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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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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建立农村活血机制,激活民间金融市场,规范“草根金融”的有利举措。本文通过分析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研究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指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三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大宣传、加强监管、加大扶持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农村金融体系;作用;研究

一、延安市农村金融现状

(一)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但存在盲区。目前延安市面向农村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合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其中农发行分支机构6家,农业银行63家,邮储银行98家、农信社(包括农合行)201个,村镇银行2家。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村地区基本上能够享受到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储蓄、汇兑等金融服务。除农信社外,金融机构在乡镇一级设立网点的很少,全辖目前有34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网点,占全部乡镇数的20.86%。

截止2011年12月末,延安市涉农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合计457.74亿元,农行、农村合作机构(包括农信社和农合行)占比较大,分别为49.95%、35.63%;各项贷款余额合计242.13亿元,农行、农村合作机构分别占比49.08%、39.7%。全市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111.27亿元,占贷款余额的27.11%,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45.95%,其中,农信社和农合行涉农贷款余额83.26亿元,占全市涉农贷款余额的74.83%,成为延安名副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

据调查,获得贷款的农户约占总农户的比例为41.25%,得款农户约占有贷款需求农户的比例为52.18%,得款农村企业约占农村企业的32.28%,得款农村企业约占有贷款需求农村企业的35.98%。由于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高风险性和银行贷款门槛高等原因,实际获得资金的农户、农村企业占比较低。

(二)农业贷款与农业产出趋势相反。从纵向比较分析,延安市农业贷款余额从1999年的不足5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44亿元,十二年间增长9倍;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近4倍。从相对量来看,1999年农业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比重为5.6%,到2011年为10.89%,增加5.29个百分点;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99年的24.68%下降到2011年的7.79%,下降了16.89个百分点。农业贷款与农业产出呈相反趋势。(见图1)

(三)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面临现实挑战。一是延安市农村和农户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二是农户之间的结构性差别、地区差别较大,相应的需求结构差异很大,发达地区或相对富裕的农户可能主要表现为生产性、经营性的金融需求,但落后地区或相对贫困的农户则需要更多的生活性融资需求(如教育、医疗等)。三是土地所有制为集体所有,产权不完整,土地、房屋以及相关的财产无法进入市场,不能抵押。四是城乡差距非常突出,且有扩大趋势,呈现出严重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

二、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

(一)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2009年4月17日,延安市成立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延安市宝塔区鼎元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11年12月底,已获准成立24家,正式运营20家,注册资金9.7亿元,贷款余额7.43亿元,比上年增加3.7亿元,其中短期贷款为7.36亿元,占比99.06%。贷款主要投向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储运以及农户生活消费等。贷款利率浮动于10‰-17‰之间。贷款期限多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

(二)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特点。

1.向涉农企业和农户发放贷款意愿较差。本在重点支持涉农企业、个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并没有落实积极支持涉农领域的初衷,向涉农企业和农户发放贷款意愿较差。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跨区域放款,所在地为延安市区的公司面临的客户中工商户远远多于农户,致使实际涉农比例难以达到70%。

2.发放贷款速度快,贷款额度大小不一。从放贷速度来看,各小额贷款公司均能在一天内实现审贷通过,办理完毕。从发放贷款的情况来看,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经营理念不同,存在一定差异,有的贷款公司体现了小额贷款的特点,即倾向于农户的小额贷款(30万元以内),有的偏向较大额度贷款,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额度超过规定标准。

3.贷款期限多为短期,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利率。各公司的放贷期限99%以上为短期,为3个月至12个月不等。虽然各小额贷款公司均在政策规定的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区间放款,但是从总体放贷情况来看,利率距利率上限(基准利率的4倍)尚存在一定距离。

4.贷款形式以质押、抵押贷款为主,信用贷款为辅。调查显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质押、抵押贷款占比69%,信用贷款占比21%,担保贷款占比10%。这个比例显示出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步伐较为谨慎,以质押、抵押贷款为主要发展的方向显得风险控制较好。

5.市场需求旺盛,自有资金难以满足需求。虽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相比较高,但是手续简便、取还灵活、费时较短的优势使小额贷款公司自有资金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中所发挥的作用

(一)为农村金融注入新鲜血液。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优势是规模小,决策链条短。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利用其本土性的优势,通过了解借款人的工作能力、借款人的经验和信誉、左邻右舍之间的舆论等信用信息,可以确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充分发挥其草根金融的优势,势必为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注入新鲜血液。

