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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向理财客户充分提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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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姐有一笔十万元左右的积蓄,听到广播里介绍某银行的理财产品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遂想购买。到银行的营业网点后,银行的理财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她,解释了该产品的投资途径、收益情况和风险等,并向许小姐出示了有关的产品说明书和理财协议的样本。看着手中的材料、听着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许小姐不禁有些有了一丝疑问:自己是否真正了解了这个理财产品呢?银行出示给自己的风险提示是否充分揭示了风险?

对于投资者来讲,理财产品一般具有以下几方面风险: 1、交易机会的风险。2、流动性风险。3、交易风险:(a)、投资产品的风险;(b)、利率和汇率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物状况,评估客户的财物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2、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客户主动要求了解或购买有关产品时,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当面说明有关产品的投资风险和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

3、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4、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商业银行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内容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5、商业银行通过理财服务销售的其它产品,也应进行明确的风险揭示。

6、商业银行在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及必要的举例说明,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将需要报告的材料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如果商业银行没有做到银监会对风险提示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未对客户进行充分而必要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银行将会遭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