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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辩证关系的法哲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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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法治国家中,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及如何处理至关重要。因为公民权利的建设与发展是一个真正法治国家的基石,而保护权利的必要条件则是有效地对权力进行限制,和谐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本文从法治基础理论出发,描述了真正法治社会下权力与权利的“应然”的关系,介绍我国目前权利与权力的“实然”关系,从而得出在我国实现法治,必须理顺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的结论。

[关键词]权利 权力 公民权利 法治国家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12-0014-02

一个国家的民众如果想真正拥有权利,国家的法治环境至关重要,良好的法制体系可以促使这个国家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进而保障民众追求的权利。当代世界民众幸福感指数最高的国家,权力与权利的和谐关系是这指数较高的基础。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已有巨大的发展,依法治国已经写入了宪法。但目前由于多种因素,我国法律法规有诸多的缺陷,拥有权力的执法者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国民权利意识依旧相对淡薄,导致国家权力出现恶性膨胀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坚守法治的基本原则,创建和谐的权力和权利全系,使权利得到权力的保护。所以,我们谈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时,应明白权利和权力的基本概念、特点及历史发展状况。

一、权利和权力的基本释义

权利这个词语的内涵相当丰富,从广义上说,人权只是权利的一个主要方面,并非全部。法律中的权利概念也有很多区分,不过一般之终极定义,还是降落到人权之上。当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以及与国家的关系等诸多基础性重大论题时,人权权利又被法律实定化,成为基本权利以及各项普通权利。

权力并不仅仅指政治权力或国家权力,就不同领域而言还存在着经济、文化、军事、政治等方面。就政治领域来说,国家行使权力必须有正当的理由、来源、目的。否则,权力是毫无基础的大厦,有朝一日必定溃塌。因此,现代社会的法律就是权力的根据,法律的内容包含对权力的约束与规定,它约束权力的行驶范围,权力也是法律的构成因素之一。

二、权力与权利的对立统一关系

(一)物质资料稀缺性是权力与权利对立的根本原因

物质资料是公民权力和国家权力对立的根源,从我国历史发展来看,我国氏族社会解体后遵循的变化是家庭——私有——国家的演变。这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历史演变的基本规律,恩格斯在这个过程当中描述了私有制的出现。如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的社会财富大大增加。这就涉及到财富的分配问题,分配领域因而有“绝对平均地给予他”向“给他其所应得”过渡,继而影响到人们的思想观念,模糊的个人主义观念开始萌芽。当这种观念根深蒂固时,公民们就形成了对权利的鉴定要求和主张,自主是这一时期所有人的根本思路,因分配的转变,造成有的人得到的物质资料多,自然社会矛盾凸显,尤其我国人口多、资源少并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使得物质资料的相对稀缺性愈显突出,因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常处于对立状态。

(二)权力与权利的统一性

权利与权力同属于社会现有的物质资料,二者的同源性决定了它们有可能达到统一。物质资料的本源性表明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具有物质的同一性和量上的对应关系,这就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具有统一性的根据。简单地讲,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对物质资料不间断地进行着分配与再分配,此时二者进行互相流动和转化。但由于分配的不均等原因,从而使它们的流动和转化在较长的时间范围内是此消彼长的,即公民权利占有的部分和国家权力占有的部分在量的比例上不断调整,互相消长。综上所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物质同源性说明:物质资料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公民权利,国家权力通过分配形式也可以还原为物质资料,二者具有统一的合理根据。

三、权力与权利的“应然”关系

权力和权利作为法治国家的两大核心,如果两者状态处于和谐、平稳的状态,那么这个国家便是安定、完美的,不然便是动荡、畸形的。所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对权力加强监管,做到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是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之一。二者真正和谐的关系应该是:

(一)权利的收益性和权力的义务性

既然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则权力的主要职能就是为权利服务和做好权利收益的保障。国民之所以愿意让出自己的权利而形成权力,来保护自己的国家更好地行使权力,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个人的权利,从而使其得到更有效的保障,表现在国与国之间,拥有强大的卫国屏障,在国内则防止彼此间的弱肉强食。所以说权力的本源是为了服务于权利,它是保护权利最有效的工具。