(二)为民间资本提供平台。在工业产值下降、股市大幅缩水、经济增长趋缓阶段,短期内很多民间资本从传统产业退出后在积极寻求新的出路,小额贷款公司为产业资本的转型提供机会的同时,又为民间金融资本浮出水面提供了契机。民间资本获准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朝正规金融业迈出了一大步。而且,政策规定经营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进一步发展为村镇银行,这一诱人前景为众多民间资本提供了进入金融机构的路径。

(三)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农村保险体系也不发达,农村信贷业务分散,管理成本也相对较高,而且实行信用放款风险更高。因此,农村信贷业务必须以高利率覆盖高风险,并以此改善自身的财务状况。试点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这一规定拓展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空间,对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制约小额贷款公司有效发挥支农作用的因素

(一)趋利性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有所偏离。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资金应不低于70%,但作为私营商业性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追逐企业利润,贷款投向有所偏离,支农比例未达规定,也就未完全发挥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风险控制难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加大。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成立时间不长,主要采用抵押、质押和担保方式。但是,从长期趋势来看,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增多,满足社会需求的供给增大,一旦形成竞争局面,信用贷款必然成为小额贷款公司采用较多的方式,同时会出现依靠社会关系网络来控制风险等问题,这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带来较大挑战。

(三)政策限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盈利空间缩小。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类似村镇银行等机构的待遇,还需按工商企业进行征税,在此基础上发放贷款获取利差较小。同时,《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定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个人比较合适,对企业则不适宜,借款项目金额如完全按照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1%规定,势必和借款实际需求相脱节,形成融资短缺,达不到借款预期效益。另外,短期类贷款占比过高,也使资本收益率低于预期,加上办公费用、人员经费等进一步压缩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空间。

(四)监管缺位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难以有效履行其支农职能。延安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设在市金融办,县区则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设在金融办、经贸委、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等不同单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金融统计、现金等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银监局则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多而不专,在监管的有效性和操作性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存在监管漏洞,有流于形式的现象,从而不能很好的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履行其支农责任。

五、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有效发挥支农作用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认知度。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至今,缺少强有力的宣传,导致社会大众、尤其是农户对小额贷款公司知之甚少,对其业务更是不甚了解。所以,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平面、网络等媒体,使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小额贷款公司,从而使越来越多的人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消费、生活、生产、经营资金。

(二)强化监管措施,有效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一是明确监管职责。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要加强沟通,组建联合监管机构,明确各自职责,变多头管理为流程管理、分工合作,避免重复监督、存在空区等现象出现。二是规范业务范围。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额度、业务种类、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所占比例进行严格要求,并实施强力监督,促使其变被动支农为主动支农。三是加强风险防控。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创造良好的经营氛围。

(三)加大扶持强度,大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一是政策扶持。加强信贷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配合,在税收政策上予以倾斜,开办之初给予全额免税或减免一定的税收;通过财政奖补资金核销小额贷款坏账损失和补贴承贷人所承担的高额利息,促进小额信贷的商业性和扶贫性协调发展;可提高单笔贷款额度,以适应小企业需求。二是资金支持。可参照菲律宾小额信贷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取消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银行的数量限制,鼓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批发,并向业绩好、评级高的小额贷款公司开放同业拆借、短期融资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渠道,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

(四)加强互惠合作,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与现有的农村组织合作。通过农村组织了解农民的金融需求、生产能力、产业流程特点和现金流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起到“抵押品”替代作用,是甄别借款人质量、确保贷款偿还的关键因素;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可将资金直接划转至农村资金互助社,互助社再将资金放贷给社员,小额贷款公司和互助组织按协议分配利息,形成一种合作互惠关系。二是与金融机构合作。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征信系统是其控制风险的较好途径,但由于接入征信系统成本较大。建议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委托存款银行进行征信系统查询,小额贷款公司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同时也可在信贷业务审批和管理时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同时,将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参与企业评级,为小额贷款公司拓展融资业务提供便利,以解决借款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广文,李树生:《农村金融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张绍瑞:《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与挑战》,《中国金融》2006年第14期。

[3]杨云聪,金麟根:《浅析民间金融与新农村建设》,《浙江金融》2009年第12期。

[4]钱水土,夏良圣,蔡晶晶:《小额贷款公司:现状,困境与出路——浙江案例研究》,《上海金融》2009年第9期。

[5]刘向明:《榆林市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困惑与出路》,《西部金融》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