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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局关于落实草原禁牧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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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草原禁牧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0日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省政府第95号令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市农牧局《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草原禁牧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农牧发[2013]97号)文件精神,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天然草原是我区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防风固沙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多年来,由于干旱少雨、超载过牧等因素的影响,全区80%以上的草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深入贯彻落实《省草原禁牧办法》,全面实施天然草原禁牧封育,对于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乡镇要站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生态安全战略的高度,切实增强草原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开展宣传教育,严格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促进草原禁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教育活动

各乡镇要采取召开会议、发放通告、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树立标志牌、书写板报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贴近实际的宣传教育活动,把《省草原禁牧办法》宣传到广大农户,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组织乡村干部进村入户,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宣讲《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草原禁牧封育工作的认识,努力营造草原禁牧封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建立健全草原监督管理体系

为了加强草原禁牧封育工作,各乡镇要在本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中至少确定1人担任乡镇草原专职监理员,在实行草原承包和禁牧封育的村,配备1—2名身体健康、年龄在30—50岁、有一定文化基础、热心公益事业的非草原承包户担任村级草原监督管护员,加快乡村草原管护队伍建设。乡镇草原专职监理员和村级草原监督管护员名单于6月7日前报区畜牧兽医局。

四、切实加强对草原禁牧工作的组织领导

草原资源保护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省草原禁牧办法》的制定出台,把草原禁牧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草原禁牧任务,靠实管护责任,完善巡查制度和举报制度,加大对草原违禁放牧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草原禁牧封育工作取得实效。