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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
促进福利中心规范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为加强对全市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的管理。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会(儿童)福利中心(以下简称福利中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履行职责
福利中心在所属民政部门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不同的收养对象,实行不同分类分区管理,对老人以养为主,辅以康复、精神慰藉,使之延年益寿,安度晚年;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结合,使之德、智、体全面发展;对残疾儿童实行养、治、教相结合,开展健康活动;对身有残疾的青、壮年实行养与治结合,进行职业技能训练,提高其生活和劳动能力。
2、依法办理儿童收养、寄养工作。
3、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内散居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和监督评估,督促监护人做好孤儿养育工作,孤儿权益维护的相关事务。
4、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并对孤儿基础信息数据库进行日常管理。
二、规范弃婴的认定和接收
1、弃婴(儿)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
2、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
3、福利中心接收弃婴,经所属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三、规范孤儿的认定和接收
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区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3、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区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4、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区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四、规范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
1、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执行。
五、明确管理服务人员结构及工作要求
福利中心实行主任(院长)负责制,主任(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党、政、工、团、妇等组织应健全,并正常发挥作用。福利中心工作人员一般应采取公开招考的形式选聘。
1、工作人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语言规范,仪表端正,举止得体,实行全员挂牌上岗服务。
2、工作人员文化、专业结构合理。工作人员与收养人员的比例要分别达到: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的比例为l:5;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l:3;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l:8;与婴儿、残病儿童的比例为1:3。
护理、康复、特教等岗位,要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证书(包括有职称的特教教师、医生、炊事员等)的工作人员的比例逐年增加。
六、加强医疗康复服务管理
1、福利中心应对收养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2、坚持每日查房制度。对收养人员的常见病、多发病等能及时治疗,杜绝重大传染病的发生。
对传染病患者要实行隔离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备案。对因病死亡的收养人员应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建立死亡登记表及保管好死亡档案。
3、积极做好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工作,每个收养儿童持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发给的计划免疫接种卡。
4、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儿童及时进行康复手术。
5、护理制度健全,严格实行护理、消毒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护理值班交接记录。
6、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尊重收养人员的独特性,实行个案护理。
7、积极有效地开展康复活动。根据收养人员的健康状况、兴趣爱好和个性特点,组织实施有益健康的文体活动和锻炼。有计划地实施医疗康复,建立康复对象档案,记录康复效果。
8、对智力、肢体等残疾的儿童进行功能训练和康复治疗,使他们减轻残疾程度。
七、严格卫生饮食服务管理
1、收养人员居室卫生整洁,通风透气,空气新鲜,无蝇、蚊、鼠、虫、异味。
2、根据不同收养人员实际需要配备家具和床上用品。有取暖、降温设备,做到配备规范整齐。
3、有使用方便、防滑、通气、卫生条件良好的浴室和卫生间。
4、收养人员衣着整洁、适时得体,被罩、褥单、枕巾换洗及时、干净。
5、院容院貌整洁、安静、优美、舒适,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80%以上。
6、建立食堂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有当地防疫部门发给的卫生合格证书。
7、食堂卫生整洁,排油烟装备齐全,有食品冷藏、保温设备。
8、炊事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身体检查,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9、收养人员饮食实行营养配餐。根据老年人、儿童等不同对象实行分餐,营养搭配合理。符合收养人员营养需要,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10、配有营养师,有年度收养人员营养情况报告,营养不良率低于5%。
八、做好家庭寄养服务管理
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家庭寄养服务管理。
1、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2、评付、审核寄养家庭身体、年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情况。
3、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4、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5、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
6、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7、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8、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档案资料。(寄养协议、评估记录、走访记录、被寄养儿童成长情况等)
9、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九、加强安全及财务管理
1、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值班情况登记和外出登记。
2、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掌握使用。
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收养人员不准私自外出,外出做到请假,佩戴院民身份牌,并说明去向,以防走失。
5、财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严格财务纪律,做到会计出纳分设,帐目、资金分管。
6、对行政拨款和其他收入要分别设立帐目。
7、福利院开支的各项经费应具备合法的票据,并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
8、本辖区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专款专用,散居孤儿生活费实行社会化一卡通形式发放。
十、规范社会活动和外事管理
1、志愿者、义工活动应经申请和批准,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开展活动;
2、社会捐赠举行仪式的,一般不应要求收养人员参加。确需收养人员参加的,应报经所属民政部门批准;
3、原则上不组织收养人员集体外出参加社会活动,确需集体外出的,应做好安全预案,报经所属民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4、不得接受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的捐赠;
5、与境外组织、个人合作的项目,应签订详细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草案应报经所属民政部门批准,并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备案;
十一、建立建全档案
福利中心对所有收养人员应建立健全档案,包括:
l、收养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收养人员健康状况(体检、治疗、康复等情况);
3、收养人员的生活状况(生活、学习等情况);
4、入院协议;
5、依法被收养、寄养的相关手续资料;
6、对本辖区社会散居孤儿的走访记录。
十二、加强资金管理
福利中心的建设资金和管理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申报,经审核后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用于支持福利中心建设和维护。
管理资金是指维持福利中心正常运转必需支出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和水电燃料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