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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本科高校会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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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需要懂会计和经济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各类会计资格证考试中也包涵大量经济法知识,因此,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和效果是教育教学工作的核心。本文针对目前“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为高校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提供一种思路。

会计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人员要做好会计工作,必须学会运用相关经济法律知识去分析解决实践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就在于此。本文针对目前会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高校职业教育目标和社会对会计人才需求角度出发,提出如何设计教学内容、丰富教学方法、创新实践教学、提高教师素质、改革考核方式等,提高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知识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适应社会对会计人员的需求。

一高校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校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教学方法缺乏科学性

目前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基本是讲授法,教学方法单一;部分教师教学思路缺乏创新,不能很快很好地激发学生兴趣;加上经济法规本身抽象,使学生处于被动的学习状态,只满足于理解和记忆教师讲授的内容;把精力集中在记录、整理和背诵课堂笔记上,很少深入思考。这种以教师、教材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抑制了师生交流,使学生缺乏主动学习、独立思考的意识,学生仅能掌握初步理论知识,不能学以致用。另外,部分教师虽然选择案例教学法以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理论知识,但普遍存在以下缺陷:其一,案例比较陈旧,不能与时俱进地选择符合社会发展形势的新颖案例;其二,案例教学多以教师讲授为主,这样学生没有积极参与互动,思维能力得不到提高,达不到理想的教学效果。总之,单一的教学方法使该课程失去了鲜活的生命力。

2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

会计专业要求学生不仅要获得学历证书,而且要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要求学生在具备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但目前“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师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所要求掌握的法律知识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些资格考试要求考生对经济法相关知识的掌握无论范围还是深度都提出更高标准,但由于在校期间对经济法相关知识领会掌握得不够牢固、不会学以致用,很多在学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毕业后都无法通过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法考试。

3实践教学环节特别薄弱

目前,高校“经济法”实践教学环节比较薄弱。对于将来从事会计工作的学生,经济法的整个教学过程就是运用经济法理论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过程。其课程特点决定了如果离开现实经济生活,单纯死记教材中理论知识而不将之付诸实践,“经济法”课程的开设便失去其基本意义。反之,只有将教材与现实经济生活紧密联系,教材的基本内容、基本理论和相关知识才能做到融会贯通、活学活用。重理论轻实践、重书本轻能力,与经济法课程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思想观念是格格不入的。然而受教学课时、教学手段、教学资源等条件的限制,“经济法”教学一直偏重理论教学而轻实践。经济法教学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缺乏实际调研环节,缺乏司法实践知识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学生毕业后也难以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

4考核方式不够合理

目前高校“经济法”课程学生成绩考核主要是由期末笔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均没有对社会实践环节考核。这样不利于激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笔试考试注重考察学生对概念、特征的记忆和掌握,对于灵活运用能力要求不高,加之法条繁多,学生为通过考试,多采用死记硬背的方式,虽有案例分析题,但试题占分比例小。这种考核办法违背“经济法”课程理论联系实际、实用性强的特点,不能反映学生真正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能培养学生创造思维,不利于学生实际能力的客观评价,压抑了学生运用能力的积极性。另外,很多学校在成绩评定中平时成绩占总分30%以上,而教师多以学生上课出勤率为平时成绩评分依据,没有关注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运用情况,不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学生不能做到学有所用,只是空有理论知识。

5教师业务知识欠缺

目前,在各高校从事经济法教学工作的教师大致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讲授会计类其他专业课的教师转而担任经济法的教学工作,这部分教师熟悉会计专业知识,比较了解会计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但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不能站在法学理论的高度向学生传授知识,知识讲解的深度不够;另一部分教师获得了法学学士或硕士学位,具有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但他们中的许多人对会计专业知识体系以及会计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状况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在授课过程中很难切合会计专业的实际,也不能切合会计专业学生的特点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这些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处理经济法的授课内容与会计专业课内容交叉关系问题的能力较差,不能融会贯通地将知识介绍给学生。

二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思路

针对上述“经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在实践教学中的体会,提出以下几点改革思路:

