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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建设单位上级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审计的结果可能对施工单位经济利益产生影响的现象,主要阐述施工单位应正确对待项目竣工审计和竣工结算,提高自身合同管理水平,保证工程正确履约、合理结算,从而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1. 引 言
按照国家《审计法》和《电力企业经济合同审计试行办法》规定,电力行业各单位及其所属经济实体,在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必须经过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过程包括合同签订前的审计、合同执行过程审计、合同完工后审计。目前,国内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通常在完工后安排审计,即竣工审计。尽管审计主要针对建设单位,且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并未明确竣工审计与竣工结算的关系,但施工单位作为合同执行的主要当事人,也必将涉入其中。有些建设单位依据竣工审计意见,要求对竣工结算价款进行扣减或以未通过竣工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余款,导致施工单位受到损失。
本文主要阐述项目竣工审计意见是否可作为竣工结算的直接依据,强调通过提高自身合同管理水平,以规避施工单位“审计风险”。
2. 审计机关的竣工审计意见不能作为确定竣工结算的直接依据
竣工审计是建设单位上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要求,主要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是否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是否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人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等。竣工审计主要是针对项目建设单位。
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实物工程量为依据,按照合同价格或国家、地方施工工、料、机消耗标准进行核算,从而确定施工单位最终结算费用。竣工结算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竣工审计在性质上只是一种行政监督,作为行政机关的审计机关一般不能对工程款的计算、确定作出决定。因为有关工程款问题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应当由当事人按照协议来解决。即使在工程款发生争议以后,需要对工程进行鉴定的,也应当由专门的鉴定机构以及建设管理部门来确定,而不能由审计机关来解决工程款问题。另外如果依据审计机关确定的价格来代替当事人的定价,也违背了由市场定价的市场经济规律。因此,审计意见不能作为确定竣工结算款的直接依据。
3. 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保证工程正确履约、合理结算
尽管竣工审计意见不能作为核减竣工结算款的直接依据,但为了让合同顺利通过审计,作为施工单位,首先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与施工单位相关的主要审计内容,严谨合同执行,保证各项经济活动都有理有据。
3.1 与施工单位相关的主要审计内容
(1)、合同签订的合法性,主要针对主合同执行过程签订的所有补充合同,如考核奖励协议、新增项目施工协议等;
(2)、合同条款执行情况,主要审查合同执行过程中,进度结算、变更索赔、违约责任、奖励办法、争议解决等方面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3)、工程预算编制依据、定额、取费标准等是否符合规定,主要针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增项目、合同变更项目等报价编制依据;
(4)、竣工工程量的审核,即最终结算工程量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都有设计或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计算依据;
(5)、往来文函、竣工资料等完整性、符合性审查,主要指过程文函、竣工报告、施工图纸等是否按照合同标准完成,是否存在与费用冲突的地方。
3.2 制定保障措施,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针对上述审计内容,施工单位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注意收集资料、以合同为准绳,精细管理,使各项费用合理合法。主要措施有:
(1)、健全组织机构,保障政令畅通
水电建安合同执行周期长,专业分工细,合同执行需要各方面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包括专业技术、现场管理、财务管理、经营合同管理、材料设备管理、及后勤保障等人员。如何划分管理层次、保障政令信息畅通、提高管理效能,是有效规避合同风险的基础。
(2)、培养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扎实做好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合同是承发包双方联系的纽带,是进行竣工结算的评判标准和基础。而保证纽带畅通、执行标准准确无误,是合同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因此,必须强调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要求其自觉熟悉合同、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合同法、劳动法、财务制度、税收法规、标准定额等),不断总结经验和提高实际合同管理的操控能力。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合同管理人员,才能为施工单位提供正确的合同引导,使项目履约行为不偏离合同,保证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3)、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合同纠偏
合同纠偏是防范审计风险的主要举措。施工单位应针对实际履约情况,对照施工合同的有关要求,找出与合同要求的偏差,分析造成偏差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可以原谅,并能够通过合同变更索赔等渠道得到纠正(补偿)的,哪些又是属于自身责任造成今后必须改正的。要完成这些工作,必须由项目管理者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并根据施工履约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比如出现工期滞后的情况时,应着重分析影响工期的原因,对于非承包人原因要及时收集证明材料,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要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及时化解风险。
4.小结
尽管竣工审计意见不能作为确定竣工结算价款的直接依据,但为了减少与建设单位的分歧或纠纷,缩短竣工结算办理时间,施工单位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指导完成各种经济行为,并通过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有效举措,合理规避“审计风险”。
作者简介:
朱庆峰(1976―),男,四川德阳,工程师,主要从事施工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何帆(1978--),女,广西桂林全州县,学士,工程师,从事水电站机电和金属结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