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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霍布斯自然权利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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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的法学史上,第一次明确把自然法做为问题提出的是公元前五世纪,由古希腊喜剧家索福克勒斯所创作的喜剧:《底比斯》。在这拙戏的第三场中:安提戈涅是俄堤浦斯的女儿,俄堤浦斯死后,其两个儿子相互对敌,掀起了内战,其后两人都战死。安提戈涅的叔叔克瑞翁继承了王位。并宣布了一条法令:禁止为其中战死的哥哥——波吕尼克斯举行荣誉藏礼,公然违抗命令都将被处死。而当时人们的普遍观念认为:应当为战死的人举行荣誉藏礼。

安堤哥涅决定不顾禁令,为其弟弟举行体面的藏礼。她的妹妹爱斯梅娜劝说她:“……现在只剩我们俩个了,公然蔑视我们的国王,结局会是什么?啊,你细考虑一下,安堤戈涅,我们是生来女人,这表明我们不该与男人做斗争;我们统治者比我们强大;我们必须遵守这个命令,否则,我们处境就会变的更糟,……….”

安堤哥涅饱受痛苦的煎熬,毅然为弟弟举行了藏礼。当克瑞翁质问她时,他发出一个流传千古的抗辩:“……我认为你们的法令不足以上帝和天堂不成文的、永恒的法律,你只不过是一个普通人。它们即不是昨天的,也不是今天的,而是永恒的法律,改管没有人知道他来自何方。我不能在上帝面前犯罪,所有人都是。……….。”

其后的法学家,通过这个故事,起码论述出三种不同的法律,他们是:由克吕安所论述的人定的法或者叫人法。叫安堤哥涅所陈述的神法,以及由她妹妹所陈述出的自然法。安堤哥涅,遵守了神法,而违反了自然法(女人和男人斗),以人法(不准安藏)。

古希腊早期的哲学家,对“法”做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苏格拉底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法”。并认为,自然法是神的意志,并具有普遍性。而人法是国家的颁布的法令,具有易变性;自然法高于人法。其后的伊璧鸠鲁派创始人芝诺,对自然法做了更加详尽的论述。他的思想又被古罗马的哲学大师卢克莱修大加发挥,并写成了一部长诗叫《物性论》,使自然法思想更加明确化。并对人类从远古时代演化下来的过程,即从原始〈三无状态(无城邦,无法律,无长官),过渡到三有状态(国家状态)〉(也即使马KS主义的〈原始社会到国家的产生〉的情况做了详尽的描述。由此,自然法的概念,逐步在人们心目中清晰起来。

公元五世纪,查士丁尼大帝,组织一大批在法学上有影响学者,广泛收集法学史料,汇编成了人类第一部终合性法典。并取名《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以查士丁尼的名字颁布,以增加其权威性。这本以著名学法家西塞罗的《论法律》为蓝本的书,开头就指出:“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义与非正义的科学。”由此看,法律最终目白是促进社会的正义性。在这部50卷的巨著中。第一次将自然法也列入了法学的范畴。由此,把法律分成了三个部分。这就是:“自然法”,“万国法”,和“市民法”。同时还包括未被法律触及的“习惯法”。

在法学总论中,对自然法定义为:“动物之法”,因此,他不光是人应当遵守的法律总则,所有动物也都在自然法的范畴之内。它是考察一切动物活动的法律的总则。所以说,他们万法之法。是一切法律的蓝本。

比如在对待奴隶问题时,由于奴隶问题违反自然法,但符合万国法。由此,《法学总论》提出了对奴隶解放问题的一些要求;并要求逐步的取消奴隶制。再比如: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市民法与自然法相抵触,法学总论采用的方法是:考察哪一种法律更久远。结果认为自然法是人类文明以前就出现的法理,因此就应当采用自然法为依据。

由以上论述可知,要说东方人和西方人有什么区别的话,那么西方社会中,遵重理性的人要多于东方。在东方社会中,如果说法律是君王意志的体现,那么法律一经订出,人们就只有遵守的分,没有人会去对法律合理性做进一步的探讨。一些似懂非懂的假道学先生,就象我们这网上的部分网友一样;他们会把接受的那一点可怜的知识,固化在他们的头脑中,并以此建立一个,不让任何人去碰动。如果被触动,他们就会恼羞成怒,进而进行疯狂的反朴,他们就会把遵守法律,当成人们的道义,并上升到道德的高度来维护。而西方社会,人们更关注是法的合理性,对任何法律条文的出现,人们更注重考察其历史渊源,又及是否与人类的正义事业相抵触。如果想抵触,其合理性就要受到质疑。

