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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晚清至民国时期是社会的转型时期,由于中央推行边疆政治一体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一时期各种权力交错并行,使得社会纠纷解决十分复杂,因此,这个主题提出很有学术价值。讨论目前对这一研究主题的研究现状和基本的理论问题有助于推进整个研究向前发展。从研究现状来看,大多数从宏观的角度分析,而缺少在晚清至民国时期社会急剧变革的背景下讨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一些基础理论相较为模糊,如纠纷、纠纷解决的概念、纠纷类型的划分依据等,有必要对此进行进一步探讨。
[基金项目] 2012年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晚清至民国时期湘黔苗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ZC100);贵州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费资助项目。
【中图分类号】 G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2-001-2
湘黔苗疆是指今湘西和黔东南的苗族聚居区,包括以苗族为主要居住民族的汉族、侗族、瑶、壮、彝、黎在内的民族杂居区,具有苗疆民族杂居的典型性。晚清至民国时期正处于近代社会的急剧转型期,中央、基层、民间等权力在湘黔苗疆地区交错并行,在这样的权力网络中纠纷事件不断上演。而目前学界研究较多的涉及到苗疆法律制度研究,但没有从晚清至民国时期社会急剧变革的动态视域中考察苗疆社会纠纷解决的过程。而在政治变迁及区域内各种权力交错并存的背景下研究湘黔苗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并以官民互动视角探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理解与分析官方与民间在晚清至民国时期苗疆社会纠纷解决中的博弈现象。要深入探讨这一时期湘黔苗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首先要对相关概念及社会纠纷的类型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把握。
一、“纠纷”、“纠纷解决”的概念
(一)“纠纷”的概念。从古人对“纠纷”解释可以看出纠纷的寓意有三层意思,即杂乱、纠缠、争执。这是中国传统文化对“纠纷”的最初阐释,也是这个词义的缘起。从字面上释义“纠纷”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活动实践中,因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而产生一些交错杂乱的矛盾,以致双方或多方交织在这个矛盾中、纠缠不清、争执不下。随着现代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发展,对于现代意义上的“纠纷”并不仅仅体现在字面上,因为作为每个学科的专有词,它所表达的含义也有所不同,目前对于这个词的理解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丧失均衡,表现为主体行为与社会既定的秩序与主流道德的不协调或对抗。如[日]千叶正士认为“纠纷”是“一定范围的社会主体相互之间丧失均衡关系的状态”。第二种观点认为,纠纷对社会发展来说,它具有积极和消极两面性,如科塞・罗斯等社会学家认为,冲突(纠纷)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之一,他甚至详细列举了纠纷具有的机能包括:提高社会单位的更新力和创造力水平;使仇恨在社会单位分裂之前得到宣泄和释放;促进常规性冲突关系的建立;提高对现实性后果的意识程度;社会单位间的联合得以加强;第三种观点认为,“纠纷对于社会是一种中性的存在,不能在纠纷与病态之间划等号,当然也不能在纠纷与进步之间划等号。人类的历史和现实表明,纠纷是人类社会的常态。纠纷并不必然意味着善,当然也并不必然意味着恶。”季卫东也认为:“所谓纠纷就是公开地坚持对某一价值物的相互冲突的主张或要求的状态。”三种观点实际上可以分为传统的纠纷观和辩证的纠纷观,本研究认为纠纷是社会行为主体与即定的社会秩序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是辩证的,它给社会带来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影响。
(二)“纠纷解决”的概念。学界对“纠纷解决”这一概念的辨析大概有两种倾向:“状态说”和“过程说”。过程说认为纠纷解决不仅仅指纠纷得到解决,还包括纠纷解决的整个过程。英国的威廉・马白克爵士认为,纠纷的解决就是做出一种关于孰是孰非的决定,亦即关于谁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能够成立,谁的观点不能成立的一种判定。这实际上就是一种状态说。顾培东对此指出:“冲突的解决不仅仅限于是非判定的作出。退一步讲,即使马白克的见解能够成立,也仅仅揭示了解决冲突的内涵之一,远没有揭示解决冲突内涵的全部内容。”(日)棚濑孝雄则认为“传统的法解释学历来都只是把焦点集中在法官如何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这个方面来讨论以审判解决纠纷的问题”,由此他将“纠纷解决”从制度转换为过程来考虑,基本上从“纠纷解决”的状态说过度到了过程说。范愉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论述:“纠纷解决是指在纠纷发生后,特定的解纷主体依据一定的规则和手段,消除冲突状态、对损害进行救济、恢复秩序的活动。”赵旭东在总结了前人观点后提出了纠纷解决的三层涵义,“首先,从目的性来说,纠纷解决是指纠纷主体或者在第三者参与下通过一定的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活动。”;“其次,从过程性来说,纠纷解决是指纠纷主体为了化解矛盾或消除纷争而自行协商或者在第三者参与下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的过程。”“再次,从结果状态来说,纠纷解决是指一项矛盾或者纷争通过不同的方法或者手段被化解或者消除的实际结果或者状态”。可以看出,其实学者在讨论“纠纷解决”的概念时并不是只赞同一种观点,而是认为“纠纷解决”是“过程说”与“状态说”的相互结合。笔者认为“纠纷解决”既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削除纷争、化解矛盾的过程,也指这些矛盾、纷争被消除后的结果或状态。“纠纷解决可以分为私人解决机制、共同体解决机制、社会解决机制和裁判解决机制。其中,共同体解决机制主要是指由各个集团、团体内部依据自身的规约、章程解决本组织内部纠纷。”