1采用多样教学方法

设计一套适合课程特点的教学方法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使学生更积极主动、通俗易懂地理解掌握知识,案例教学法是经济法主要的教学方法,但需注意:第一,审慎精心选择案例。选择的案例要具备针对性、代表性、启发性特点,且尽量选择新鲜案例。以体现教材的实用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第二,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课堂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热情,提高其自主学习的能动性。教师在组织讨论的过程中,要引导学生充分感知教材,启发学生对材料进行比较、分析和判断,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学生提高表达和思维能力。最后教师要对学生的分析进行评判和总结,使学生的讨论有结果。第三,案例要充分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教师可以从电视、网络上采集新颖的实际生活案例,如《今日说法》、《每周质量报告》等栏目中的相关案例,利用多媒体生动地展示给学生,使学生印象深刻,教学效果明显。

2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知识点较多,教师应在有限的课时中针对会计专业学生的特点,有重点地进行介绍。具体而言:第一,紧扣会计资格考试讲解内容。教师应密切关注每年大纲的变化、紧扣考试大纲把握重点,对每一章节进行精心设计,对于一些重要章节,如预算法、税法、票据法等应安排较多的学时详细讲解,且能举一反三。第二,教学内容与学生就业结合。对于会计专业学生而言,需要掌握的经济法知识主要是公司制度、合同制度、物权制度、审计制度等,教师应将这些内容重点讲解,为学生将来工作打基础。第三,“经济法”与其他专业课程教学接轨。例如会计电算化课程中已经包含的内容,那么经济法课程中就可以相应删减;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已经学习过会计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也都可以删减,从而减少教学内容的重复、在有限的学时里提高学习效率。

3创设实践教学环节

教师可以从三方面创设实践教学环节:第一,课堂组织模拟法庭。教师选取典型经济法案例组织学生分角色模拟、辩论,让学生了解法官如何利用法律规定审判经济法案件及庭审程序,从而激发学习热情、培养创新意识。第二,课后布置法律作业。可根据教材内容,安排学生按要求撰写法律文书或拟写案例分析报告等,培养学生自己动脑、分析问题的思维,提高经济法运用能力。第三,组织课外实践活动。教师可与其他高校联合举办经济法律知识竞赛组织学生参加,也可与法院经济庭建立实习观摩学生去观摩,还可以鼓励学生自己组织法律问答公益活动或参加法律援助中心等。通过这些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关注现实有的经济和社会现象,理论联系实际,将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中并在实践中主动学习,提高学生运用经济法基本理论和相关知识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才能将“经济法”课程学活学好。

4注重应用能力考核

课程考核的目的不应该只是单纯地检验学生的前期学习效果,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未来工作和生活以指导。笔者建议采用“总成绩=期末考核30%+平时成绩20%+社会实践50%”的计算方法,具体而言:第一,期末考核以案例为主。期末笔试可以采用选择、判断、简答、案例分析等题型,但内容多考核经济生活案例,促使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第二,科学计算平时成绩。教师把学生课堂听课表现、参与模拟法庭表现、撰写法律文书和案例分析报告情况作为平时成绩评判主要依据,主要观察学生分析问题和创新思维能力的能力。第三,增加社会实践考核。将社会实践成绩折合成50%加入到总成绩里,用成绩考核调动学生实践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从而增强对经济法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给学生将来参加资格证考试和工作打下基础。

5提高教师业务素质

要上好经济法这门课,教师除了掌握扎实全面的法学专业知识外,还要做到:第一,完善知识结构。从事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教师,应当了解会计、税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通过与会计从业人士交流,了解实际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在教学中有针对性讲解,提高学科间知识渗透性;第二,教学与科研并进。高校教师只有积极参与学科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发现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解决办法,并充实到教学内容中,才能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此外,教师还要了解会计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只有具备这些素质,授课教师才能将大量晦涩难懂的经济法知识深入浅出地传递给学生,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探索经济法规内容,掌握经济法核心知识。

总之,教师要结合学生自身素质和就业需求进行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教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作为教学第一线的教师要不断探索教学方法,勇于创新教学模式,使学生真正掌握经济法理论知识并能够学以致用。

参考文献

[1]巩丽霞.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教学改革探讨[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9(10).

[2]高凌霄,崔昌玺.关于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