虽然自然法被称为万法之法,然而在历史上,自然法却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这是因为自然法必须借助上帝的存在,而且是一部没有条文的法律。而任何法学家,都可用“不见诸条文的法律不具备法律效力”为的理由,而拒绝对自然法的承认。因而,在神学占统治地位的中世纪,自然法和哲学一样,都被称为神学的“婢女”。他们除了宣扬神的伟大之外,对于解决人事,丝毫没有帮助作用。

这咱情况被欧洲的文艺复兴所终结。格劳秀斯首先打破的寂静,首创“假如上帝它不存在,自然法的机理对人类社会同样的有效”著名论断。由此,开创了利用“自然公理”来实证自然法的先河。把自然法从神学了侍从地位中解放了出来。其后的洛克,霍布斯,卢梭等人,从各方面,对自然法做了彻底的补充。使自然法彻底的摆脱了神学的束缚,走上实证主义的科学化道路,成为一们真正实用的法律科学。然而,自然法,最辉煌的成就,还是美国的《独立宣言》所写下的那些震聋发愦的警世名言: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j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j利。为了保障这些权j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j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使得自然法,成了真接判断社会正义性的准则。

在自然法里,首先引起人们重视的一个名词就是“人权”。并随着自然法思想越来越多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为了不引起人们的混淆。联合国在1948年12月10日颁布了《人权宣言》,其目的,是要把人类社会完纳入理性的轨道。

其实,人x权宣言之所以能在联合国得决大部分国家的认可,只所以能使所有国家都签字认可,还在于二战后,人们又一次宣起了对《自然法》学习热有关。原因是:二战结束后,人们一方面对二战法西斯的残暴行径所震惊,另一方面,对二战战犯的审判所适用的法律,就存在着极大问题。因为这些法西斯分子,虽然的他们残暴行径令人发指,但要按法追究起来,他们都是遵从他们本国法律而行事,按他们本国的法律,并不能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因此,经过国际法学界一致认可,应当以自然法,追求他们残害人类的罪行。最后,对所有战犯的定罪,都是以在战争中杀死了多少非战争人员做为定罪依据,这就是根据的《自然法》而来的依据。仅管日本法西斯和纳粹战犯,对他们所犯的滔天罪行百般抵赖,千般狡辩,甚至直到今日,还对他们所适用的法律耿耿于怀,但在自然法前,他们都不得不抵下罪恶的头颅.这就是《自然法》的威力,它的正义性甚至不允许任何人狡辩.因此,自然法经过无数法学家的努力,最终得以完善。把它称为万法之法,是说:所有人定的法律,都不能与自然法相抵触,如果相抵触,就认为是不合法的法律。人们有理由这样的政府。由此看:任何不重视人权的法律,都可视为不合法的法律。

写到这里,我觉得的人权的问题也已讲清了。自然法强调人权。无论讲天赋人权也罢,自然赋予的人权也罢,总之讲了人权的神圣性和不可替代性。说天赋,说自然赋,其实只是一种论述方法而已。总之讲了人x权的超越性,和不可替代性。这个超越性和不可替代性,无论我们从神学的立场来阐述,或者是从“自然公理”来推论,都能得到很好的证明。反过来,我们拿不出任何理由可以证明“部分人掌控全体人民的人x权”的合理性。这一方面,卢梭有详细的论述。

网上一些反驳者很无知,他们抓住“天赋”这个提法不放,认为只要驳到“天赋”二字,人x权就不存在了。这充分说明,这些辩驳者不但理性差,而且中文水平也有限。他们只要看到“天”字,就想到了神学,就以为别人在宣扬迷信。他们根本不了解在中文语境里,天赋和自然规律都代表人们的不可抗拒性。“天生我才必有用”它更代表人们的一种自信。这些句子里,都丝毫没有天命论的含义。

令人奇怪的是:这些对“天赋”提出质疑的网友,还往往自称为有信仰的人。按理,有信仰的,理应对天赋二字理应心知肚明才对。但只要不符合他们臆想,他们就能换一种立场。一会儿以无神论来反对有神论。甚至在同一篇文章里,他们又能以有神论来反对无神论。但要问他们,他们神在哪里?他们一会儿把神藏在心灵里。一会儿又把天堂和地狱同时藏在黑洞里,还自以为走到了科学最前沿。和这些辩驳有意义吗?所以,我觉得我的文章写到此处,就应当结束了。但愿,我批的一种逻辑性,而不是针对具体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