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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退职主职干部生活补贴发放管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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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和保护农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央、省委、宜昌市委有关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退职主职干部补贴发放对象为:户籍在农村,年龄男满周岁,女满55周岁,担任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大队长)达到规定享受生活补贴年限者(因违法违纪、选民罢免等过错原因不再担任职务或辞职者除外)。

第三条农村退职主职干部生活补贴由市财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章工作年限测算

第四条农村退职主职干部工作年限实行累计计算。

第五条对以往因工作需要,由当时乡镇(公社、区)党委安排,从村主职干部岗位调任乡镇(公社、区)直属其他岗位工作,此段工作时间视为连续任职。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六条农村退职主职干部具体补贴标准为:担任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大队长)等主职累计达10年以上(含10年)、15年以下的,由市级财政每年发放退职补贴400元;担任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大队长)等主职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20年以下的,由市级财政每年发放退职补贴600元;担任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大队长)等主职累计达20年以上(含20年)的,由市级财政每年发放退职补贴800元。

第七条原已由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出资办理了养老保险的农村退职主职干部,且已领取保险金的,不再享受上述各项待遇。若到龄时领取的保险金低于本人应享受的上述补贴标准的,由市级财政补足。

第四章发放方式

第八条农村退职主职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对象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并通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示,报所在镇(街办)党委、政府审核,市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第九条从年起,农村退职主职干部生活补贴采取分年度发放的方式具体落实。每年月底以前各镇(街办)将补贴发放对象增减情况向市委组织部申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向市财政局提交当年补贴发放对象名单,市财政局在12月底前将补贴发放到农村退职主职干部手中。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享受补贴的对象死亡后,当年补贴继续发放,次年终止,各镇(街办)应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镇(街办)有关农村退职主职干部补贴发放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