(三)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是由纠纷解决制度、方式、程序等组合而成的一个解决纠纷的动态过程。纠纷解决机制由国家机构、地方组织充当纠纷解决的主体,通过纠纷解决的制度、方式、程序等元素之间的互动,相互作用,从而形成纠纷解决的动态过程。可见纠纷解决机制不同于纠纷解决 制度、方式,也与纠纷解决的程序有明显的区别,而是一个具体动态过程。
二、社会纠纷的类型划分
(一)根据纠纷主体的民族归属划分
社会纠纷主体的不同也可以作为划分纠纷类型的一个重要依据,可根据纠纷主体的民族归属来了解因纠纷主体的不同对纠纷解决的影响,从而探讨纠纷解决机制中纠纷主体的重要作用。苗疆本身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杂居区。民族较多但多以苗族聚居区为主。因此,根据纠纷主体的民族归属可以苗族为中心将其划分为苗族内部、苗族与汉族、苗族与土族、苗族与侗族、苗族与彝族等多种类型。但由于在苗疆,多为苗族、汉族的民族特点较为突出,其他民族与苗族的纠纷和汉族与苗族在社会纠纷中无太大差异。因此,可以用苗族与苗族和苗族与汉族两种纠纷类型来说明依据纠纷主体的民族归属来划分社会纠纷类型的依据。
苗族与苗族的社会纠纷。苗族内部的社会纠纷较为普遍,如清朝光绪年间贵州文斗苗寨因林木砍伐经常发生纠纷,光绪二十八年文斗寨的姜永松等人越砍杉木,与另一村寨的姜盛魁等发生争执。双方因对林木砍伐的界址有争执而僵持不下,后经中人调解,对争执的山场重新界定,并插岩为界。如此双方纠纷被解决。这即是典型的苗族与苗族社会纠纷的案例。苗族内部社会纠纷在苗疆地区普遍存在的,诸如林业纠纷、婚姻纠纷、草场纠纷等都是苗族内部社会纠纷常见的类型。
苗族与汉族的社会纠纷。晚清至民国时期苗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纠纷多源于清初实施的民族歧视和民族隔离政策所引起的。由于苗疆多以苗族、汉族的民族认同意识较强,因而将民族纠纷的焦点集中于汉苗两个民族上。这一时期,尤其是在湘西苗疆,汉苗社会纠纷较为突出。从明代中央开始设立边墙,“沿溪石壁,水城天堑,生成界限,民村田粮得入腹内。”至天启年间,“自镇溪所起,至喜鹊营止,复添设边墙六十余里。稳然自谓全城汤池矣!”但边墙设立后挡住了苗族向汉地的入境,却无法挡住汉人向苗疆腹地不断扩张,汉苗以边墙为中心展开了长时期的斗争。
(二)根据社会纠纷产生的原因划分
根据社会纠纷产生的原因划分纠纷的类型从理论上来讲是可行的,实际上由于纠纷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而且各种原因交织在一起,很难将其作为依据划分社会纠纷产生的依据。如有些纠纷因为其产生原因单一,且较为明显,也可以依据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划分。如以下两类。
因借贷关系引起的社会纠纷。“苗疆向有汉奸,往往乘机盘剥。凡遇青黄不接之时,则以已所有者贷之,如借谷一石,议限秋收归还则二石、三石不等,名曰‘断头谷’。借钱借来亦皆准此折算。甚有一酒一肉积至多时亦抵田产数十百金者。日久恨深,则引‘群’盗分之,而乱机遂因之而起。”可见,近代苗疆社会的民众也身受上层统治阶级的层层盘剥,尤其是通过高利贷榨取农民的血汗。因此,这时期,因借贷关系引起的社会纠纷也较为普遍。
因争夺自然资源引起的社会纠纷。最为典型的即是清代以边墙为界汉苗双方进行自然资源的争夺。汉人通过购置田产、开垦荒地、盐铁贸易、设立防线和军事哨卡等方式不断深入苗族聚居的核心地带,从而使苗汉民族社会纠纷不断向纵深发展,苗汉纠纷成了社会纠纷中最为典型和突出的代表。如苗汉民族以土地争夺为核心引发的社会纠纷。“在苗疆苗族聚居区与汉土民聚居区结合的边缘地带,以边墙为轴线,边墙内外10―20的范围,聚焦了大理的外来移民。”大部分苗汉纠纷即是群体纠纷的形式出现,且边墙为中心,以土地为争夺对象的社会纠纷。以嘉庆年间汉人以均屯田的方式侵占苗族聚居区的土地共10万亩。占苗疆水田总面积的一半左右。
晚清至民国时期苗疆社会纠纷解决相关研究不仅包括对基础理论的研究,还包括社会纠纷类型分析、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及其总体特征和历史经验。而目前存在的难度即是如何从浩瀚的地方档案资料及其文献典籍中进行史料的初始加工,整理、提炼出课题所需的史料,以历史文献、档案资料为基础,结合田野调查,利用交叉学科的优势,纵横剖析晚清至民国时期苗疆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除此之外,如何在政治变迁及区域内各种权力交错并存的背景下研究苗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并以官民互动视角探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理解与分析官方与民间在晚清至民国时期苗疆社会纠纷解决中的博弈现象。这些都需要学界同仁的关注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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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高晓波(1979-),男,汉族,甘肃正宁人,博士,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