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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就诊暨医疗费用补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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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方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就诊和办理医疗费用补助,维护参合农民的正当权益和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和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参合农民门诊就医及门诊费用的补助程序

(一)、参合农民到县及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的程序是:挂号、医生看病、检查、开处方(双处方)、算帐后,再持自身的合作医疗证、处方到该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补助窗口办理门诊补助结算、交自付药及超出个人帐户余额部分的医疗费、在合作医疗证上登记后取药、治疗。

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在定点的村卫生室就医的,由村卫生室处方、结算、在合作医疗证上登记,交自付药及超出个人帐户余额的医疗费、取药、治疗。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结算单》、处方、正规发票,由村卫生室负责每月15日或31日到所在乡镇(中心)卫生院办理补助,也可由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处方及正规发票年内不定时到所在乡镇(中心)卫生院自行办理补助手续。

(二)、村卫生室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及各种诊疗费用的审核,填制一式三份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结算单》,并在医疗证上填写本次门诊就医的相关情况及门诊补助的金额、家庭帐户的余额等。交参合农民查对无误,参合农民要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结算单》上签字和盖章,结算本次门诊费用补助。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助窗口要与医疗缴费窗口一起办公,方便参合农民结算。

二、参合农民住院及住院费用补助程序

(一)办理住院手续: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持入院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处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登记,按医院规定缴纳住院费,住院登记处工作人员要逐项填写《住院病人入出院登记表》。

(二)、办理出院及费用补助手续:参合农民出院时首先到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记帐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再持医疗证、《住院病人入院登记表》、出院证、住院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记帐单、处方、记帐单需加盖“新合处方”字样)到该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处办理住院费用补助手续。

(三)住院费用的审批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补助窗口管理人员接到参合农民的相关手续后,应先查对病人入住院登记表、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处方等资料进行认真审验和查对,然后按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计算该参合农民应得的住院费用补助金额,填写一式三份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结算单》,并在医疗证上登记本次住院的相关情况及本年度该参合农民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交参合农民查对无误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结算单》上签字和盖章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三、转诊转院及费用补助程序:

(一)县内转诊:由参合农民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经主治医生或病人本人提出,该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经办部门审查同意。住院及费用补助程序按和上条执行。

(二)县外转诊:参合农民因病需转往县外治疗的,应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或病人本人提出,填写一式两分有主治医师签字同意转院的《*县新型农村医疗农户转诊申报审批表》,由病人家属持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报批,同意后将审批表一份交参合农民,一份留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急诊的可先由所住院主治医生确定转院后补报相关手续,但应于转诊后的24小时内),即可转往县以外医疗机构就诊。

参合农民办理出院时,需取得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复式处方、医药费用清单、住院费用发票,然后凭上述材料和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转诊申报审批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办理住院费用补助。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需认真审核,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结算单》并交参合农民签字盖章,立即兑现补助。

四、参合农民在县外务工、暂住、探亲因病住院及补助办理程序

应先由病人或亲属向县服务中心报告(急诊病人在入院24小时内),县服务中心登记后入住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院时应取得该医疗机构入出院证明、复式处方、医药费用清单、住院费用发票,年度内返乡后凭上述材料和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办理住院费用补助。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要认真审核,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助结算单》,立即兑现补助,未按规定时间报告县服务中心的不予办理补助。

五、定点医疗机构与县服务中心的费用结算办法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其他

(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医疗费用的审计与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按时足额与定点医院结算。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有权予以追回。

(二)、对农民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除向其追回补助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