功近利的心态也对法学学生有着影响。与法学学生联系紧密的司法考试中,涉及环境法的内容极少,在学生心中强化了“环境法无用”的印象。既然“环境法无用”,学习了也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对今后毕业找工作没有实际帮助,学生因此轻视这门课程。

地方院校法学学生的整体特征对环境法教学的良性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地方院校的重点专业、重点学科往往是最炙手可热的。许多法学学生入学时服从调剂而到法学专业,这在笔者所在院校是一种常态。当代大学生极具个性和自我意识,目的性较强,学生入学时对法学就兴趣不大,入学后仍然想方设法与兴趣专业靠拢,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转专业,其他学生会选择辅修兴趣专业。这种情形下,法学学生是身在曹营心在汉,学习法学的精力有限,对非传统部门法的环境法更难以上心。

此外,地方院校特别强调的办学特色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环境法课程的拓展。在地方院校,学术方向是环境法的教学人员一般都归属于经济法方向。法学重点课程的建设一般倾斜于民法、刑法或者与地方院校办学特色联系密切的课程,笔者所在院校倾斜经济法、审计法课程建设。环境法几乎不会进入院校的关注视野,其良性发展态势堪忧。

三、探索环境法教学改革的路径

(一)提高教师专业素养

环境法的综合性特点使得只有单一学科背景的教师较难圆满地完成教学任务。讲好环境法课程,教师需要不断学习,了解学科的最新动态,熟悉其他部门法的有关内容,关注相关学科的发展,才能始终保持课堂教学的鲜活性。如行政法中行政许可,商法中绿色贸易壁垒,甚至环境伦理学中的环境公平,环境经济学中排污权、碳交易等内容应该是环境法教师熟知的内容。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从不同部门法、不同学科的角度去认识,去分析,既衔接了其他部门法、其他学科的内容,也凸显了环境法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的独特作用,使学生真切认识到环境法并不是无所作为的花架子。所以,环境法教师在教育理念、教学经验、学科知识、教学能力上有不断提升的必要。

(二)尝试多样化的教学手段

不断给学生创造新鲜感,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环境法的课程内容总论和分论的教学结构实际上非常利于教师尝试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对于理论部分,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让学生对此部门法的理论有基本的认识。对于分论、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可以采取非常灵活的方式。笔者尝试效果尚可的教学手段有如下几种。一是案例教学法,此方式的优点是使学生由被动听讲转为主动思考。教师选取典型案例,通过设问、鼓励、诱导、悬念等方式,使学生分析其中的环境法律问题,学生在分析中既能主动思考,又对具体法规有了深刻认识;既不脱离课堂重点,也可训练学生分析能力。案例的选择可以选取与时事联系紧密的以吸引学生注意力。当前环境突发事件层出不穷,教师对这些案例要充分运用,这样的环境时事案例既鲜活也更吸引学生眼球,使学生认识到环境法的重要性和学习必要性。二是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多媒体授课已成为许多高校教学的常规形式,但多媒体授课不应局限于展示教学PPT,图片、短片都可以用来辅助教学,使学生对环境污染、资源破坏有直观的感受,也利于调节课堂气氛。三是让学生成为部分课程内容的讲授人。环境法分论涉及范围广,内容比较枯燥。在此部分选择适当的内容让学生课下准备,课上讲解,有助于活跃气氛,避免学生厌学,更利于学生掌握枯燥的法律条文。合理的引导可以让学生在核心知识点掌握的基础上实现知识的推演建构,在知识点间建立良好的认知联系。从实践效果看,这种手段颇为学生认可。

(三)适当调整环境法教学内容,紧密联系学生学习的实际需求

笔者尝试引领学生从多方面了解环境法在解决宏观经济调控、商事交易、会计审计等领域中的作用。这样,环境法就能够脱离教学过程中呈现的局限于理论知识传授的干瘪状态。笔者的许多法学学生辅修经济类课程,笔者在环境法教学内容中适当联系有关经济问题,如环境政策法律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商事交易中环境信息披露、银行绿色信贷、绿色审计对环境法的推动等,这些内容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起了不小作用。

(四)适当增减内容,适应地方院校的办学特色

为地方院校的办学需求服务,符合环境法课程在地方院校长远发展的需求。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环境法的教学定位不是精英教育,是大众教育。大众教育的定位决定了只有与地方院校的特色紧密联系,环境法课程的发展才不会沦为不受院校重视的小众课程。教师可以对教学内容依据其在教学中的不同地位、与地方院校特色的疏密关系进行合理划分,有所侧重地讲授。对于与地方院校特色有关联的内容,可以合理地扩充讲授的内容,避免脱离地方院校需求,面面俱到、特色不鲜明的讲授。

大学生尤其是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了解和学习环境法知识对我国环境政策、法律的制定、执行、宣传、教育和监督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地方院校,实现这个目标,法学专业环境法教学必须结合地方院校的特色,把握法学学生的整体特征,了解学生的学习心态,设计出符合学生学习需求、就业需求的教学模式。只有如此,环境法课程才能得到学生的认可,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实现环境法教学的长远目的,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胡静,王晓丽.环境法教学与科研专家圆桌会议综述[J].当代法学,2009,(1).

[2]李修棋.迈向更专业、更鲜活的环境法本科教学[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