(二)权利的自由性和权力的有限性

权力的重要特征就是自由性,本身能解决的事情,不用国家权力的介入,这种自由是先天既定的,无需政府的许可和审批。国家职能体现的特征应当是有限性,不该管的不管、不该介入的不介入,市场和国民出现有害公共利益情况的时候,权力必须果断出手,制止危害出现或扩大。

(三)权利的隐秘性和权力的公开性

权力来源与公众,权力的行为必须受公民的监督,那么行使权力的过程必须是公开和透明的,唯一例外是公开会损坏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所以在法治视角下,政府的公共信息和政府所行使的权力根据、过程、结果必须向全民公开,唯独保密例外。国民个人信息属于隐私范围,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别人隐私都属于违法犯罪。所以公民行使权利的过程是保密的,具有隐秘性,唯独已经公开的信息例外。

四、我国权力与权利的“实然”关系及原因

我国现实中的权利和权力关系与上述权利和权力的应然关系有一定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两者关系的倒置

在我国社会,过分注重义务,淡薄权利等观念,到现在依然没有根除。正是基于此,权力在我国得到一定程度的膨胀,导致权力侵害权利现象时有发生。

(二)权力的膨胀剥夺了权利的自由和收益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当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变得自觉,这种内在要求是一个自发而自觉的过程,他们面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和收益受到损失时,往往追究于国家的部分权力过于膨胀。民众想更好地作为一个独立自由的法律人,更广泛地依法享有权利,所以需要国家在法律上和制度上给予充分保障的呼声渐高。

(三)权利与权力实然关系的原因

权力与权利的实然关系根源就在于其主体不同,权力的享有者是国家机关,而公民权利的享有者是公民。我们知道,权力是国家机关负责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维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增进社会福利,管理社会事务的支配力。我国由于法治不是十分完善,民众对法律的认识稍显淡薄,同时,部分党员干部存在借助权力在社会利益维护者的名义下,不法侵害公民权利,有的甚至堂而皇之地进行,此时,权力对权利没有起到有效保障,对整个社会发展极其不利。

五、实现权力与权利应然状态的措施

(一)倡导“权利本位”,提高国民维权意识

“权利本位”一度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但法律界对它界定过多,归纳起来就是指在全部法律体系中,权利处于核心地位,权力是为权利服务的。目前,国民虽然法律意识有所认识,但是在许多领域仍然没有充分领悟到法律对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性,我们应当加强普法教育,在国民低级教育阶段便大力进行法律教育,使他们明白自己是权利的主体,是权力的服务对象,这样才能培养和提高国民自立、自主、自强的世界观,在具体的行为中合法地行使权利。

(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第一,要加强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党的自身建设从建国初期就受到我们的高度重视,党内自我批评、自我检讨的良好做法,使我们党的作风建设取得可喜局面。广大党员遵纪守法能够真正起到模范表率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各种的外来腐化思想对我们的党员世界观带来巨大的侵蚀,许多人为了寻求奢侈的物质生活铤而走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为国民带来巨大伤害,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我们此时的具体制度建设必须考虑加强和完善党的纪律体制建设,强化执法力度,制定腐败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制度和控告制度,强化对党员队伍,特别是高级部门的监督。国家权力体系中,必须避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第二,提高监督权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监督权与管治权之间的分离平衡的结构安排是监督权落实的体制基础,指望依附于管治权,在管治权管辖下的监督权发挥充分有效的约束监督作用是不现实的。因此,应该积极探索确立纪委,检查、监察等机构独立于各级平行权力机构,自主行使约束、监督职能的途径,建立管治权与监督权之间平衡的机制。

第三,进一步细化行政立法。《行政许可法》虽然颁布,但还有一些具体纰漏:一是事权分类过细,权力部门林立;二是各权力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官员们在处理政务时个人主观意志浓厚,例如许多地方发展项目不论实际与否,不计后果地疯狂投入建设,花费巨大国力民力造成许多形象工程、烂尾工程,结果当地官员却没有任何处罚,这些都需要在规范行政程序、确立程序正义的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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