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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和重点污染源监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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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的通知》对环境监察巡查和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有关要求,为做好2014年环境监察重点污染源和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源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环境监察重点污染源名单(6个)

电厂、化工有限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电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自批准投入试生产之日起列入。

二、2014年度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源名单

县2014年度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源名单(见附件)

三、要求

(一)贯彻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等精神,在环境监察执法中应用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二)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对重点污染源正常情况下环境监察巡查每周不少2次,异常情况及时调查核实,并按要求做好环境监察记录。

(三)监督性监测频率和项目

1、监测频率

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无在线监控的化工企业污染源废水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其余污染源废水、废气监测频率每季不少于1次。

2、监测项目

监测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市环境监测站出台的年度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进行。必测项目废水为进、出口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和特征污染物及出口流量(其中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监测按国控重点企业要求执行),废气为二氧化硫、烟尘或粉尘(其中晶鹏玻璃制品公司需测氮氧化物)、流量;选测项目根据行业特点可选色度、生化需氧量等2—3个。

(四)因排污口不规范导致不能正常采样,县环境监测站要主动向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通报或报告局环评污控总量监测股,以利于督促、指导企业按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限期规范排污口。

(五)环境监测人员在监督性监测布点、采样、分析、评价、报告编制等应严格遵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质量管理要求,切实做到“公正、科学、准确、可靠”,对监督性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六)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人员同步参加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将生产工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采样过程,同步记入现场检查笔录,并要求排污单位当事人确认。

(七)县环境监测站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样品测试工作后5日内,报送纸质环境监测报告各1份到县环保局环评污控总量监测股和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如发现重点污染源有异常排污情况的应及时通报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和报告主管局,确保环境安全。县环境监测站每季对重点污染源监测报告要进行收集整理、结果分析,形成综述报告,于次月10日前报送主管局。

(八)县环境监察大队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污染源应及时调查、查明原因,对首次超标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三步式”(教育规范、限期整改、依法处罚)执法要求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或原已经过限期治理2次及其以上仍超标的要立案依法查处。局环评污控总量监测股每季度汇总一次超标排污单位,组织分析超标原因,于次月15日前提出有效加强环境管理意见、措施,对超标排污单位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在县环保局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